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学位论文写作方法》作者作为一名在法学领域颇有建树的学者,对这些问题进行了介绍。全书分为学位论文的选题、学位论文的资料、学位论文的结构、研究方法、学术见解、优秀范文、 …… [ 展开全部 ]
  • 作者:梁慧星
  •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 定价:12.00元
  • ISBN:9787503659959
  • 2019-05-13 18:43:47 摘录
    在从事法学学术研究时,要有科学的精神、正义的追求和独立的学术人格,要有对国家、民族负责的责任感。每提出一种新观点、新主张、新学说,每提出一项对策建议、立法建议,都要考虑是否符合法律正义,是否符合人权、民主、法治国,要对国家、民族、人民负责。
    学术研究要讲社会责任,不是总要追求什么创新、什么自己的见解,我们要对子孙后代负责。你对自己在论文中所得出的基本见解,所提出的立法建议或修改法律的建议,一定要负责任,须知我们是在讨论国家的立法,你的观点和建议,不仅关系到我们这一代人的权利,不仅仅关系到我们这一代人的行为准则,也是在为中华民族,为我们的子孙后代制定行为规则,是在处分我们的子孙后代的权利!在处理如此严肃、重大的事情的时候,怎么能够掺入
    个人名利的考虑?!怎么能够容许有任何的轻率和随意性?!你在论文中表述的见解提出的立法建议,将成为立法机关制定法律、修改法律的参考,一定要慎重,不要轻率地提个什么立法建议,要有社会责任心,要对学术负责,要对子孙后代负责。对这个问题,在今天怎么强调都不过分。
    学位论文的写作,是最严肃的学术研究。一定要慎重对待!一定要自觉抵制学术领域的浮躁之风!勿使钻研变成钻营,创作变成炒作,学术变成权术,学术界变成名利场
    诫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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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9-05-13 18:41:01 摘录
    4.关于“文气”
    究竟什么是文气篇文章,句子的构成,或长或短或张或弛,彼此并不一律,因此读起来的感觉,及读出来的声音,就有高低、强弱、缓急,产生抑扬顿挫,这就是文气。
    由于标点是传达说话的语气的,因此往往决定文章的气势。大抵用“句号”则声音由高而低,文气也就由扬转抑用“疑问号”“感叹号”则尾音上升,文气也就由抑转扬。
    须注意的要点是:
    (1)标点符号错杂运用一篇文章,不应当全用句号,也不可能全用疑问号、感叹号,错杂运用,使文章抑扬有度,形成文气的跌宕。
    (2)句子长短变化
    “文气”也与句子的长短有关。大抵句短则气势紧凑、急促,句长则气势迂缓、松弛。有了长短变化,就形成文气跌宕,有抑扬、急徐、张弛的变化,有节奏感、有气势、有气魄。注意了这些要点,文章就会有“文采”,避免了枯燥杲
    板,就是好文章。
    “文气”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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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9-05-13 18:39:00 摘录
    3、学位论文的文采
    大致有几个要点
    (1)要避免段落过长
    (2)句式要有所变化……如果一个段落有两个句子的句式一样,就显得呆板,读起来不舒服。
    (3)要讲究句子的长短变化。……一篇文章不能全用长句,也不能全用短句;既有长句,也有短句,长短相间,不仅有了变化,而且产生抑扬顿挫,避免呆板,有了文采。
    具体行文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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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9-05-13 18:32:45 摘录
    2.学位论文的“文风,所谓“文风”,指文章的风格。
    (1)第一项要求:要避免美文、译文、欧化的风格……
    (2)第二项要求:要避免口语化
    学术研究论文如果通篇都采用口头语,一是不经济难免冗长、拖沓。二是许多专业概念、学术概念不能改用口头语。例如,“要约”不能写作“关于订立合同的建议”;
    (3)第三项要求:要使用法律概念
    ……法律和法律学,无论吸收任何“知识”,都要融入、纳入固有的法律概念体系之中,不容许游离于固有法律概念体系之外。必须掌握运用法律概念体系进行思维,而不是用自己喜欢的别的领域的概念取代法律概念进行思维。……
    (4)第四项要求:使用特定法律学科的法律概念。
    论文文风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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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9-05-13 18:08:58 摘录
