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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书摘本创建于:2017-03-23

宪法学讲义(第二版)

本书原为林来梵教授讲授本科《宪法学》(国家精品课程)的全套课堂讲义录,其第一版即为近年来我国书肆中最为畅销的宪法学读物之一。此度经第二版大幅度修订之后,加入了大量新的内 …… [ 展开全部 ]
  • 作者:林来梵
  •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 定价:58
  • ISBN:9787511877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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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9-01-20 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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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9-01-18 摘录自第 368 页
    术。这个技术当然是在规范意义上讲的。怎么判断呢?首先要看是否存
    在差别对待措施,即某一项立法或者是某一种行政措施是否存在差别对
    待,比如是否存在一种对人的分类。男性60岁退休,女性55岁退休,这
    就存在了分类,并存在了一种差别对待。存在差别对待之后,我们就要审
    查第二点,那就是看这个差别对待是否合理。如何判断差别对待是否合
    理呢?我们又有一个套路。一般而言,是这样一个顺序:第一要判断,目
    的是否合理。目的合理指的是基于宪法所容许的目的,而不是基于禁止
    性差别事由;如果是基于禁止性差别事由,比如说基于性别,那还要求这种差别对待不是对弱者的一方不利。如果是对弱者一方不利,那么就构成了不合理的差别。第二要判断,手段是否合理,包括手段要符合比例原则,程度不过当,不会用高射炮打蚊子,不会太离谱。即所运用的手段要与其所要实现的目的合乎比例。第三要判断,目的与手段之间是否存在内在的关联性。有的存在比较松散的关联性,有的时候关联性比较紧密这种关联性的程度是否符合合理差别的要求,则要看具体案件。在美国,存在三个层次的违宪审查基准来审查目的与手段之间是否存在内在的关联性最严格的标准、中度的标准和较为宽松的标准。这是研究生阶段要
    学习的内容,这里先按下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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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9-01-18 摘录自第 360 页
    这样,运用实质上的平等原理,就需要对人群进行分类,在美国叫做classification,这样,就能做到“相同的人相同对待,不同的人不同对待”。
    但这又涉及一个规范原理,也就是“合理分类理论”。它指的是:法律或政策可以对不同主体进行合理分类,以便合理地区别对待;而如果这种分类措施(或法律)的目的是正当的,而且分类措施也是实现这一目的所必需的,那么,这种分类就是合理的,即使形成一些差异,也可以认为是符合平等原则的。这里大家可以注意,这其中包括两个要件:首先,分类的目的必须是合理的;其次,分类的手段也是实现分类的目的所必需的。而这种分类是否合理,则是可以审查的;如果不合理的话,那么基于该种分类所
    产生的差别对待措施甚至法律,便是不符合宪法上的平等原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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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9-01-18 摘录自第 346 页
    宪法中的人权规范在一定条件下适用于私人之间的领域,这不仅发
    生在美国,在世界上许多国家都有类似的现象产生。比如在德国和日本
    就有,但是却更有技术性。他们把有效力说分为直接效力说和间接效力说。二者的区别就在于看宪法上的人权规范是否先通过民法上的某些特别的条款,主要是一些概括性的、具有公共性内容的条款,然后再适用到私人之间的侵权关系中去。如果不需要,那就是直接效力说;如果先要通过民法上的某些特别条款,那就是间接效力说。在德国和日本,间接效力说被主导性判例接受,主张直接效力说的情况较为罕见。而上述美国的那种 state action理论,则有点儿类似于德、日的“直接有效说”,只不过我
    们说了,那其实是一种“有条件的有效力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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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9-01-18 摘录自第 345 页
    上述“民权案件”判决之后,美国黑人受到歧视的状况一直难以彻底
    改变。到20世纪中叶的时候,以著名的马丁·路德·金为领袖,美国社
    会爆发了如火如荼的市民权利运动,在此运动的影响下,前述状况才慢慢
    地得到扭转。传统的无效力说观念得到了一定的修正。联邦最高法院在
    系列判例中开始承认:在一定条件下,私人的行为也可视同为“ state
    action”,从而可受到宪法效力的拘束。这就是所谓的 state action理论
    大家注意,这是在“一定条件下”才成立的。什么条件呢?主要是在
    私人的行为发挥着“公共机能”( public function)的时候,或者在私人行为的背景中存在政府或州的介入、投权或奖励等情形的时候。如果符合这种条件,那么,私人行为侵犯了别人的权利,也可以看作是州政府侵犯了人家的基本权利,此时就会追究此私人行为的宪法责任。因此,我认为,美国的这种“有效力说”其实也就是“有条件的有效力原理”,即这种效力的发生是有条件的,并非所有私人行为都可以判定为是州行为或者国家
    行为,从而随意适用宪法基本权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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