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法学:西方法学思潮与流派》主要内容:早在古希腊荷马时代就出现了自然法学的观念,到17至18世纪时,自然法学观念已成为一个完整的思想体系,并达到了一个高峰。19世纪末 …… [ 展开全部 ]
  • 作者:鄂振辉
  •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 定价:16.00元
  • ISBN:9787503650772
  • 2019-02-12 11:21:51 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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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9-02-12 11:21:07 摘录
    怀与尊重的权利”。德沃金关于司法中的原则优于政策的理论,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法律作为一门科学其本身特有的规律性。法律是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它具有明确性和可预测性。当法律及相关原则适用于特定的人及特定的人之间具体的社会关系时,法律的上述特性就会体现,发挥法律的惩罚和教育功能。依据政策审理案件,可以适应一时的形势需要,但从长远来看,却损害了法律这一特殊社会规范的稳定性和权威性。这不仅与法治社会的要求相悖,而且从实际效果来说,也不利于社会统治者的统治。因为法律的威慑力、公正性就体现在它的连续性上,而依政策判决,正是破坏了这种连续性,使违法犯罪的人心存侥幸,见风使舵;安分守己的人又难于从具体案件的审理、法律的适用中预测自己行为的后果,从而规范自己的行为,因而对法律的公正性、权威性产生怀疑。这无疑会造成法度废弛、有法不依的局面,政策所要达到的目标因此也会受影响,事倍功半。德沃金从保护个人权利的角度,对政策与原则的关
    系作了很精辟的论述,对我们颇具启发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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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9-02-12 11:20:49 摘录
    人负责的人治理。法官大部分是非选举产生的,他不像立法者那样对选民负责,因而法官制定法律看来损害了上述政治学命题。如果将政策当做法律运用于司法中,就会与这个理由相悖。因为政策的决定必须通过某种民主程序以便准确地反映各种利益。就此而言,代议制民主当然胜于司法,而依照原则判决没有明文规则可循的疑难案件,就不会与前述理由相抵触。因为依原则判决,着眼点是个人权利,即案件当事人所提出的权利请求,就事论事,并不涉及普遍适用的问题。政治学上认为司法应从属于立法的第二个理由是,如果法官在其处理的案件中制定新法,并溯及既往地适用,那么,败诉方受到的惩罚并不是由于他违反了他承担的某种义务,而是由于事后建立的新义务。德沃金指出,依政策判决,也会受到这个理由的反对。因为根据政策作出的判决是以事后立法的方式,使一个无辜的人承担原先并不存在的新义务,这显然是错误的。依原则作出的判决则不同,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原告的权利就意味着被告的相应的义务,因而被告承担的义务并不是
    法院创立的新义务。
    另外,从法学上讲,法院处理疑难案件时,也应以原则而不是以政策作为根据。英美法系的法官在审理案件时,是根据判例作出判决的,他们必须遵循“同样情况同样处理”的公平原则来作出确定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判决。政策是根据政治、经济、社会形势的具体情况,为达到某个目标、完成某项任务而制定的,灵活性较强,随形势的变化而变化。因而根据政策办案,势必不能遵从“同样情况同样处理”的公平原则。原则是公平正义的要求,是普通法不变的箴言,因而按原则处理案件,就符合上述司法公正的要求,始终以个人权利为关注的焦点,保护公民“平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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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9-02-12 11:20:19 摘录
    立法固然要考虑法律的普遍适用性和社会性功能,但集体目标绝不是立法的惟一标准。德沃金认为,任何一个复杂的立法案,必须从政策和原则两方面来考虑。例如,对国防工业提供津贴的法案,主要是从加强国防这一政策出发来制定的,但也需要从原则方面加以考虑,如法案规定对具有不同生产能力的飞机制造商同等地提供津贴,根据的就不是政策,而是平等保护,生产能力较弱的飞机制造商有权不因政府干预而被淘汰这一旨在保护权利的原则而
    受到保护。
    上述例子说明,即使是在要特别注意社会利益的立法工作中,也必须考虑到原则的因素,不能为了实现某个政策性目标就牺牲个人权利,这是“平等关怀与尊重权利”的必然要求。司法即法律的适用,它是司法机关按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运用法律处理各种案件的专门活动。在司法活动中,专门机关将法律规范运用到具体的人之间、具体的权利义务冲突上,将法律规范的一般规定个体化,因而更必须注意保护个人权利,必须坚持按原则而不是按政策
    审理案件。
    德沃金认为,在一个有关法律规定十分明确的案件中,即使该法律的依据是一项政策,但法院要处理的仍是原则而非政策问题。例如,某一飞机制造商起诉要求获得法律所规定的津贴,他所根据的是他有权取得法律津贴这一原则,而不是政策如果给津贴就能加强国防。他取得津贴的权利已不是依靠政策,因为有津贴的法案已使他
    对津贴的权利成为一项原则。
    当法院在处理法律规定不明确的案件即疑难案件时,法院判决仍应该根据原则而不是政策。首先,从政治学上讲,司法应从属于立法。因为社会应由选举产生并对多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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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9-02-11 09:34:18 摘录
    美国20世纪6070年代的民权运动和反战运动又促
    进了罗尔斯和德沃金的新自然法学说的产生和发展。
    复兴的新自然法学说可分为神学的和非神学的两大类。神学的自然法学说又称为新托马斯主义。这一学说主要复兴了以中世纪托马斯·阿奎那为代表的天主教经院哲学。非神学的自然法学说不再主张实在法之上的永恒不变的自然法,而是强调法律与道德密不可分的联系和
