民法总则研究

民法总则是统领民法典为民法各个部分共同适用的基本规则,也是民法中最抽象的部分。本书在深入把握民法总则国外立法和理论研究发展趋势的基础上,对我国民法总则的立法与司法实践经验 …… [ 展开全部 ]
  • 作者:王利明
  • 出版社: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 定价:148.00元
  • ISBN:7300160530
八、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 树袋熊的大树
    2017-04-24 20:01:34 摘录
    (二)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名称
    《合伙企业法》第56条规定:。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特殊普通合伙°字样°。法律之所以做此项规定,一方面是考虑到。特殊普通合伙°的字样可以标示合伙经营性质的特殊性,即合伙人以其特殊知识与能力提供服务;另一方面,也是对与合伙进行交易的债权人的必要提示,毕竟此类企业在责任承担方式上具有特殊性,合伙人并非都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以便有关交易当事人进行必要的风险防范。当然,实践中,因为存在此种名称上的标示要求,容易使交易相对人产生对合伙资信状况、合伙人彼此的信任等方面的误解,很多普通合伙企业不愿意采用此种组织形式。未来如何使有关合伙更有效地采取此种组织形式,仍值得进一步研究。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之所以特殊,很大程度上就表现在其责任承担方式的特殊
    律师事务所作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应该在名称后标注。但是并没有。可见这或许是一个任意性规范,不是强制性规范。会计师事务所一般会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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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树袋熊的大树
    2017-04-24 19:57:35 摘录
    特殊的普通合伙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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