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贝马斯的法哲学以“事实性”与“有效性”及其之间的“张力”为 设计构图,以“交往行动理论”为理论基石,以“普遍语用学”和“商谈 伦理学”为理论支撑,融合了“生活世界”、“ …… [ 展开全部 ]
  • 作者:陈伟
  • 出版社:上海人民
  • 定价:38.00元
  • ISBN:9787208100299
  • 2018-03-30 12:27:08 摘录
    首先,罗尔斯所研究的社会正义问题涉及广泛的领域。他是作为一个哲学家从道德的角度来研究社会的基本结构的,即研究社会基本结构在分配基本的权利和义务、决定社会合理的利益或负担之划分方面的正义问题。然而由于这
    一对象和主题的性质,他在学科上就必然要涉及到伦理学政治学、法学、经济学、社会学等许多领域,而且,他所研究的问题又关系到对每个人来说都是至关重要的切身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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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8-03-30 11:31:42 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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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8-03-30 11:31:10 摘录
    无情或命运残酷的借口都仅仅成为自我安慰的借口而已。无论早期北判理论对现代性一边倒的尖锐批判,还是当下系统功能主义对现代性的去价值化维护,都是推卸责任的借口。前者通过对现代性的完全否定地推卸责任(现代性的一切后果都是我批判过的,若真的发生或已经发生则与我无关),后者通过对现代性的完全肯定地推卸责任(现代性的后果不处于自主性掌控的范围,我只是在做客观的描述,即便真的发生或已经发生也并非我的责任)。哈贝马斯清晰感受到了命运时代)赋予当代哲学家的使命,哲学家虽不再握有洞悉世间万物本质的权力,哲学虽已失去往昔知识之王的统治地位,但哲学家仍要通过哲学的“多语性”3深入挖掘现代性的合理潜能,“取其精华、去其糟帕”,承担起现代性诊断这一重要的社会病理学任务,承担起人类必须承担的历史责任。当一个医生诊断出了病人的病因并开出了适合的药方,我们就说这是个合格的医生,在对交往行动理论和程序主义法律范式能够达到的理论效果提出了过多的要求之后,又要求医生重返上帝的角色保证本应通过病人自身的努力与配合才能达到的药到病
    除之效果,过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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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8-03-30 11:24:41 摘录
    3]哈贝马斯认为,当今的哲学同时扮演着两种角色,一种是“在生活世界和特定的专
    家文化间充当解释者的角色”,另一种则是“一种更加具体的角色,在经过组织的
    知识系统本身中与各种不同的重建学科保持合作”。 Habermas, Autonomy and
    Solidarity: Interviewes with Jurgen Habermas, Dews, P (ed London: Verso
    1992,p.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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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8-03-30 11:08:09 摘录
    间的平衡成为法哲学研究的主要着力点,而作为有效性与事实性辩证综合体的法律与外在于法律的某些社会事实之间也存在着张力,这就是有效性与事实性的外在张力。对外在于法律的事实性进行研究原本是社会学的领域,但为了沟通法哲学研究中的规范主义进路与经验主义进路,尤为重要的是,为了在现实社会这个更广阔的语境中理解现代法律,哈贝马斯以程序主义法律范式的包容性把外在张力也纳入了法哲学研究的视阈中。法律的有效性与社会的事实性之间的张力(有效性与事实性的外在张力)处理的是合法之法与社会权力、经济利益、历史遗留因素这些“社会事实”之间的关系。如何尽量避免社会事实因素对民主立法与司法的非法干扰,因此成为有效性与事实性外在张力的主要问题。一方面,主体间平等的法律商谈(民主的立法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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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8-03-30 11:06:41 摘录
    念的理解。因此,合法之法本身就是有效性与事实性的辩证综合体
    方面法律的制定需要得到所有利益相关者的合理同意(有效性),另一方面如此制定出来的法律需要获得国家强制力(事实性)的保障权利的有效性需要权力的事实性来保证其转化为现实,而权力的事实性又需要权利的有效性来确保其构成的合法性,法律的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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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8-03-30 11:04:41 摘录
    “合法性源自合法律性”这一似然悖论在后形而上学社会中于是就成为一条真理,这条真理的前提则是“合法律性源自合法性”次阶规
    则的事实性源自以理解为取向的日常语言交往的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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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8-03-30 10:59:17 摘录
    条件的理论描述。一个发生在理想的商谈情境中的行动,即一个行动只要同时满足了语言的可理解性、真实性、正当性、真诚性这四个有效性要求,就是一个以理解为取向的交往行动。同样的道理,一条法律规范乃至整个法律体系只要是在这样的理想的商谈情境之中制定出来的,就一定具有有效性(合法性)。对这种理想商谈情境的法律建制化正是“民主”的本质所在,也就是说,民主的本质不是某种具体的语义“内容”,而是法律商谈要想正确(有效)进行所需满足的语用“程
    序”,程序主义法律范式的要义即在于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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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8-03-30 10:57:04 摘录
    经不是“自然法与实证法、有效性与事实性需不需要融合”,而是在两者必须融合的前提下来探讨通过什么样的具体方式才能够更加合理地达到深入融合的效果。哈贝马斯的法哲学就是对这个问题的解答,