    实在法之外的正义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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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9-02-01 15:00:20 摘录
    洛克强调人们协议建国放弃的只是部分自然权利,即放弃执行自然法、单独处罚违反自然法者的权利,而其他自然权利,尤其是财产权是不能放弃的;洛克讲的转让权利、订立契约,指权利转让给整个社会,不是转让给一个人或一部分人组成的会议;洛克认为君主、国王也是社会契约的参加者,也应受契约的约束。如果国王违反自然法,侵犯天赋权利特别是财产权,人们有权利包括用武力推翻他;洛克认为订立契约组成共同体是历史事实而非虚构,更非推论。这四点正是洛克的契约论与霍布斯的契约论
    的主要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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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9-02-01 10:01:25 摘录
    西塞罗强调不能把任何一种成文性质的法律都叫法律,他心目中的真正法律必须是:与自然相符合的法律;能够区分正义与非正义界限的法律;对善良的事能够予以捍卫的法律。在西塞罗看来,罗马的惩治强盗的法符合以上三条标准,因此,该法律是真正的法律。制定法本身所以有效力,不是因为它是法律,而是因为制定者的特权和理性。制定法的目标是为了保障公民的福祉、国家的繁荣昌盛和人们安宁而幸福的生活。法律的意义在于对所有的人适用和有效。一个国家没有法律,就必然变得毫无意义。同时,制定法的发展有一个过程,最初是把民族惯例用文字表达出来,就像古代的《十二铜表法》。2)西塞罗详细分析了《十二铜表法》的各项具体规定,认为制定法必须服从自然法,制定法是自然法的回光和阴影。同时,制定法也要符合神明的灵智,因为神明的灵智是最高的法律。他一再强调,所有的人既要遵守和服从自然法、神法,
    也要遵守和服从制定法,因为三者是统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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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9-02-01 09:40:07 摘录
    4.国家的目的有两个:精神的目的就是维护正义;物质的目的就是保护公共的利益。西塞罗说,假如国家失去伦理道德的目的(精神目的),那就和强盗没有区别。对人民实行专制统治,用露骨的暴力镇压人民,国家就失去了其真正的性质,因为它没有伦理道德目的。物质目的就是保护私有财产。国家统治者除人民利益外,没有本身特殊
    的利益,他们以服务人民为最大的快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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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9-02-01 09:39:37 摘录
    4.国家的目的有两个:精神的目的就是维护正义;物质的目的就是保护公共的利益。西塞罗说,假如国家失去伦理道德的目的(精神目的),那就和强盗没有区别。对人民实行专制统治,用露骨的暴力镇压人民,国家就失去了其真正的性质,因为它没有伦理道德目的。物质目的就是保护私有财产。国家统治者除人民利益外,没有本身特殊
    的利益,他们以服务人民为最大的快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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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9-02-01 09:39:07 摘录
    4.国家的目的有两个:精神的目的就是维护正义;物质的目的就是保护公共的利益。西塞罗说,假如国家失去伦理道德的目的(精神目的),那就和强盗没有区别。对人民实行专制统治,用露骨的暴力镇压人民,国家就失去了其真正的性质,因为它没有伦理道德目的。物质目的就是保护私有财产。国家统治者除人民利益外,没有本身特殊
    的利益,他们以服务人民为最大的快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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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9-02-01 09:17:08 摘录
    同西塞罗的人类平等论密切相关的是他关于人民的论述。“人民”是古代罗马人较为悠久的传统词语,它是相对于大量外来人组成的平民而言的。罗马同希腊城邦封闭的整体性不一样,它的社会和国家、国家和政府早已被区分开来。国家一开始就被理解为一种权力组织,公民很早就被宣布为权利义务的主体,政府则是实现国家权力的具体形式,是国家的派生物。在罗马法中,一般地规定,统治者(政府)的权力是从人民中间派生出来的,这就是人民主权论。国家和法律,在任何情况下都被看做是人民的共同财产。但这一点丝毫不意味着代议制是惟一合法的政治制度。相反,即使是一个专制主义的统治者,也可以把他的权力看做是人民所授予并保护人民利益的。按照西塞罗的说法,人民是一个整体的、集合的概念,人民是一个政治单位,因此,它可以脱离人民的各个组成部分的意志,
    更可以脱离每个成员的意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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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9-01-31 17:08:40 摘录
    从上述亚里土多德法治理论的观点可以看出,西方法治从源头起,至少注意到了从人性论和认识论两个角度看待法治问题,这与中国先秦法家仅仅从人性论角度论述法治问题有很大不同,况且中西性恶论也有很大区别。西方法治从一开始就在人性论与认识论基础上直接提出法治与人治的对立,这对西方法治的发展有很重要的意义,其中蕴涵的核心价值是:以开放的姿态,通过不断强化法的精神,宏扬法的神圣性,为法治增添和扩展更
    广泛的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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