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本书的标题表明,作者的目的是要改造法制,设定一个符合社会变革需要的规范性模式。其基本构思是:使实质正义与形式正义统合在一定的制度之内,通过缩减中间环节和扩大参与机会的方 …… [ 展开全部 ]
  • 作者:[美]诺内特,[美]塞尔兹尼克
  • 出版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 定价:13.00元
  • ISBN:9787562013020
  • 2018-10-12 17:58:50 摘录
    换言之,压制型法和回应型法之间的根本差异是把“权力政治”与“崇高政治”相区分的差异,或者说是把各种特殊利益的原始冲突和调和与实现某种政治体理想的深思熟
    虑的努力相区分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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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8-10-12 17:58:19 摘录
    换言之,压制型法和回应型法之间的根本差异是把“权力政治”与“崇高政治”相区分的差异,或者说是把各种特殊利益的原始冲突和调和与实现某种政治体理想的深思熟
    虑的努力相区分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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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8-10-12 17:57:48 摘录
    换言之,压制型法和回应型法之间的根本差异是把“权力政治”与“崇高政治”相区分的差异,或者说是把各种特殊利益的原始冲突和调和与实现某种政治体理想的深思熟
    虑的努力相区分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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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8-10-12 17:57:18 摘录
    换言之,压制型法和回应型法之间的根本差异是把“权力政治”与“崇高政治”相区分的差异,或者说是把各种特殊利益的原始冲突和调和与实现某种政治体理想的深思熟
    虑的努力相区分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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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8-10-12 17:53:17 摘录
    无论是在压制模式还是在回应模式中,法律秩序皆丧失对固定的制度界线的保护而变成政府和政治的一个组成部分。因此,“独具特色有法律的”观念和思维模式不断减少。在这种意义上讲,法律衰亡是这两个阶段的共同标志。(3在压制型法和回应型法中,都具有以下一些情况:规则的权威被削弱;自由裁量权得以扩大;工具主义的观点逐渐损毁了“人为理性”这种形式主义;法律论证不那么容易能区别于政策分析;法律机构变得既比较容易接近,又比较脆弱。这些
    情况造成了一种从回应倒退到压制的危险。
    然而,尽管有这种明显的趋同现象,在压制型法和回应型法之间还是存在一种道德上的鸿沟。在压制型法律秩序中,法律和政治的一体化剥夺了法治—即,被看作是公平和对权力行使的约束的合法性—的一些文明价值。在回应型法律秩序中,法律和政府的重新整合则是一种方法,这种方法把法律价值的含义和范围从一套最低限度的限制扩大为各种肯定性责任的渊源。在这项事业中存在着许多危险,因为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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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8-10-12 17:42:56 摘录
    我矫正的精神铸入政府管理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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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8-10-12 17:42:38 摘录
    因此,虽然在任何发达的法律秩序中都存在一种回应的可能但将这种可能变为现实却有赖于某种攻追环境的支持回应型法所预想的社会是种使政治行动者面对其问题、确立其重点和作出必要承诺的社会。因为回应型法决非正义领域各种奇迹的创造者。它的成就取决于政治共同体的意愿和资源。5它的独特贡献是要促进公共目的的实现并将一种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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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8-10-12 17:34:21 摘录
    无效和约束行政权力的根据的法。回应型法的目的在于授权
    和促进;限制性的负责任则是一项次要功能。可以想像法家的一种新的专长,即,明确表达机构设计和机构诊断的诸项原则的专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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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8-10-12 17:29:25 摘录
    10有目的的调整认定的是一种广泛得多的、包容性的法律
    程序概念。在这种观点中,法律是一种解决问题、提供到
    的事业,这种事业能运用各种权力并调动一系列认识上和组
    织上的资源。这就是法律现实主义者主张一种完整合一的
    “法律-政府”(law- government)(78
    见解的动力所在。任何把解回题作为法律的二项主要功能的理论都很快能意
    样一点,即,借以划分机构、界定“权能范围”和圈定官僚
    主义地盘的那些界线,有碍于作出为有效的行动所需要的资
