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书摘本创建于:2016-09-10
法哲学原理
《法哲学》一书充分表现了黑格尔的“資产阶級与貴族阶級联合”专政的根本政治立場,也就表現他在德国当时“半封建半官僚的专制政治”的条件下,多少吸收了一点英国的君主立宪制度, …… [ 展开全部 ]
- 作者:黑格尔
- 出版社:商务印书馆
- 定价:27.00元
- ISBN:9787100019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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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格尔的《法哲学》包含三大部门或环节,即(一)抽象的法,(二)道德,(三)伦理。这三个环节中每一个都是特种的法或权利,都在不同形式上和阶段上是自由的体现,较高的阶段比前一阶段更具体、更真实、更丰富。黑格尔从意志自由来谈法,认为在抽象法的阶段,只有抽象的形式的自由;在道德阶段就有了主观的自由;伦理阶段是前两个环节的真理和统一,也就是说,意志自由得
到充分具体的实现。1. 抽象的法――不经过矛盾斗争,人人都一般地、自在地享有的权利;包含三个环节:对物的所有权,转移所有权的自由,特殊意志下的自由意志侵犯他人权利的不法和犯罪 -
哲学的目的在黑格尔看来是给普鲁士王国的贵族与资产阶级统治的现在和现实祝福,对它表示乐观,崇奉它为历史发展的最高阶段,并与这种现实相妥协、调和,不要对现实作斗争。他对于进步的哲学对时代的反作用面,即哲学指导时代、推动时代、改造世界一面则一点也没有提到。3. 每个人都是他那时代的产儿。哲学也这样,它是被把握在思想中的它的时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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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于恩格斯所说:“按照黑格尔的思维方法的一切规则,凡是现实的都是合理的这个命题,就变为另一个命题:凡是现存的,都是应当灭亡的。”这乃是从左边去解释、批判、改造、扬弃黑格尔的公式所得出的革命的结论。1. 哲学主要是或者纯粹是为国家服务的,不是私人艺术;资产阶级与贵族阶级联合 2. 凡是合乎理性的都是现实的,凡是现实都是合乎理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