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了最底层之外,中国政府并没有把税收的权力“承包”出去—这种权力是既不能买卖、也不能租赁的。用韦伯( Max Weber)的话来说,在中国,朝廷所要对付的是那种根深蒂固的“创收”政治文化。尽管巡抚和知县们并不“拥有”自己的官位,但他们却有着相当于皇帝授予的权力来征收税赋。自18世纪20年代以后,官员们所得到的俸禄已不再是微不足道的了,但仍然远远不足以支付家用和维持自己的幕僚班底。因此,官员们必须自己寻求解决的办法—只向中央政府交纳税赋中明文规定的部分,而将其余部分克扣下来,留为己用。(23这就是为什么一个看上去似乎穷得叮当作响的地方衙门,在交税纳费的平民百姓的眼里,却是富得脑满肠肥。由于官方体系的下层(县衙门和那些胡作非为的胥吏们])充满着生意经,19世纪的中国国家面临着一种令人烦恼的畸形现象:农民们因为不堪忍受苛捐杂税而揭竿而起,而国库收入却依然不敷开支之需。在路易十六时期的法国,这种情形也是为人们所熟悉的。
在耒阳暴乱和人民公社这两个时代之间,横亘着的是一场革命。然而,由革命所造成的改变,在一些方面会远远胜过另些方面。我的探讨,受到了托克维尔( Alexis de Tocqueville所著《旧制度与大革命》( l'ancien Regime et la revolution)的启示:正是旧体制为新体制的产生准备了条件。尽管中国革命带来了很多变化,但就革命所要解决的根本性问题而言,它却在某些方面仍然反映了帝制晚期和民国时期的一些基本考虑。托克维尔关于法国革命的历史叙述描绘了这样一幅图景:法兰西国家有着长期以来便存在的一定之规,其历史既成为革命的前奏,又在革命中生存了下来。当我们谈到“中国现代国家时,是否也可以简要地说,它成形于帝制晚期,而在1949年的革命中生存了下来?那么,是哪些根本性问题、以及哪些由政府所推行的政策在将新旧制度区分开来的鸿沟上架起了桥梁?我们的探讨,将集中于国家如何通过坚持不懈的努力来对付那些在耒阳事件中表现出来的财政顽疾。
中颇为常见,但是,这同现代社会的现实却是格格不入的。
如果说,我对于集体化的财政及历史根源的强调似乎有点单一原因论的倾向,那么,让我向读者保证,我的意图只是为了揭示,在中国现代和帝制晚期的种种表象背后,就其深层结构而言,旧议程会在新的环境下一再表现出来。集体化并不仅
仅是“中国的又一个政府试图通过对于中介掮客的压制来增加收入”。这是一个关于旧有的需要如何在新的特定环境下被付诸实践的故事个关于意识形态驱动的社会改造工程为工业化中的经济提供资源的故事。包裹着这一工程的,无疑是件马克思列宁主义阶级斗争理论和农业社会主义化的革命外衣。在此背景下,毛泽东将山西所发生的情况(以及可以预料定会在其他地方发生的情况)视为阻挡党实现上述历史性任务的障碍。然而,毛泽东之所以会如此看问题,是基于他对于中国社会现实的了解。以他对于农村社会运作的深刻了解,山西的“富农”问题在他看来一定是一种再熟悉不过的不祥之兆了。这里的症结之所在,并不在于“富农”是否会变成一个新的剥削阶级,而在于他们是否会在党控制农民和农村剩余产品的努力中,演变为党的竞争对手。毛泽东肯定也知道,这种现象的历史根源是何等深厚—早在晚清,当他还在乡村中度过童年时,这种情形便一定是已经很明显的了。因此,毛泽东会发现,在他所处时代的现实生活以及意识形态的种种推动力量的背后,他所要应对的只不过是一种非常古老的议程在现代的翻版。