    如果没有基本见解,就不成其为学术论文,作者所作的全部工作将沦为资料的整理工作。一个研究课题进行到最后,一篇学术论文写到结尾,照理自然会形成、产生其基本见解。作者只是将其表达出来罢了。
    对基本见解的第一个要求:要有胆识,要敢于坚持真
    理。……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前院长温济泽教授,经常用来勉励学生的前人诗句:“删繁就简三秋树,领异标新二月花”。前一句是讲学术论文的结构,后一句就是讲学术论文的基本见解,要敢于坚持真理、敢于创新、敢于出新。当然,这里所说的领异标新,是实事求是地进行科学研究的结果,绝不是故意去追求标新立异,哗众取宠。
    对基本见解的第二个要求:要有预见性、超前性。……
    对基本见解的第三个要求:你的基本见解要既符合中国国情,又与国际相通,并合乎法理,顺应法律发展的潮流。
    基本见解三要求,第一项最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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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9-05-13 17:59:13 摘录
    而“独立判断”的关键,又在于以什么作为判断标准。概而言之,可以作为判断标准的,有两类“知识”:一类是“基本原理”,包括并不限于法律基本原理;另一类是“社会生活经验”,亦即平常所谓“常理、常情、常识”……
    以“基本原理”作为判断标准,学术上的论辩大多如此无须特别说明。而以“社会生活经验”作为判断标准,系由法律的社会性所使然。因为法律既然是社会规范,就应当与社会一般人的生活经验相符。法律上和法学上的争论和是非,可以“社会生活经验”作为判断标准,是笔者根据自己和前人的学术经验总结出来的,此前似未受到足够的重视。
    对问题、观点进行独立判断的关键在于判断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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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9-05-13 17:56:41 摘录
    立法论讨论法律的“应然”。从事立法论,可以不受任何条框框的局限,不受现行法的局限,各尽其智、畅所欲言,可以旁征博引、评古论今。评判立法论的优劣,不是看文章的见解建议是否符合现行法,是否可能为立法机关所接受,而是看文章的见解、立论是否有理有据,是否符合法理,是否符合我国国情和法律进步发展的趋势。
    解释论讨论法律的“实然”。从事解释论,必须尊重现行法,受现行法的约束,致力于对现行法具体法律条文、制度的准确理解解释和正确适用,即使经过你的研究发现某个具体条文、制度存在不足、不当乃至失误,你的任务也只能是在不违反本法立法政策的前提下,运用种种解释方法,对该具体条文、制度予以弥补、补救以实现其规范目的,而不是进行批判。
    立法论与解释论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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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9-05-13 17:54:46 摘录
    法学与自然科学的区别:其一,不可计量、不可检验不可实验。平常说,实践是检验真理的标准,但所谓实践,不是一时、一地、一人或数人的实践,而是指整个人类社会或者一个几个国家的几代人长时期(数十年上百年)的实践,与自然科学的实验、检测、计量、计算不同。其二,研究者身在研究对象之中,不能不受自己的感情、经历、知识背景、价值取向的影响,难以做到绝对的客观性。往往同个问题有截然相反的看法、观点、理论、学说,所谓“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不仅如此,甚至同一位学者对同一个问题,也可能有截然相反的观点—今天这样说,明天那样说,或者在某一场合这样说,在另外的场合那样说。这就造成法学研究的困难。
    法学存在严重的不可验性与主观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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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9-05-13 17:52:54 摘录
    学术的规律性的现象是,提倡某种观点、主张、学说,总是尽其可能地陈述其根据、理由,举出其可能的优点;反对某种观点、主张、学说,总是尽其可能地否定其根据、理由,揭发其缺点。
    找某种学说的肯定理由,从倡导者处寻,找某种学说的否定理由,从批判者处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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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9-05-13 17:48:05 摘录
