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篇 续前篇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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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封建制度本身具有邦联的许多重要特征,而构成日耳曼帝国的联邦制度就是从这个制度中发展起来的。它的权力属于代表邦联成员的议会,属于作为行政长官的皇帝,可以否决议会的法令,而且也属于皇家会议和枢密院会议,这两个司法机关在有关帝国的争执或其成员之间发生的争执中,有最高审判权。……从上述邦联代表和首脑的法定权力来看,自然会推论出它必然成为这类制度的一般特性的一个例外。没有会远离实际的事情。它所依据的基本原则是,帝国是君主的集体,议会是君主的代表,法律求助于君主,使帝国成为一具没有神经的躯壳,不能管理自己的成员,不能对付外来危险,内部经常动乱不定。日耳曼的历史就是一部皇帝与诸侯和城邦之间的战争史,诸侯与城邦之间的战争史;强者横行,弱者受压的历史,外国侵犯和外国玩弄阴谋诡计的历史;对人力的征调和财富的征收置之不理或部分服从的历史;企图实行完全无效或伴随杀戳和破坏,包括无辜犯罪的强制征募的历史;也是一部普遍的无能、混乱和苦难的历史。这条书摘已被收藏0次+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