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八篇 司法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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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门既无强制、又无意志,而只有判断;而且为实施其判断亦需借助于行政部门的力量。……司法机关为分立的三权中最弱的一个,与其他二者不可比拟。司法部门绝对无从成功地反对其他两个部门;故应要求使它能以自保,免受其他两方面的侵犯。 同样可以说明:尽管法院有时有压制个别人的情况发生,但人民的普遍自由权利却不会受到出自司法部门的损害。这种提法是以司法机关确与立法、行政分离之假定为条件的。因笔者赞同这样说法:“如司法与立法、行政不分离,则无自由之可言。”是故可以证明:归根结蒂,对自由的威胁,既不虑单独来自司法部门,则司法部门与其他二者任一方面的联合乃最堪虑之事;纵然仍有分权之名,一经联合则必置前者于后者庇护之下;因司法部门的软弱必然招致其他两方的侵犯、威胁与影响;是故除使司法人员任职固定以外,别无他法以增强其坚定性与独立性;故可将此项规定视为宪法的不可或缺的条款,在很大程度上并可视为人民维护公正与安全的支柱。这条书摘已被收藏0次+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