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篇 当前的邦联不足以维持联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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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统治权的本质中有一种对控制的急躁感,因而使那些受权行使统治权的人用一种邪恶的眼光来看待一切外来的约束或指挥其行动的企图。由于这种精神,在每个根据共同利益的原则由若干较小统治权组成的政治团体中,在从属的轨道里会发现有一种离心趋势,由于这种趋势的作用,每个团体一直在力求脱离共同的中心。这种趋势是不难说明的。它起因于对权力的爱好。被约束的或被削减的权力,几乎经常是用以约束或削减那种权力的对手和仇敌。这个简单的道理将教育我们,作出这样期望的理由是多么的不充分:受托管理邦联某些成员的事务的人,将随时准备非常乐意、毫无偏见地关怀公共福利,执行总权力机构的决议或命令。由于人类的天性,往往产生与此相反的结果。这条书摘已被收藏0次+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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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意味着有权制定法律。对法律观念来说,主要是必须附有制裁手段;换言之,不守法要处以刑罚或惩罚。如果不守法而不受处罚,貌似法律的决议或命令事实上只不过是劝告或建议而已。这种处罚,无论是什么样的处罚,只能用两种方法来处理:由法院和司法人员处理,或者由军事力量来处理;行政上的强,或者武力上的强制。第一种方法显然只能应用于个人;后一种方法必然要用来对付政治团体、社团或各州。显然没有一种司法程序能够作为强迫遵守法律的最后手段。对渎职者可以宣判,但这类判决只能用武力来执行。当总的权力限于组成这种权力的社团的集体机构时,每次违反法律必然造成战争状态;武力强制执行必然会成为人民遵守法律的唯一工具。这种事态当然不配具有政府的名义,任何慎重的人也不会把自己的幸福托付给它。这条书摘已被收藏0次+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