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些部分没看懂,一些写得不清楚,与哈贝马斯解读那本相比差很多。应该找下别人的解读书看看。
-
贯。所以,现在我们姑且就来接受这个“人民”的译法,但是不妨记住,罗尔斯这里所说的“人民”是对外关系中的“人民”,实际上是指结为一体并具有特殊肯定意味的“民族”或“民族社会”(不是“民族国家”)—亦即能遵守万民法、成
为“人民社会”的合格成员的民族。“万民法”也不是指所有
人、所有民族法律的共同部分,而是指处理各“人民”、各民
族相互之间关系的政治一道德原则。
-
基本结构和制度。罗尔斯的《政治自由主义》显然已经比他的《正义论》后退了一步,即他放弃了为其实质性正义原则建立一个哲学基础的尝试;而哈贝马斯甚至退得还要远,他主张放弃实质性的根本正义原则,而主要关注沟通交往的过程及其程序性的规则。但在范围上又可以说罗尔斯退得更远,他认为这一共识的范围只能限于政治的正义;而哈贝
马斯的理论却是一种广泛的理论。当然,他们两人的争论,
正如哈贝马斯所说,还是“一个家族内部的争论”,他们在接
受多元、同时又坚持普遍的意义上,既对立于倾向于消解
切的相对主义和虚无主义者,又对立于传统的绝对主义和
一元主义者。
-
元并不是接受一切多元,而只是一种合理的多元,虽然这种
合理多元的范围仍然是广阔的。
-
合理的”( reasonable)限制条件至关重要,它和“理性的”( rational)有所不同:当我们说一个人是“理性的”时候,是指我们不知他的目的,而只知道他是理智地追求其目的;当我们说一个是人是“合理的”时候,是指我们知道他愿用能共
同推理的原则指导其行为,并考虑行
为对他人的影响。“合理的”并不是从“理性的”那儿来的,也不对立于它,但它肯定与自我主义不相容;另外,“合理的”也是公开的,而“理性
的”并不尽然如此。这就意味着我们所要承认和接受的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