    源配置。这就是回应型法律秩序必须作以下假定的原因:“暴
    政或非正义的危险隐藏于不受制约的权力之中,而非隐藏于
    混合的权力之中。”9)换言之,从更一般的意义上讲,对于
    权力行使中专横武断的危险,应该用促进而不是阻碍机构能
    力扩大的方式加以控制。因为,随着法律所负的责任越来越
    广泛,无能也相应地成为专断权力的一种更活跃的根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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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8-10-12 17:27:31 摘录
    那些为实现法律目的所需要的政策的过程。如此表达的调整和阐明公共利益的机制。它包括检验那些用于执行命令的可选择的策略以及按照所取得的认识改造所执行的命令这种功能不能等同于我们所熟悉的“调整部门”的工作。虽然规则的制定和实施可能涉及这种调整功能,但是它们并没有对它予以界定—除非人们在更广泛得多的政策制定和实施的意义上理解前者。从严格的意义上说,制定“规则”只
    是精心设计政策——如确立“执行准则”、规定“实施目标”系统提出“指导方针”等—的许多方式的一种。因此,作出规定也只是处理回题的许多方式一如分配资源、形成动
    机、完善设施、提供服务等
    的一种。从自治型法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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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8-10-12 17:24:11 摘录
    们理解为遵守官方规则)的表现,它们与回应型法是不相容的。合法性这一理想有必要更一般地加以表达,清除形式主义。在
    种目的型体系中,合法性就是在实在法及其实施中不断减少专横武断。(75)要求最大限度并切实可行地减少专横武断,就是要求一种能够超出形式上的规则性和程序上的公平而迈
    向实质正义的法律体系。反过来,这一要求的实现又需要
    些钙胜任又正当的机构。
    如果说存在着回应型法的一种典型功能的话,那么它就
    是调整而非裁判。7概括说来,调整是精心设计和及时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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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8-10-12 17:20:59 摘录
    于重新设计那些制度上的安排。新的监督方式、新的增加判决透明度的途径、新的组织单位、新的权威结构,以及新的
    动机等——这些都是目的型法所特有的救济措施。(70
    一项基本的原则就是纠正非法或非正义的责任不应该落
    在单个的权利请求者身上;相反,法律制度应该能够自我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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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8-10-12 17:06:20 摘录
    别的公共权力机构的概念。政府“第四部门”( fourthbran的出现表明了政治法律体系的一种新模型,这一模型反映了一种有目的的回应型法的许多愿望和问题。在这种模型中,法律权威被广泛投与;为数众多的各种具有特殊目的的机构都是法律责任的重要载体和法律发展的渊源;它们拥
    有广泛的自由裁量权,更多涉及的是谋取合作而非规定行为;
    每一个机构的运作与它自身的参与团体关系密切。在这种情
    况下,主权这一象征被削弱,并让位给由一些各具其使命与
    公众的公共团体( Public Corporations)所组成的松散集合的
    景象。认真地考虑这一景象既能显示多元主义的危险,也能
    显示其预兆。像幽灵般存在的是:一大批目标狭小、自我调
    整的机构,它们服务于一些相反的目的并受特定利益的约束;
    种不受指令和领导影响的体制,它无法确定优先要考虑的
    事项;一种四分五裂和软弱无能的政治体,在其中公共利益
    这一观念毫无意义。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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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8-10-12 15:50:39 摘录
    参与在上述以及其他类似方面的扩大,使得公共利益的界定和保护处于不确定和成问题的状态。由于机构对它们的参与团体开放,就变得(1)更容易受到社会中各种力量不平衡的损害,以及(2)更容易把注意力集中于那些范围狭窄的特定事务上。实际上,它们对更大的政治体变得不那么负责
    对于它的那些问题和愿望也变得更加缺乏了解。61〕
    因此,法律权威的扩散和法律参与的扩大导致了“国家的消亡”( withering away of the state)”62)。似乎矛盾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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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8-10-12 15:45:12 摘录
    分散管理取代“命令式管理”( edict management)5,但是
    分散管理并不意味着确立一些从属的“管辖权”。这里的是由一些以问题有中心的临时单位组成的专门工作多
    2剑造性地使用规划、评估和开发的参谋机构以提商织的认知能力。随之而来的结果是,这种参谋机构和行业
    须学会分享权威
    00
    3承认双重监督和双重忠诚,以便鼓励在组织性的参
    受到一些专业义务和愿的限制等情况下所出现的判断的独立件
    4.把分享决策作为一种认识来源,一种沟通的媒介,
    及一种同意的基础。这些原则和形式是“官僚政治这块面团
    中的酵母”。(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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