    程序主义法律范式则构成了哈氏答卷的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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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8-03-30 10:56:32 摘录
    由亚里士多德提出的法治国的两个理想分别构成了法哲学领域中的两股思潮的核心问题,而以追求有效性为目的的自然法与研究事
    实性为目标的实证法这两股思潮之间的二元对立,不过是近代哲学元对立思维的曲折反映,“同西方哲学发生的根本转型一样,西方法哲学也发生了从形而上学的思辨理性主义、绝对主义和二元论向反形而上学的非理性主义、相对主义和克服二元论的转型”1]。以自然法之有效性所强调的个人权利(人权)、个人自主、主观权利、合法性、司法的合理性为一方,以实证法之事实性所强调的国家权力(人民主权)、公共自主、客观法、合法律性、法律的(不)确定性为另一方,双方之间的二元对立构成了西方法哲学研究的所有核心概念。用法律范式来概括所有这些概念间的对立,则是自由主义法律范式与福利国家(共和主义)法律范式之间的对立。历史用实践的车轮碾平了有效性与事
    实性二元对立的裂隙,哲学则通过语言学转向之后的“语言”包裹起有效性与事实性这对原本分裂的矛盾,因此法哲学在当代的核心问题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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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8-03-30 10:55:01 摘录
    能保证另一种改头换面的纳粹统治不会突然再度莅临人间,为邪恶化上正义的浓妆,借着绝对精神之名行绝对利益之实呢。因此,自然法复兴的种子甚至已经蕴含在实证法的极端之中,战后一系列实践和学
    理上的反思不过为这粒种子提供了一块期待已久的土壤而已。至此自然法与实证法思想的视阈融合几乎已经成为一种历史潮流,战后自然法的复兴迅速拉平了自然法与实证法之间的力量对比关系,1971年罗尔斯《正义论》的发表进一步强化了规范主义进路在人文社会科学中的合法性地位。而元哲学层面上的语言学转向为自然法与实证法的融合在理论基础上铺平了道路:自然法究竟是一种实在或仅仅是一种名称?这一问题已经不再能够被完全合法地提出,无论“实在”或“名称”都是内在于语言之中的东西,两者之间的关系已非完全对立的“外在于主体”与“内在于主体”那种不可超越的关系自然法与实证法、有效性与事实性之间的区别必须通过语言的中介才能够被真正
    认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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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8-03-30 10:51:44 摘录
    取而代之的实证法思潮为了划清与自然法的界限,越来越宣称自己的“纯粹性”,即强调法律规范乃至于法学研究可以完全不依赖于任何道德伦理教条甚或任何其他学科而“独立”存在,这就从实证法的经验主义出发重新走入了实证法的形而上学,以实证法的理性意识形态取代了自然法的理性意识形态。如果从唯名论与实在论之争的视角来区分自然法思想与实证法思想的话,那么自然法思想是超越于人类经验制定的现实法律规范的“自然法实在论”,而实证法思想则是认为所谓
    的“自然法”仅仅是出于学理上的方便考虑而可有可无、最好没有的“自然法唯名论”。令人惋惜的是,实证法思想发展的极端竟然是实证
    法律规范的“神话化”,神话化之后的实证法其实质是“非法律化”的
    “法律唯名论”,即法律仅仅成为一种方便的名称,用来指代“领导人”
    的个人意志或特殊利益集团的意志。法律在自然法和实证法两个方
    面都被抽空,良法转变为恶法,一体遵循的基础转变为意识形态的服
    从或纯粹的恐惧。纳粹统治固然不可能长期存在于人类社会,但谁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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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8-03-30 10:51:18 摘录
    国家权力的强制事实性所取代。如果可以说理性主义是大陆法典法
    系的思想特征,而经验主义为英美判例法系的思想特征的话,那么自然法思想似乎应当成为大陆法系的法学思维模式,而实证法思想则应当成为英美法系的法学思维模式。但从现实历史的发展来看,无论哪个法系,这两种思维模式都是相互交织在一起,在历史发展的不同阶段某种思维模式的得势并没有一劳永逸地消灭另一种思维模式。伴随着宗教和形而上学在历史发展中的衰落,宗教自然法或理性自然法逐渐失去了在法哲学思想中的统治地位;而随着实证主义思潮热的逐渐冷却,纯粹的实证法思想也渐渐淡出法学家们的理论视野。亚里士多德提出的法治国的两个理想分别为自然法思想与实证法思想设定了各自的问题域,自然法的兴起离不开元哲学层面意义上的启蒙现代性对理性的乐观预期,随着元哲学层面上现代性批判思潮的兴起,认为理性认知先于经验从而先于实证法的“理性自然法”这一想法普遍被认为是一种主体的独断论,在法学研究中渐渐丧失了合法性根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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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8-03-30 10:47:03 摘录
    自从亚里士多德提出法治国的两个理想—“良法之治”与“一体遵循”——以来,西方法治思想已经有了两千三百多年的历史。经过如此漫长的历史,法哲学的根本问题非但没有改变,反而变得越来越清晰起来:从“良法之治”这条脉络生发出来的自然法思想强调法律对个人正当权利的维护,如今已发展为以罗尔斯、德沃金为代弋表的对现代法律研究的规范主义进路;而从“一体遵循”这条脉络生发出来的实证法思想则强调国家权力对现实法律之强制力的维护,如今也已发展为以卢曼为代表的对现代法律研究的系统功能主义进路。自然法脉络扎根于古典社会契约论的土壤,理性主义痕迹较为明晰,个人权利的条条框框非经理性法学家的思考似乎就不能为普通民众自然获得;实证法脉络则借着以经验主义为渊源的实证主义思潮的日益得势,覆盖了20世纪初期法哲学研究的经纬,法学家的地位从权利的发现者直线下降为现实法律规范的整理与解释者,个人权利的自然有效性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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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8-03-30 10:45:04 摘录
    何人类需要主体间意义上的自主性而不是重新依靠示教的上帝或形而上学的理念,这个问题哈贝马斯认为是无法进一步用理论回答的,他戏称“自主性”是程序主义法律范式的“独断论”核心,是人作
    为人不可逃脱、必须面对,也正因如此才获得尊严的命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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