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建”原本只是一个划分时代的用语,据我所知,自从严复在其译书《社会通诠》(E. Jenks, A History ofPais)中介绍了甄克思的“种族社会宗法社会一军国社会”的进化史观(1904)之后,“封建”这一用语开始带上了“落后”的语感。严复本人在序言当中也把宗法和封建结合在一起。那以后,将宗法社会等同于封建社会,并视为历史阶段中落后的社会阶段的看法迅速传播开来。肯定也好,否定也好,至少不久之前还和地方自治、代议制等相提并论的“封建”—如“夫地方自治,即古者之封建也”(康有为,1902年)(5)、“代议者,封建之变形耳”(章炳麟,1908年)等等——很快就沦为了“落后”的同义词。陈独秀等人在《新青年》上批判宗法、封建作为儒教意识形态是“半开化东洋民族一贯之精神”,待到马克思主义的发展阶段论被接受以后,至少在二三十代,“落后”的含意基本上固定了下来。把“落后”看做是中国革命条件的毛泽东,也认为皇帝、贵族、地主不断剥削农民的封建中国是几千年以来“停滞不前”的社会。今天,对于“落后”的认识在中国甚至渗透到了普通百姓当中,变成了一种渴望自己所没有的“先进”又得不到满足的受挫心理。当然追求自力更生的“文化大革命”的挫折也是原因之一。
这样一来,任何经验性的证据,对他的声称都是没意义的;这类证据提交了,拒绝了,参加讨论的其他人就该明白,埃里克所谓的经验性声称,其实是定义性的。他的论证,一旦化为标准格式,缺陷就暴露出来了:
因为真正爱情的定义便是相爱的人永远不会离婚或分手,(前提)
所以真正的爱情永远不会有离婚或分手的结局。(结论)
如果埃里克愿意将真正的爱情定义为不会以离婚或分手为结局的爱情,那是他的权利,虽然说这个定义是很可疑的。但是,如果他希望引导有理性的人达到一个经验性的结论,那他就不该使用自己那个奇怪的定义,而且假装它是个经验性的前提,又不许别人提出相反的证据。
是的,你的立论缺乏证据,是“无知”。人们很容易犯这类错误,做出一些荒谬的举动。他们常发表一些完全经不起推敲的“高见”,却从不说明那些所谓的“真理”从何而来。
这就好比说,每个人对自己的行为都有解释的责任,对某件事的看法,不管是消极还是积极的,都需要为此进行解释即负有“举证责任”。
当然,在许多场合,我们不一定非得提供有关的证据,因为我们并不需要时时刻刻为自己辩护。但是一旦有人问“为什么?”或“你怎么知道这是真的呢?”,那就需要从逻辑上证明自己的观点了。
也有例外的情况。比如,某些观点本身无可挑剔,且无可置疑。这种情况下,举证责任就落到质疑者那边去了。
只有得到证据支持的观点,才能成为论断。
最后,还有一种人,总是想用一种办法来结束争论,那就是自以为高明地说:“咱们的纷争都不过是语义上的。”这种态度害多益少,因为这样一来,一个可能重要的问题,就被他们搅得没结果了。语义上的混乱,不应该是讨论的终点,而通常应该是我们需要向前迈进的起点。如果一个问题对我们来说是重要的,我们不能够让词语上的混乱绊倒我们,而得不到本来可能得到的解决。
1.或谬原则
2.求真原则
3.清晰原则
4.举证原则
5.善意原则
6.结构原则
7.相关原则
8.接受原则
9.充分原则
10.辩驳原则
11.延迟判断原则
12.终结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