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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宪权
《制宪权》是芦部信喜的一部关于制宪权研究的力作,这里既有先生与传统实证主义宪法学的有关宪法的本质观的较量,也有与另一个当代日本宪法学界巨擘樋口阳一关于“国民主权论”的据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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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争。不但有先生对宪法变迁史的娓娓道来,而且还有对宫泽宪法学特质分析的鞭辟入里,更有先生对日本在战败以后所面临的修宪困境的深刻阐述。应该说这是一部最能展示芦部宪法学的体系的经典著作,虽然是以制宪权为主线,但同时也比较分析了宪法的本质观、国民主权论、宪法变迁理论等相关理论,全书引经据典,信手拈来,尽显大师风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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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日] 芦部信喜
出版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定价:29.00元
ISBN:7562042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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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摘 (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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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又见
2018-11-04 10:39:40 摘录
门策尔( Menzel)在其《形式性宪法修改的法形式宪法史、宪法学说的研究》论文中指出:决定宪法修改的方式有三种,即仅由议会决定、议会与国民投票共同决定、仅由国民投票决定。国民投票决定的程序基础可谓基于“这样一种要求,即宪法作为国家最高位阶的法有必要予以最强的正当化”,特别是这一程序不仅仅与议会决定在方式、技术、组织上的意义不同,而且在两者差异的背后还存在着这样一种评价,即代表议会的方式只是替代的形式,而国民投票的形式则处于更高等级,这是妥当的”。因而,要理解一国为何执意选取修宪的国民投票来正当化,必须考虑到意识形态的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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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见
2018-10-28 16:02:42 摘录
弗里德里希称,因为宪法的决断要作为真正的制宪权的决断,要构成身为限制权力之技术的宪法的基础,必须具备以下三个要件:
第一,决断不是单独的人,而必须是由“不太少的”人进行的;
第二,被统治者必须参与决断,没有被统治者参与的决断是政变,而非制宪;
第三,决断必须是每个决断参与者深思熟虑的结果。将“反对”混同为“反叛的地方不产生真正的决断。因而,宪法决断的必备条件是言论和集会自由。独裁者操控下的全民公投不具有正当性,其理由即在于此。克伦威尔和拿破仑的革命集团希望确立威权体制的决断,就不是制宪权的作用。弗里德里希的这一论点中所包含的基本志向,与我先前所述是基本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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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见
2018-10-28 14:36:10 摘录
例如,拉班德强烈排斥宪法具有“更高权威”
的命题,而强调宪法的拘束力与法律一样均源于主权者薏忑,他认为,“宪法并不是活动于国家之士的不可思议的权力,它与其他法律一样都是国家的意志行为,因而可根据国家意志面变更”。对拉班德而言,宪法区别于法律的唯一标准结果只不过量沽较难的可变性,亦即被抬高了的形式性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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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见
2018-10-28 13:58:51 摘录
西耶斯的逻辑是,国民意志是“合法性的源泉”,它不受任何形式拘束,是自由而独立的,事前规定修宪机关和程序本身就是不正当的( illegitimate);而卢梭则认为,修宪权与制宪权同属于一个机关,依据同一种程序行使。普雷洛( Prelot)称前者是修宪的自发性权力理论( Theorie du pouvoir spontane de revision),后者是形式平衡理论( Theorie du paralle- lime des formes)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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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见
2018-10-28 13:57:21 摘录
西耶斯认为,国民制宪权的启动是符合自然法的,始终是合法的,因而“国民的意志并不是洗去了法的性质的赤裸裸的实力,其自身即已然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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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见
2018-10-28 13:56:03 摘录
