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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法学方法论》内容简介:在我国,法学方法论研究还处于空白状况。《西方法学方法论》恰好填补了这个空白。《西方法学方法论》向人们阐释了在西方历史上的每一个重大变革时期,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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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如何回应时代的需要而完成自身知识体系的更新;不同的法学方法论之间具有什么样的内在联系;法律和法学如何在传统和变革之间转变。通过这些法学方法论的阐释,向人们展示了不同历史时期法律的概念体系、规则体系的不同的形成机制以及不同的服务对象。同时,也向人们阐释了与法学的解释、构建和体系化任务分别相联系的实用功能、实证功能和阐释功能。这对消除我国部门法学与理论法学的阻隔,实现实用法学理论和实证法学理论的互通,具有启发作用。最后,《西方法学方法论》向人们阐释了借助法学方法论的帮助,法学如何实现自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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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曹茂君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定价:73.00元
ISBN:9787511832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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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1-06 16:45:41 摘录
中世纪兴起的大学法学教育中,法学家们创造了法律概念的唯名论方法不同权威性规定的辩证逻辑方法以及由法律原则确保法律规则逻辑一致性的方法。通过这些方法,中世纪的法学家们将社会生活某些领域零散形成的法律规则转变成由原则、规则和概念形成的法律部门体系。在这
个转变过程中,法学所具有的功能不仅限于对已有的社会规则的注释,而且还具有创造社会生活中没有的规则的能力。在习惯法向制定法的发展过程中,法学所具有的创造性功能,使法律从诸多的社会控制手段中分离出来,成为一种独立的社会控制手段。法学也成为人类知识体系中一个相对独立的学科知识体系。到了近代,随着自然科学取得的巨大成功,人类理性的认识能力也获得了充分的展现。人类相信,只要掌握了人类社会和自然界的发展规律,就可以通过规划、设计和实践探索,创造出一个美好的世界。法律适应时代的发展,产生了法典化运动的需要。法典化形式存在的法律,不仅作为人类行为规则的价值而存在,而且还具有实现人类社会理想目的的功能。法学在法典化时期的主要功能,就是通过寻找人类社会发展的法律规律,为法典化提供实证的理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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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1-06 16:40:22 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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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法学研究中一个令人困惑的现象,就是学者们经常要向人们解释“法律是什么”。类似的问题在其他学科研究中似乎并不存在。这个法学研究最基本的问题常常令人烦恼不已。法学常常被人们认为是幼稚的学科或者落后的学科,一方面在于其研究对象的多变性,另一方面在于法律科学随着时代的发展存在着重大的差异。不同时期法学研究在内容
不像其他学科之间那样存在着内在的关联。不同时代的法学知识的差异性,使人们感到迷惑:法律在每个时代面临的问题难道不一样吗?
法律作为人们行为的规则,是法学主要的研究对象。但是,法律在人类历史发展长河中经历了不同的发展阶段。在最初的习惯法阶段,法律并没有完全和道德、宗教规范区别开来。法律的形成和发展很大程度上是一种自发的产物。习惯法从形式上反映的是一个社会的共同意识,这种意识受到当时社会的宗教意识的约束,因而最初的法学不能宣称自己
具有创造法律的功能,只不过是对习惯法进行阐释。由于习惯法的简单粗糙,并且不能直接作为人们的行为依据,更不能作为司法裁判的依据,因此,最初的法学的主要功能就是从习惯法中创造出各种司法裁判规则。这种从形式上没有创造法的法学,实际上却创造了无数的解决实践问题的法律技术,从而形成了人类最初的法律知识体系。习惯法时代的法学为人类提供了确定人际关系和解决社会冲突的基本规范。但是,这种法律很杂乱,矛盾冲突也比比皆是。习惯法注定要向制定法发展。在制定法阶段,法学的主要功能不再仅仅限于提供司法裁判规则,还要向人们提供简洁、清晰并且具有内在逻辑一致性的法律规则体系。创造出具有逻辑一致性的法律规则体系成为法学发展第二个阶段的主要任务。在欧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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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1-06 16:34:43 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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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转变过程中,法学所具有的功能不仅限于对已有的社会规则的注释,而且还具有创造社会生活中没有的规则的能力。在习惯法向制定法的发展过程中,法学所具有的创造性功能,使法律从诸多的社会控制手段中分离出来,成为一种独立的社会控制手段。法学也成为人类知识体系中一个相对独立的学科知识体系。到了近代,随着自然科学取得的巨大成功,人类理性的认识能力也获得了充分的展现。人类相信,只要掌握了人类社会和自然界的发展规律,就可以通过规划、设计和实践探索,创造出一个美好的世界。法律适应时代的发展,产生了法典化运动的需要。法典化形式存在的法律,不仅作为人类行为规则的价值而存在,而且还具有实现人类社会理想目的的功能。法学在法典化时期的主要功能,就是通过寻找人类社会发展的法律规律,为法典化提供实证的理论依据。
西方法学研究中一个令人困惑的现象,就是学者们经常要向人们解释“法律是什么”。类似的问题在其他学科研究中似乎并不存在。这个法学研究最基本的问题常常令人烦恼不已。法学常常被人们认为是幼稚的学科或者落后的学科,一方面在于其研究对象的多变性,另一方面在于法律科学随着时代的发展存在着重大的差异。不同时期法学研究在内容
不像其他学科之间那样存在着内在的关联。不同时代的法学知识的差异性,使人们感到迷惑:法律在每个时代面临的问题难道不一样吗?
法律作为人们行为的规则,是法学主要的研究对象。但是,法律在人类历史发展长河中经历了不同的发展阶段。在最初的习惯法阶段,法律并没有完全和道德、宗教规范区别开来。法律的形成和发展很大程度上是一种自发的产物。习惯法从形式上反映的是一个社会的共同意识,这种意识受到当时社会的宗教意识的约束,因而最初的法学不能宣称自己
具有创造法律的功能,只不过是对习惯法进行阐释。由于习惯法的简单粗糙,并且不能直接作为人们的行为依据,更不能作为司法裁判的依据,因此,最初的法学的主要功能就是从习惯法中创造出各种司法裁判规则。这种从形式上没有创造法的法学,实际上却创造了无数的解决实践问题的法律技术,从而形成了人类最初的法律知识体系。习惯法时代的法学为人类提供了确定人际关系和解决社会冲突的基本规范。但是,这种法律很杂乱,矛盾冲突也比比皆是。习惯法注定要向制定法发展。在制定法阶段,法学的主要功能不再仅仅限于提供司法裁判规则,还要向人们提供简洁、清晰并且具有内在逻辑一致性的法律规则体系。创造出具有逻辑一致性的法律规则体系成为法学发展第二个阶段的主要任务。在欧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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