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时代史的基本问题

本书收入了日本著名明清史学者们撰写的21篇文章,论题包括明清农业社会、明清商品生产、明清村落组织机构、明清王府、海禁与朝贡、秘密结社、明清时代人们的身份感、清代地缘社会、 …… [ 展开全部 ]
  • 作者:[日] 森正夫 [日] 野口铁郎 [日] 滨岛敦俊 [日] 岸本美绪 [日] 佐竹彦靖 编
  • 出版社:商务印书馆
  • 定价:CNY 45.00
  • ISBN:7100092701
赋役负担团体的里甲与村
  • 一只青青的羊
    2017-07-05 23:41:14 摘录
    明代有关的赋役的史料中,经常出现被称为“粮里”的征收役职,这大概是“催粮里正”和“催粮里长”的简称。催粮的工作,本来是轮充的现年里长的职责所在,但是如“每岁各图十里正内,除见役
    并催粮里正外,以其余里长,定立年分,轮发差役”(弘治《常熟县志》)那样,抛开本应是自己义务的当年轮值,而由特定专业户从事催粮的工作。另外每十年的黄册改订以及田地买卖所伴随的纳税义务的转移工作,也从里长的工作中分离出来,而产生了被称为“里书”的专业人员。这种倾向在里甲成员内部能够找到承担者的阶段,是停留在里内的役职分化,后来逐渐地发展到以营利为目的的代行、承包时,这种业务就不是在里的内部完成,实际上已经转化为衙役化的包揽人所进行的外在业务。如果不存在建立在协作基础上的团体承担赋役的话,“催征”等工作由粮里、里书、协催等专业人员承担,对官府和里长户来说,都是比较有效率的。尽管是里长轮流应役,但是苦于自己当值年份的沉重负担和赔垫等情况以及催征等具体工作,因此都是由当年以外的特定的某人来负责的。包含在均徭中的“力役”被区分为各种杂役,虽然分配各户应役,但是实际上却是由专门固定的人代役,原来的应役者私下付钱给代役者,或者说是受代役者的剥削,这都是同一现象。州县中定员之外的胥吏、衙役的一部分,就固定地承担这样的各种差役。这样里甲役、杂役由固定的代行制确定下来后,就构成了胥吏、衙役组成的末端行政的承包体制的一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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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只青青的羊
    2017-07-05 23:33:02 摘录
    明代的粮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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