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哲学十五讲

《西方哲学十五讲》系既注意知识的相对稳定性,重点突出,通俗易懂,又能适当接触学科前沿,弓l发跨学科的思考和学习的兴趣。 《西方哲学十五讲》系大都采用学术讲座的风格,有意保 …… [ 展开全部 ]
  • 作者:张志伟
  • 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
  • 定价:29.50元
  • ISBN:7301068689
第十二讲 社会政治理论
  • 返璞归真
    2018-12-19 22:38:28 摘录
    虽然卢梭通常被看做是18世纪法国启蒙运动的重要思想家,但是在他与其他启蒙思想家之间确实存在着巨大的分歧。正当启蒙思想家们为理性、文明、科学和进步而高唱赞歌之时,卢梭却敏锐地觉察到了现代社会所隐含的危险,他将自然状态与社会状态对立起来,揭示了自然与文明之间、道德与理性之间的深刻矛盾。卢梭的这些思想不仅启发了康德,使之更加自觉、深入地开始了对启蒙主义的反思,而且直到今天亦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启蒙运动中的卢梭,确实第一个反思启蒙运动之人。
    这条书摘已被收藏0
  • 返璞归真
    2018-12-19 22:23:11 摘录
    从政治自由和政治体制相关联的角度讲,要实现政治自由,首先就要防止权力的滥用。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一条万古不变的经验。“要防止滥用权力,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于是,孟德斯鸠提出了权力分立、相互制衡的思想。
    “每个国家有三种权力:(一)立法权力;(二)有关国际法事项的行政权力;(三)有关民政法规事项的行政权力”,即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1立法权具体体现为制定临时或永久的法律、修正或废止已制定的法律;行政权体现为对外宣战或媾合、派遣或接受使节、维护公共安全,防御侵略;司法权表现为惩罚犯罪或裁决私人诉讼。这三种权力必须分开,使它们相互独立,分掌于不同的人、不同的机关手中,使它们相互制约,保持平衡,这样才能建立起政治自由的国家。
    在一个自由的国家里,立法权应该由人民集体享有,由人民自己来统治自己。人民通过他们的代表来参与立法。行政权是执行国家的意志,由国王一个人来执掌行政权,便于迅速处理国家事务。司法权应该归法院来行使,而法院不是一个永久性的团体,它不是固定的,而是每年由人民阶层选举出来的人员组成的。法院虽然不固定,判例则应该固定,以便做到裁判只能是法律条文的准确解释,而不是执法官的私人意见。
    孟德斯鸠三权分立思想。
    这条书摘已被收藏0
  • 返璞归真
    2018-12-19 22:21:56 摘录
    真正的自由并不是任意胡为。“在一个国家里,也就是说,在一个有法律的社会里,自由仅仅是:一个人能够做他应该做的事情,而不被强迫去做他不应该做的事”;“自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如果一个公民能够做法律所禁止的事情,他就不再有自由了,因为其他的人同样会有这种权利”。由此可见,自由与法律是相辅相成的
    孟德斯鸠:自由是一个人能够做他应该做的事情,而不被强迫去做他不应该做的事。
    这条书摘已被收藏0
  • 返璞归真
    2018-12-19 22:10:50 摘录
    洛克认为,一个国家绝不能听任统治者凭个人意志实行专制统治,必须制订人人都要遵守的法律,统治者也只能根据法律进行统治。法律的性质是保障公民的自然权利,其目的不是限制自由,而是保护和扩大自由。为了防止君主专制,洛克提出了权力分散、互相制约、三权分立的“分权”学说,主张国家的立法权、行政权和联盟权(外交权)分由不同的部门掌握,不要集中在政府和君主一人之手。其中立法权是最高的权利,根据立法权的所属,我们可以把政府的形式区分为民主制、寡头制和君主制。大多数人拥有立法权的政府是民主制,少数人拥有立法权的政府是寡头制,一个人拥有立法权的政府则是君主制。作为近代政治思想史上分权学说的主要代表之一,洛克主张一种复合的政体形式。在这种政体形式下,议会掌握立法权,行政权归政府内阁,君主名义上行使外交权,这就是君主立宪制。英国“光荣革命”之后逐步完善起来的君主立宪制就是这一理论的真实写照。后来,法国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极力推崇这一学说,并且将其修改为立法、司法和行政三权分立说。几百年来,分权制已成为西方民主制度的一种普遍形式。
    洛克,主张君主立宪制的代议制政府,提出了权力分散、互相制约、三权分立的“分权”学说,主张国家的立法权、行政权和联盟权(外交权)分由不同的部门掌握,不要集中在政府和君主一人之手。该说后来为孟德斯鸠改进,并被美国实践。
    这条书摘已被收藏0
  • 返璞归真
    2018-12-19 22:08:44 摘录
    霍布斯认为国家的政体形式可以分为君主制、贵族制和民主制,其中君主制最为优越。因为权力集中于一人,有利于维护国家的统一和强大,防止内乱和混乱状态的发生,所以它是最强有力的统治形式。为了维护统治者的绝对权威,霍布斯主张统治者的权力一经建立就不可转让,人民也不能违背契约而收回权力,未经君主同意不得废除君主制,不得废除君主,将统治权转让他人。原因很简单:契约是由人们相互之间订立的,而统治者并不是订约的一方,因此对他来说不存在违约的问题,他不论做什么都是正义的和合法的,他的臣民不能以任何借口不服从统治。霍布斯还坚决反对分权说,认为统治权不能转让,也不能分割,否则就会像英国那样陷入内乱而不可收拾。后来,由于政治形势的变化,霍布斯修改了他的观点。他认为,人民定约的目的是为了保护自身的利益,这就构成了统治者最根本的职责。如果统治者不能尽职,那么臣民就可以解除对原统治者的服从义务,以便寻求新的保护。不过,霍布斯一再说,人民只要臣服于一个新的统治者,那就必须做一个真正的臣民,不能破坏正当订立的契约。
    霍布斯,中央集权的政治哲学。
    这条书摘已被收藏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