    没有作者自己的学术见解的论文实际上等同于资料。
    学术见解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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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9-05-13 17:46:53 摘录
    学位论文在涉及某项法律制度的制定、修改(属于立法论)时,不应局限于法律文本的研究,而应研究社会本身。对此采用法社会学的研究方法具有重大意义。
    立法论研究中,法社会学的研究方法极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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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9-05-13 17:39:45 摘录
    5、对各部分标题的要求
    第一项要求:标题应当是名词或名词性短语,不能是
    句子。
    第二项要求:标题只确定本部分的研究对象,不表达
    作者观点。
    第三项要求:标题应明确、简短而忌冗长。
    第四项要求:标题应当出现题目中的关键词。
    第五项要求:同一层次的各标题应相互协调。
    小标题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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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9-05-13 17:28:43 摘录
    第三种:递进关系
    采编章结构,在一编之下的各章可以是递进关系;采章节结构,各章之间可以是递进关系;章下面的节,也可以是递进关系。……
    递进关系有三种不同形态:
    时间上的递进关系
    空间上的递进关系
    纯粹逻辑上的递进关系
    ……
    这种(时间)递进关系,要求严格按照时间的先后顺序;如果出现时间先后顺序的错乱,就叫层次不清、逻辑混乱。其规则是:时间愈早愈在前,时间愈近愈在后。……
    2)空间上的递进关系
    此所谓“空间”实际上包括两种情形:一是地域上的空间;二是抽象的空间。无论是属于地域上的空间,还是抽象的空间,都要求“由外到内”,先讨论外部的问题,后讨论内部的问题。先研究外国的制度、发展、经验教训,再讨论本国的制度、发展、构成适用、存在问题及对策等;或者先讨论该制度的外部关系,产生原因、背景、哲学思想、政策取向、功能等,然后进入该制度内部,讨论其构成要件、法
    律效果、解释适用等。
    空间上的递进关系,要求区分内外、先外后内。如果外部问题未讨论完就进入内部问题的讨论,中途再反过来讨论外部问题,或者一开始讨论本国制度,中间突然插入外国制度的探讨,然后再回到本国制度的研究,就叫层次不清、逻辑混乱。
    其规则是:先外后内。
    (3)纯粹逻辑上的递进关系
    所谓纯粹逻辑上的递进关系,是指在逻辑上由抽象到具体,先从概念、定义说起,解释其含义,探讨其内涵、外延,确定其适用范围,分析适用条件、法律效果。通常采用法律解释学的研究方法,就反映这种递进关系。要求符合从抽象到具体的逻辑顺序,越抽象的问题越在前,越具体的问题越在后,否则就叫层次不清、逻辑混乱。
    结构逻辑关系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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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9-05-13 17:26:01 摘录
    第二种:并列关系
    如果采用总分结构,总论部分与分论部分已具有并列的意义,总论下面的各章分论下面的各章,也可以是并列的关系,即各章的内容应当处在同一层次。采用编章结构,各编的内容可以是并列的关系,如绪论编、总论编、分论编,编下面的各章可以是并列关系。
    并列关系应当最容易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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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9-05-13 17:23:40 摘录
    第一种:总分关系关于本课题的一般性问题、一般理论、基本理论、基本原则的内容,属于总论;特殊问题、特殊理论、具体制度、具体问题、构成条件、实际运用等内容,属于分论。总论与分论之间,是一般与个别、普遍与特殊的关系。通常总论部分应当在前,分论部分应当在后。无论采用总分结构或者编章结构、章节结构,都要求总论与分论有清晰的界限,不能混淆。总论内容写完再安排分论,分论部分不能插入总论的内容,不能颠倒顺序,一般不能先分论后总论,应当先总论后分论。
    其规则是:先总后分。
    先总后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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