西耶斯与卢梭不同,其立场是代议制对国民利益而言是必要的。西耶斯认为,“社会成员没必要个别地行使制宪权。他们可以仅仅为这一目的而集会,把他们的信任赋予自身完全不能行使宪制权的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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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见
2018-10-28 13:53:51 摘录
西耶斯《第三等级是什么》
拥有这种制宪权的“只有国民。因而,国民的制宪权是单一不可分的,在实质和程序上均不受法的限制。“只是基于一种自然法而形成的国民意志,仅凭实际存在便是其始终具有合法性的必要条件,是一切合法性的源泉。”换言之,“无论国民以何种方式表达意志,只要是国民表达的意志,其合法性即已充分。其一切形式都是善的,其意志始终是至高无上的法”。国民能通过制宪权创造任何一种法,这是处于实定法之上自然法所认可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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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见
2018-10-28 13:47:00 摘录
即使在联邦宪法中,宪法与法律的区别,亦即制宪权与立法权的区别,被认为是其本质原理之一。汉密尔顿( Hami Iton)在《联邦党人文集》中论述道,受委任的权力要服从于委任的始源性权力,人民的意志是始源性的权力,受委任者的意志是被委任的权力,宪法是人民意志的直接表达,法律是接受人民委任者的意志表达,因而法律从属于最高法的宪法,有资格审查法律是否合乎宪法的权力属于司法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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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见
2018-10-28 13:36:45 摘录
正如伦普夫( Rumpf)所言,宪法制定权力是一个意识形态的概念,而不关乎制宪的历史事实和法律意义上的权限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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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第一章 宪法制定权力………………………………………3
引言 /3
一、制宪权思想的渊源/4
二、制宪权理论的确立——法国革命宪法与制宪权/14
三、制宪权理论的嬗变——国家法人说与卡尔·施密特的制宪权/26
四、制宪权的本质/35
第二章 宪法修改国民投票制………………………………58
引言 /58
一、宪法修改国民投票制的思想背景/59
二、日本国宪法国民投票制的有关讨论/7l
结语/80
第三章 宪法修改的界限……………………………………82
引言 /82
一、法实证主义的无界限说及其批判/83
二、主权全能论的无界限说及其批判/95
结语——“修宪界限”的法的意义/105
第四章 宪法修改条款的修改………………………………109
一、宪法修改的提案与动议/109
二、强制性国民投票制的存废/112
结语/116
第五章 宪法的废弃与修改…………………………………118
引言 /118
一、宪法废止的各种类型——因全面修改
而废止与因革命而废止/119
二、通过修改修宪程序的全面修改与废止/125
结语/130
第六章 宪法的修改与变迁…………………………………133
一、问题/133
二、宪法变迁的意义/135
三、宪法变迁的法的性质/136
第七章 现行宪法的正当性…………………………………140
——从制宪过程看宪法与国际法
引言 /140
一、波茨坦公告的法律性质/142
二、内政自己决定的原则/144
三、现行宪法的正当性/152
第八章 宫泽宪法学的特质…………………………………158
一、引言——年轻的问题意识/158
二、科学的宪法学——基本特质之一/162
三、民主主义的宪法学——基本特质之二/174
四、宪法的基本问题/181
结语/200
第二部分
第九章 宪法修改问题概览…………………………………205
引言/205
一、修宪论的发端/206
二、修宪论的进展/209
三、全面修宪论的抬头/216
四、全面修宪论的进展/221
结语——对全面修宪论的几点考察/229
第十章 宪法修改的论争……………………………………238
一、宪法修改论的发展过程/238
二、宪法修改的论据/240
三、宪法修正方案的内容/245
四、宪法修改程序的问题/249
结语/251
第十一章 日本国宪法修改的问题…………………………254
引言/254
一、天皇/255
二、战争的放弃/259
三、国民的权利与义务/264
四、国会/269
五、内阁/275
六、司法/28l
七、财政/289
八、地方自治/291
九、宪法修改程序(附:最高法)/293
第十二章 修宪问题的走向…………………………………303
补 论
一、宪法制定权力/321
二、宪法的修改与变迁/335
三、宪法的正当性/343
四、日本国宪法修改问题/348
事项索引………………………………………………………350
作者简介………………………………………………………380
译后记…………………………………………………………3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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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第一章 宪法制定权力………………………………………3
引言 /3
一、制宪权思想的渊源/4
二、制宪权理论的确立——法国革命宪法与制宪权/14
三、制宪权理论的嬗变——国家法人说与卡尔·施密特的制宪权/26
四、制宪权的本质/35
第二章 宪法修改国民投票制………………………………58
引言 /58
一、宪法修改国民投票制的思想背景/59
二、日本国宪法国民投票制的有关讨论/7l
结语/80
第三章 宪法修改的界限……………………………………82
引言 /82
一、法实证主义的无界限说及其批判/83
二、主权全能论的无界限说及其批判/95
结语——“修宪界限”的法的意义/105
第四章 宪法修改条款的修改………………………………109
一、宪法修改的提案与动议/109
二、强制性国民投票制的存废/112
结语/116
第五章 宪法的废弃与修改…………………………………118
引言 /118
