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犯人的肉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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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罚要成为酷刑的话,必须符合三条基本标准:首先,它必须制造出某种程度的痛苦,这种痛苦必须能够被精确地度量,至少能被计算、比较和划分等级;其次,酷刑应成为某种仪式的一部分;第三,从规定酷刑的法律的角度,公开的酷刑和死刑应该是引人注目的,应该让所有的人把它看成几乎是一场凯旋仪式。这条书摘已被收藏0次+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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极刑是一种延续生命痛苦的艺术,它把人的生命分割成“上千次的死亡”,在生命停止之前,制造“最精细剧烈的痛苦”(见 Olliffe)。酷刑是以一整套制造痛苦的量化艺术为基础的。不仅如此,这种制造痛苦的活动还是受到调节的。酷刑将肉体效果的类型、痛苦的性质、强度和时间与罪行的严重程度,罪犯的特点以及犯罪受害者的地位都联系起来。制造痛苦有一套法律准则。在用酷刑进行惩罚时,绝不会不加区别地同等地对待肉体。人们会根据具体的规则进行计算:鞭笞的次数、打烙印的位置,在火刑柱或刑轮上制造死亡痛苦的时间(由法庭决定,罪犯应被即刻处死还是慢慢处死,在何处表现恻隐之心),戕残身体的方法(断手或割嘴、割舌)。这些各种不同的因素扩大了惩罚方式,并根据法庭情况和罪行而加以组合。这条书摘已被收藏0次+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