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向地产商征税,或者向购房者征税,两者有区别吗?经济学明白无误地告诉我们:两者没有任何区别
不管政府规定税赋是向哪一方征收的,都不影响买卖双方分担税负的比例。这被戏称为“法律无效定律”( the law of the irrelevance of the laws),是任何接触税务问题的经济学学生必学的内容。
这即是说,在食盐的交易中,由于需求者好歹都得吃盐,需求较缺乏弹性,所以即使政府向供应者征税,税负也必定会转嫁给需求者;而在青菜的交易中,由于供应者好歹都得把当天的青菜卖掉,供给较缺乏弹性,所以即使政府向需求者征税,税负也必定会转嫁给供应者。显而易见,政府以打击房地产高价为名而抽取的税收,并非无中生有、从天而降,而是供应者和需求者共同支付的-只是较缺乏弹性的一方,支付的比例较大;较富有弹性的一方,支付的比例较小而已。
金钱固然不能买到一切,比如理智;但在高唱“钱不该买什么”前,我们应该细看,生活中哪些东西不是以或明或暗的方式买来的?我们还应该追问,在普遍尝试“认人”而不“认钱”的社会里,人们过得怎样?只有如实回答,才不至于脱离现实、愤世嫉俗和夸夸其谈。
不管政府规定税赋是向哪一方征收的,都不影响买卖双方分担税负的比例。这被戏称为“法律无效定律”( the law of the irrelevance of the laws),是任何接触税务问题的经济学学生必学的内容。
这即是说,在食盐的交易中,由于需求者好歹都得吃盐,需求较缺乏弹性,所以即使政府向供应者征税,税负也必定会转嫁给需求者;而在青菜的交易中,由于供应者好歹都得把当天的青菜卖掉,供给较缺乏弹性,所以即使政府向需求者征税,税负也必定会转嫁给供应者。显而易见,政府以打击房地产高价为名而抽取的税收,并非无中生有、从天而降,而是供应者和需求者共同支付的-只是较缺乏弹性的一方,支付的比例较大;较富有弹性的一方,支付的比例较小而已。
论价格的时候,会说那些正在触动他们神经的商品非常特殊,不是商品,所以价格规律不起作用。谈水费的时候,他们说水不是商品;谈学费的时候,教育不是商品;谈药费的时候,健康不是商品;谈旅费的时候,回家过年不是商品。然而,抱着这样的心态,只能让人脱离现实,而无法正视问题和寻求对策。毕竟,经济规律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很显然,回家过年不仅是商品,而且是可以变得颇为昂贵的商品。
永远无法证明,通过价格管制的手段来进行资源(比如路权)的再分配,能够提高社会的总效用;相反,让每个人以自己的财富和收入为基础,分别根据市场价格的指引,来追求他们所希望的消费模式,才能自然而然地达到每个人的效用最大化,那也就是全社会的效用最大化。
这四项约束对应着四类经济理论:1、需求定律;2、利息理论;3、制度理论;4、宏观理论。
改造“世界”,非经济学所长;但改造“世界观”,却是经济学的强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