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书摘本创建于:2019-02-12
新康德主义法学
《新康德主义法学》主要内容:新康德主义法学思想兴起于19世纪70年代的欧洲,20世纪中期后逐渐势微,其主要代表人物是德国的施塔姆勒和拉德布鲁赫。该学派思想主要以康德和新 …… [ 展开全部 ]
- 作者:刘建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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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定价:16.00元
- ISBN:978750367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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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德布鲁赫指出,1933-1945年,法被反复宣扬为有益于民族的一切事项。由此,超个人主义的理念被以极端的形式(公共福利与权力的非妥协性立场、对个人人权的完全否认)加以强调。这是目的观念对正义越权的一个例子。这是因为,只有正义才可以规定个人与民族整体的价值体系。因此,正义应当优先于合目的性。而且,法的确
定性也应优先于合目的性。因为,合目的性不允许任何普
遍妥当性意义上的确认。因此,自以为是或者自称的合目
的性与恣意是毫无二致的。但是,法的确定性的本质与意恰恰在于直面相争的合目的性的各个要求,在单一的意
义上制定明白的法律。 -
后者,观念是尚未系统化的思想。拉德布鲁赫认为“法的理念只能是正义,而非它物,正义是法律之母,先于法律而存在”。6正义和真善美一样,也是一种绝对的价值,它
不能从别的价值中衍生出来。拉德布鲁赫指出,法的这定义是采用演绎之法,依据法的理念得出的,而不是从纷繁复杂的法律现象中归纳出来的。它不是司法的,而是先于司法的,即法的概念在性质上优先于法律实在。法的这
概念排除了或然性,是坚实可信的具有必然性的。法之
所以为法,乃在于它已经为法的概念所包含。 -
拉德布鲁赫认为,理念即最高原理,法的理念就是法
律制定和运用的最高原理。首先,理念不同于理想。理念
为原则,理想是状态。其次,理念不同于目的,目的是立法
者欲以达到的目标,而法的理念高于法的目的,它是法的
目的和手段的指导原则。再次,理念不同于概念。理念是理性之原理,它指“法应当是什么”,而法的概念指“法实际
是什么”,法的概念不涉及法的正邪善恶,而理念仅表示正
义的理念。前者属于存在问题,后者为价值问题。最后,
法的理念也不同于观念,作为一种思维的结果,前者高千 -
科学的价值观可以告诉我们什么是能够做的、什么是将要做的,但不能告诉我们什么是应当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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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塔姆勒认为,法学是研究法律的学问,这种学冋有两种:一是专门的法学,二是理论的法学。专门的是研究实质方面,而理论则应当研究纯粹形式方面。专门法学的终止点便是理论法学的起点。理论法学所讨论的是形式问题,不是实质问题。专门法学所得的事实是历史的,而理论法学所得是逻辑的。在施塔姆勒看来,社会理念和法律秩序的绝对任务是绝对服从个人伦理的规范。在他的著作中我们看到了明确的康德主义的观点:人类的绝对法律存于其自由意志,社会生活的最终目的只能由所有人在“人类意志的共同体”基础上的责任意志的集合所构成。所有社会机构的绝对性存在于个人道德共存意义
上的“共同体”中,这种个人道德被认为是对共同体成员
的行为普遍有效的。拉斯克认为,正是这种观点导致个人主义的法哲学将合意,即把作为伦理学的自主的个人
之间的意志认同,提升到判断社会制度正当与否唯一原
则的高度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