然而,对于中国来说很不幸的是,这种高效率的汲取体系在1958年大跃进期间造成了极大的损害。在这一体系之下,领导人对于生产力的乌托邦式的乐观估计导致了对于粮食的毁灭性汲取,并造成了广泛的大饥荒。尽管一位关于这个问题的权威性学者告诉我们,大跃进期间对于粮食的过度汲取是由错误而不是恶意所造成的,同时毛泽东也不是斯大林,但对于一个饥肠辘辘的农民来说,这里的差别也许并没有那么要紧。一旦这个体系处于运作状态时,它所具有的汲取性力量,无论被谁所利用,都是无情的。
不管怎么说,由这个行政体系带来的不幸必定具有巨大的影响力。在许多地区,干部们对大饥荒的反应是,解散集体化农业并将土地交还给农民。然而,党并不愿意放弃国家对于农村经济的控制。在20世纪60年代初期的调整收缩过程中,集体性生产组织和核算缩小到以自然村为单位,在这样的规模下,农民们可以直接看到他们的劳动投入如何从他们的收入中反映出来。然而,土地仍然被连接在一起,属于集体所有。
长期以来,革命者便是农村中介掮客的死敌。共产党人同先前的清政府和民国时期历届政府一样,也将中介掮客视为农民的压迫者,同时也是对于国家的威胁。共产党人现在使用阶级斗争的语言,将他们界定为剥削者,而几乎完全没有提及他们对于国家收人的阻碍作用。然而,这是任何一个国家——尤其是处于工业化过程中的国家——所绝对不能够长期忽视的问题。
通过20世纪头十年间发生的宪政改革,中国历史上首次建立起了地方性的税收基础。这十年间参与地方自治运动的商人和生员,争取到了在自己的社区为建立诸如西方式的警察和学校之类的项目(这仅是几个花钱较多的例子)而收税的权力。对于地方精英来说,这是一个从他们的宿敌—县里胥吏这样的亚官僚们—手中夺取财政权力的机会。然而,从国家的角度来看,“地方自治”产生的是一个同国家争夺收入来源的讨厌的竞争者。自民国初年起,常规官僚行政机构便竭力试图重建自己对于地方税收的控制。在蒋介石南京政府的领导之下,各省当局尽了最大的努力,试图将地方精英从税收体系中挤压出去。南京政府反对“土豪劣绅”(他们同耒阳的阳大鹏大概没有什么区别)的运动,使用的是大众化的语言,但实际上,对此更恰当的理解应是:这是为更加牢固地控制农村地区的税收资源而走出的重要一步。除了对地方精英的控制之外,南京政府(以及其后的日本占领当局)积极地促使地方政府深人乡村,在县城和村庄之间建立起了新的行政单位。最后,这一行政单位大致上按照农村集市的范围建立起来,也就是“乡”。
对此应当如何应对?诸如耒阳暴乱那样的案例表明,清统治者知道,县衙门的商业化已经影响到了各县的税收。但在这种情况下,他们却没有什么办法来对付问题存在的深层原因。虽然说,他们明知胥役、里差等人恶贯满盈,但让阳大鹏之流来控制地方社会也不是一种可以接受的解决办法。到头来,便只有军事镇压这条路可走了。如果让地方上的显要人物担当起武装民团的领导责任,并自行收取各种杂费杂税,看来只不过是灾难的前奏。
从逻辑上来说,中介掮客问题必须从两方面来加以对待—一既要对付胥吏,也要对付生员—但胥吏是官方体制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他们的胡作非为因而基本上未受到触动。
在这种无法忍受的条件之下,农民只得转而向生员和监生们求助,这些人都属于乡村精英中的下层人物,他们常常为邻居们代交税款,并抵挡掉税收人员的高利贷盘剥。这种“包搅”付款的做法是为法律所不允许的,但几百年来人们一直延续着这种做法。这里,也涉及到获利的问题——这些下层精英人物是要为由此而给自己带来的麻烦索取费用的。然而,在世道艰难之时,这些中间人包揽付款的做法却起到了解决地方社区急迫之需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