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篇 续前篇内容
-
在公众团体中必需意见一致或近乎一致,这是以对安全有帮助为前提的。但是其真正作用却是妨害管理,破坏政府的能力,并且用随意处理、反复无常、无关紧要的计谋、社会骚乱、腐败的结党营私,等等,来代替值得尊重的多数人的正常审议和决定。在一个国家的紧急关头中,通常是需要采取行动的,其政府的好坏和强弱是极其重要的。公众事务必须以这种或那种方式继续进行。如果顽固的少数在用最好的方法处理公众事务方面能够控制多数,那么多数人为了能做出一点事情,就必须依从少数人的意见;于是少数人的意见就能统治多数人的意见,而且给全国的行动定下了调子。因此就有令人厌恶的拖延,不断的磋商和密谋;有关公益的卑鄙的妥协。然而在这样的制度下,能够有这种妥协还是幸运的,因为在某些场合下事情并不允许妥协,于是政府的措施必然会有害地搁置起来,或者注定失败,往往由于不能同时获得必要的票数而处于停滞状态。局势往往处于不振状态,有时则近乎混乱。这条书摘已被收藏0次+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