着开放社会的精髓。对于开放社会的含义,英国哲学家卡尔·波普尔( Karl r. Popper)结论性地指出:“神秘的或部落的或集体主义的社会也可以成为封闭社会,而每个人都面临个人决定的社会则成为开放社会。”④在网络社会,虽然主体在现实社会可能素未谋面、距离遥远,但恰恰在这个场域中可以进行人与人之间最真实、最畅通的思想交流。网络社会无权威中心化的状态,让人可以摆脱现实社会可能存在的极权主义的威胁,从而直面自己个人的决定,作出自我真正的选择,这正是开放社会的精髓所在。网络社会以其开放的形式接纳每一个参与主体,再把开放的精神传递给了每一个参与主体。网络社会的特性决定了它将法律的开放性推向更高的阶段在开放理念的指导之下,网络社会的法律更多建立在超越民族国家之上的国际社会的协商一致,必然蕴涵大量的国际性法律、法规。因为在网络社会的法律视野中,每个国家都应该是开放的,
除非它能逆转世界网络信息时代的来临。
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西方学者就信息网络技术给社会带来的革命性意义展开理论探索。例如,美国社会学家丹尼尔·贝尔( Daniel Bell)的“后工业社会”、美国社会学家托夫勒的“第三次浪潮”、美国社会学家奈斯比特的“信息社会”等理论概念,都是试图阐释网络信息技术对社会结构转型的实质性意义。②进入20世纪80年代之后,西方学者对于网络技术形塑和开辟的网络社会这一后现代化的场域,更深入传播学、人类学、文化学、法学等研究领域,并在
这些学科中发展出了各种各样的理论概念和解释架构。
美国社会学者迪马吉奥( Paul Dimaggio)等人仔细梳理了西方社会学界对网络社会的研究,认为各学派理论传统对网络社会都有不同的关注:涂尔干—功能主义传统认为网络增强了社会的有机团结,因此,他们着重关注网络社会中社区和社会资本的发展与变迁;马克思主义传统则分外关注网络技术可能带来的文化霸权以及相应的信息精英统治;韦伯主义传统则从“理性化”视角出发,强调网络在减少时空限制的基础上,生成了“区隔”身份、地位的网络新文
化;贝尔和卡斯特则认为世界正在进入“网络信息时代”,网络信息技术为社会结构的“网络形式”的普遍扩张提供了物质基础;哈贝马斯等人则强调考察网络对政治实践的作用,而批判理论强调网络对艺术和娱乐媒体的影响。迪马吉奥认为,这些理论视角为网络社会的进一步研究
提供了多重的社会学理论背景和理论基础。③
循以下原则。
(一)遵循技术原则
2.利益均衡
3.全球化
关系的有效平衡是网络社会的法律构建应该考虑的重要原则。
除非它能逆转世界网络信息时代的来临。
统社会中对法律因果关系的阐释,是以内容、时间和空间统一存在为基础的。在这个统存在的基础上,法律因果关系的链条是能被感知、易被确认的。在网络社会,传统意义的法律因果关系已被破坏。原因和结果的起点和终点处于无限的网络之中,法律难以在无限的网络中追踪一个特定原因和特定结果之间的联系。在虚拟而无国界的网络中,由于时间和空间的无限压缩,法律因果关系中的内容、时间和空间往往分离而不具有统一性,法律因果链条出现断裂。在法律因果链条断裂的语境下,现有法律难以确认网络社会中各种因果关系,对其责任的认定也就无从谈起,从而导致法律在网络社会频频碰壁,传统的法律
理论在网络社会逐渐失去解释力。
这些学科中发展出了各种各样的理论概念和解释架构。
美国社会学者迪马吉奥( Paul Dimaggio)等人仔细梳理了西方社会学界对网络社会的研究,认为各学派理论传统对网络社会都有不同的关注:涂尔干—功能主义传统认为网络增强了社会的有机团结,因此,他们着重关注网络社会中社区和社会资本的发展与变迁;马克思主义传统则分外关注网络技术可能带来的文化霸权以及相应的信息精英统治;韦伯主义传统则从“理性化”视角出发,强调网络在减少时空限制的基础上,生成了“区隔”身份、地位的网络新文
化;贝尔和卡斯特则认为世界正在进入“网络信息时代”,网络信息技术为社会结构的“网络形式”的普遍扩张提供了物质基础;哈贝马斯等人则强调考察网络对政治实践的作用,而批判理论强调网络对艺术和娱乐媒体的影响。迪马吉奥认为,这些理论视角为网络社会的进一步研究
提供了多重的社会学理论背景和理论基础。③
不如彼展开的原因。
律的规范作用越来越大,法律的功能将越来越重要,越来越多的社会关系将置于法律的调整之
下。用格兰特的文章的标题来说,就是社会越来越“法律化”( legalisation)。区别只在于,在涂
尔干那里,社会“法律化”的原因在于替代日益削弱的集体意识,实现和加强社会整合;而在
韦伯那里,“法律化”则表现为保障商业关系的稳定性和可预测性,促进经济行为的合理性和可
核算性。他们的理论在逻辑上都导致了一个共同的结论,那就是由于社会调整方式的变化,由
于“法律化”程度的加强,诉讼作为纠纷解决方式和权利救济手段越来越流行。这里隐含的个关系是:诉讼是法律调整社会秩序的主要方式之一,社会要实现法律规范中的普遍秩序,个
人要实现法律规定的权利和利益,就必须依托于诉讼的可能性。
后世学者的现代化解释基本上都沿用这一框架,尤其是涂尔干的框架。比如说,弗里德曼( Lawrence m. Friedman)在一篇演说中这样解释现代化社会的日益“法律化”:现代社会以复杂的、高度专业化和技术化的方式进行生产,需要法律确保稳定性和可预测性;现代社会是多元的,传统权威趋于减弱并越来越分散;地域的流动性和职业的流动性增强,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越来越简单、疏远和陌生,等等,这些因素都减少了个人信用和个人之间联系的力量,也减
少了权威的力量,于是导致对法律和诉讼的使用的增加。②
调解和仲裁。对于这4种方式,下文做进一步的考察。
造成伤害的各种社会生活实践,在这个金字塔的顶端,是相对比例十分微小的诉讼案件。③
论,包括纠纷的类型、纠纷的性质、纠纷的形成和演化、纠纷的解决,等等。
民主政治就是政治家的统治”②。著名的民主论学者、美国政治学家罗伯特·达尔(Robert Dahl,1915)修正了熊彼特的精英民主理论,并提出民主是“多重少数人的统治”的观点:民主意味着民选政府与多元利益集团的结合,前者反映“少数”人统治—人民选出的政治领导人行使国家管理权;后者反映多重集团,并由于普选权的存在,多重利益集团都有机会成为实行统治的少数。③尽管达尔的民主理论充满真知灼见,但其总体仍可归入精英理论体系
法律在这种民主制下仍然难逃“少数人意志”的窠臼
经验事实反驳功能论的理论预设—功能一致性。该预设认为社会的各个组成部分都是协调致、相互促进的,不会产生持久的冲突。但默顿以经验事实说明,部分对整体并非总是正功能,也有反功能的时候,如宗教制度对促进宗教团体内部的团结和聚合功能显著,但其也造成了与非宗教群体等社会其他部分的冲突与隔阂。所以,功能的一致性是有条件的,而不是相反。另
方面,功能论的理论缺陷成就了其理论敌手——冲突论的出场。
衡和稳定。冲突仅仅是社会的个别现象,而且,冲突是一种社会的病态现象。
早质升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