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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书摘本创建于:2017-02-28

自由主义法学

《自由主义法学:西方法学思潮与流派》主要内容:自由主义法学是当代西方一个重要的法学流派。自由主义法学强调个人自由和个人选择这一自由主义的核心价值;并以权利为核心,对自由 …… [ 展开全部 ]
  • 作者:王振东
  •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 定价:16.00元
  • ISBN:97875036507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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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9-01-31 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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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9-01-31 摘录自第 217 页
    ilitarianism of Rights),按照这种功利主义,为了更重要
    的或更多的权利,一些权利可以被践踏。诺齐克指出,这
    种权利功利主义的根本错误在于:它没有认真看待个人权
    利的独特性和惟一性,它实际上是把适用于个人选择的原
    扩大到社会选择领域。的确,个人一般都会为了获得更
    大的利益或者避免更大的痛苦而自愿选择和承受相对较小的痛苦和牺牲,这对具体个人来说是有益的。但在社会领域,我们却无权为了社会整体利益或者大多数人的利益而牺牲某个人或少数人的利益,其原因就在于社会只存在着个人,每个人在道德上具有同等的尊严,谁也不能凌驾于他人之上,谁也不能要求他人为自己作出牺牲。因此,从根本上说,不仅要把权利看做是否定性的,而且要将其看做是对行为提供的“边际限制”( Side constrai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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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9-01-31 摘录自第 209 页
    伯林以后,西方自由主义法学分为两支。一支以罗尔斯为代表,力图以平等对自由权之间的冲突进行协调,对自由权进行理性的系统化;另一支以诺齐克和德沃金为代表,他们发挥了伯林的权利的绝对性的主张。因为罗尔斯、德沃金通常被我国学界划入新自然法学派别之内,为避免与本套书中的其他内容冲突,下面仅对诺齐克新自由
    主义法学进行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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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9-01-30 摘录自第 182 页
    。丙部秩序又称“自发秩序”、“自生秩序”,这种秩序源于系统的内在力量而非人类的精心设计,它产生于所有社会成员的相互作用,是在个人对环境不断适应的过程中形成的,它是进化的产物。内部秩序的显著特征是:复杂、抽象、没有特殊目的,它从不有意把某一要素置于特定位置不由外物创造。哈耶克认为,每一个社会都必定有其内部
    秩序。
    所谓外部秩序,又称“人造秩序”、“建构秩序”,这种秩序是由外于系统的力量创造,它是为了达到某一特定目的而挖空心思设计出来的。外部秩序的主要特征是:相对简单、具体、服务于某个特定目的。哈耶克指出,外部秩序在当代最典型的形态是“组织”,大到国家要求人们遵守法律,小到
    公司、团体实现特定利益,都通过设计来建构秩序。
    回应型法就是外部秩序创造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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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9-01-30 摘录自第 178 页
    18自由主义法学
    内的限制恰恰是维护自由的条件。按照哈耶克的看法,所
    谓“免于限制的自由”是无法实现的,问题的关键在于应用
    必要限制的条件下如何保护所有人获得最大的自由,“要做到这一点,就必须借助抽象的规则来始终如一地限制所有人的自由。这些规则一方面阻止别人对个人施加任意的或者带有歧视性的强制,另一方面又阻止个人侵犯他人的自由领地。简言之,我们必须用共同的抽象规则取代共同的具体目标…对共同抽象规则的遵奉(不管它们多么让人感到是个负担)却可以给最卓越的自由、最丰富的多
    样性提供最大的机会。”(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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