一、宪法废止的各种类型——因全面修改
而废止与因革命而废止/119
二、通过修改修宪程序的全面修改与废止/125
结语/130
第六章 宪法的修改与变迁…………………………………133
一、问题/133
二、宪法变迁的意义/135
三、宪法变迁的法的性质/136
第七章 现行宪法的正当性…………………………………140
——从制宪过程看宪法与国际法
引言 /140
一、波茨坦公告的法律性质/142
二、内政自己决定的原则/144
三、现行宪法的正当性/152
第八章 宫泽宪法学的特质…………………………………158
一、引言——年轻的问题意识/158
二、科学的宪法学——基本特质之一/162
三、民主主义的宪法学——基本特质之二/174
四、宪法的基本问题/181
结语/200
第二部分
第九章 宪法修改问题概览…………………………………205
引言/205
一、修宪论的发端/206
二、修宪论的进展/209
三、全面修宪论的抬头/216
四、全面修宪论的进展/221
结语——对全面修宪论的几点考察/229
第十章 宪法修改的论争……………………………………238
一、宪法修改论的发展过程/238
二、宪法修改的论据/240
三、宪法修正方案的内容/245
四、宪法修改程序的问题/249
结语/251
第十一章 日本国宪法修改的问题…………………………254
引言/254
一、天皇/255
二、战争的放弃/259
三、国民的权利与义务/264
四、国会/269
五、内阁/275
六、司法/28l
七、财政/289
八、地方自治/291
九、宪法修改程序(附:最高法)/293
第十二章 修宪问题的走向…………………………………303
补 论
一、宪法制定权力/321
二、宪法的修改与变迁/335
三、宪法的正当性/343
四、日本国宪法修改问题/348
事项索引………………………………………………………350
作者简介………………………………………………………380
译后记…………………………………………………………3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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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3
一、制宪权思想的渊源/4
二、制宪权理论的确立——法国革命宪法与制宪权/14
三、制宪权理论的嬗变——国家法人说与卡尔·施密特的制宪权/26
四、制宪权的本质/35
第二章 宪法修改国民投票制………………………………58
引言 /58
一、宪法修改国民投票制的思想背景/59
二、日本国宪法国民投票制的有关讨论/7l
结语/80
第三章 宪法修改的界限……………………………………82
引言 /82
一、法实证主义的无界限说及其批判/83
二、主权全能论的无界限说及其批判/95
结语——“修宪界限”的法的意义/105
第四章 宪法修改条款的修改………………………………109
一、宪法修改的提案与动议/109
二、强制性国民投票制的存废/112
结语/116
第五章 宪法的废弃与修改…………………………………118
引言 /118
一、宪法废止的各种类型——因全面修改
而废止与因革命而废止/119
二、通过修改修宪程序的全面修改与废止/125
结语/130
第六章 宪法的修改与变迁…………………………………133
一、问题/133
二、宪法变迁的意义/135
三、宪法变迁的法的性质/136
第七章 现行宪法的正当性…………………………………140
——从制宪过程看宪法与国际法
引言 /140
一、波茨坦公告的法律性质/142
二、内政自己决定的原则/144
三、现行宪法的正当性/152
第八章 宫泽宪法学的特质…………………………………158
一、引言——年轻的问题意识/158
二、科学的宪法学——基本特质之一/162
三、民主主义的宪法学——基本特质之二/174
四、宪法的基本问题/181
结语/200
第二部分
第九章 宪法修改问题概览…………………………………205
引言/205
一、修宪论的发端/206
二、修宪论的进展/209
三、全面修宪论的抬头/216
四、全面修宪论的进展/221
结语——对全面修宪论的几点考察/229
第十章 宪法修改的论争……………………………………238
一、宪法修改论的发展过程/238
二、宪法修改的论据/240
三、宪法修正方案的内容/245
四、宪法修改程序的问题/249
结语/251
第十一章 日本国宪法修改的问题…………………………254
引言/254
一、天皇/255
二、战争的放弃/259
三、国民的权利与义务/264
四、国会/269
五、内阁/275
六、司法/28l
七、财政/289
八、地方自治/291
九、宪法修改程序(附:最高法)/293
第十二章 修宪问题的走向…………………………………303
补 论
一、宪法制定权力/321
二、宪法的修改与变迁/335
三、宪法的正当性/343
四、日本国宪法修改问题/348
事项索引………………………………………………………350
作者简介………………………………………………………380
译后记…………………………………………………………3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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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决断不是单独的人,而必须是由“不太少的”人进行的;
第二,被统治者必须参与决断,没有被统治者参与的决断是政变,而非制宪;
第三,决断必须是每个决断参与者深思熟虑的结果。将“反对”混同为“反叛的地方不产生真正的决断。因而,宪法决断的必备条件是言论和集会自由。独裁者操控下的全民公投不具有正当性,其理由即在于此。克伦威尔和拿破仑的革命集团希望确立威权体制的决断,就不是制宪权的作用。弗里德里希的这一论点中所包含的基本志向,与我先前所述是基本一致的。
的命题,而强调宪法的拘束力与法律一样均源于主权者薏忑,他认为,“宪法并不是活动于国家之士的不可思议的权力,它与其他法律一样都是国家的意志行为,因而可根据国家意志面变更”。对拉班德而言,宪法区别于法律的唯一标准结果只不过量沽较难的可变性,亦即被抬高了的形式性法律效力。
拥有这种制宪权的“只有国民。因而,国民的制宪权是单一不可分的,在实质和程序上均不受法的限制。“只是基于一种自然法而形成的国民意志,仅凭实际存在便是其始终具有合法性的必要条件,是一切合法性的源泉。”换言之,“无论国民以何种方式表达意志,只要是国民表达的意志,其合法性即已充分。其一切形式都是善的,其意志始终是至高无上的法”。国民能通过制宪权创造任何一种法,这是处于实定法之上自然法所认可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