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删除》讲述了遗忘的美德,为读者展现了大数据时代的取舍之道。 《删除》从大数据时代信息取舍的目的和方法分别诠释了“被遗忘的权利”。维克托首先回溯了人类追寻记忆的过程,之后 …… [ 展开全部 ]
  • 作者:[英] 维克托•迈尔-舍恩伯格(Viktor Mayer-Schönberger)著
  • 出版社:浙江人民出版社
  • 定价:49.90元
  • ISBN:9787213052514
  • 2018-10-04 19:42:44 摘录
    难以立法,效果可疑,未来没有保障,信息隐私权反制数字化记忆的总
    体适用性尚不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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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8-10-04 19:40:16 摘录
    然而,为了保证这样的控制能够持久,维权不仅应在当下,还应在未来得到保障。如果一年之后信息隐私权被废除,信息处理者们可以坐在成山的个人信息中对其为所欲为,信息隐私权还有什么意义呢?因此,某些国家已经给予了信息隐私权宪法保障,使其日后更难遭到废除。然而,以公然废除的方式来削弱信息隐私权的效用可能并无必要,因为这些权利依赖于政府执行它们的意愿。政府如果不再相信隐私,就不会大力加以维护,个人也就因此变得孤立无援。这听起来似乎十分抽象,也不大可能,但20世纪为我们提供了
    一个耐人寻味的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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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8-10-04 19:39:11 摘录
    信息隐私权背负的第三个固有缺点涉及信任的缺陷。信任是必要的,因为个人在与他人分享个人信息的同时也失去了对其直接的控制。个人可以相信信息处理者们不会误用其个人信息。这是数字化节制的观点。他们也可以信任某种社会制度,比如法律,来实现普遍尊重(即尊重信息隐私权)。信息隐私权的优势在于,个人在与他人分享个人信息后仍能保留某些合法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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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8-10-04 19:36:04 摘录
    律维权大多面临风险,而且费时耗力。另外,要想在法庭上维护信息隐私权个人就不得不暴露其身份,而他们或许并不想这么做。维权所得也太少,因为德国的贲任法只允许实际损害获得赔偿(计算信息隐私案例中实际损害的
    难度是出了名的)
    那么,或许我们应该在维权的必要法律程序上做出变革,以支持信息隐私权。措施可能包括将提供证据的负担从个人转移到信息处理者身上,使琍事法庭而非民事法庭来执行维权,或通过降低诉讼费用来鼓励个人为其信息隐私索赔提岀诉讼。确信这将带来重大影响后,欧洲立法机构修正了其信息
    隐私法规,以吸纳众多此类措施。这些修正已经出台了十几年,但我在欧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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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8-10-04 19:35:30 摘录
    为什么个人无法在法庭上维护其信息隐私权,可能的解释之一就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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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8-10-04 19:26:14 摘录
    动。政治学家或许能笼统地解释原因。他们表示,法律往往在受到某一界定明确、积极性高、经费充足群体的拥护,并且大多数公民能够容忍微不足道
    的损失时得以顺利颁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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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8-08-17 18:54:30 摘录
    息隐私权以及萨缪尔森、尼森鲍姆等人的提议更专注于信息如何(并且在什么条件下)从个人流向信息处理者,而沙勒夫则更关注信息的(消极)影响。
    或许我们误解了产权的固有局限性。这正是伯克利大学法学教授保罗施瓦茨最近令人印象深刻的主张。他坚持认为,产权概念拥有足够的灵活性和适应性,因此适用于信息隐私。这一信息产权化模型还致力于完全保障信息隐私,其关键在于将信息产权理解为某种能够通过法律系统来形成的利益捆
    绑。这使法律得以限制某些种类的交易,尤其是未经个人许可继续使用或转
    移信息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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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8-08-17 18:53:57 摘录
    或许,问题在于我们误解了信息隐私权,并且错误地将其生搬硬套于侵权等已经存在但并不适用的法律范畴,或者像信息自决权那样颇具新意但过于复杂的权利。对信息隐私权的另类构想或许能有效地保护我们免受综合数字化记忆的威胁。伯克利大学法学教授帕梅拉·萨缪尔森建议采用一种契约性方法,该方法利用商业秘密法的某些元素,可能更有成效。据她称,这有可能促成个人信息许可默认规范的出现,从而保证个人保留其对信息的控制(及权力)。这样做比僵硬的信息隐私权体系具有更灵活的优势,并且建立在已经认可的机制上,而非依赖复杂的新法律工具。相比关注于寻找实施信息隐私权最适宜的法律机制,纽约大学的海伦·尼森鲍姆教授提出,应当关注信息收集和传播发生的场合。在她看来,保护个人信息权的任务在于确保信
    息不会与其发生的场合相分离。尼森鲍姆的观点是目的限制原则的必然推论
    然而,她的目标不在于审视信息的使用目的,而是将其使用场合考虑进来。
    这样可以防止我在前面提到的“去关联化”,即便是在信息使用的总体目的保
    持不变的情况下。乔治·华盛顿大学法学教授丹尼尔·沙勒夫提出了另一种方
    法,他认为,信息隐私权应当关注信息的名誉方面。这一观点认为,危险不在于个人失去对信息的控制,而是个人的名誉因为该信息而败坏。传统的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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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8-08-17 18:49:30 摘录
    荷兰人也是如此。我们不知道未来会有什么在等着我们,不知道未来的政府
    是否会珍视我们给予的信任,保护我们的信息隐私权。
    难以立法,效果可疑,未来没有保障,信息隐私权反制数字化记忆的总
    体适用性尚不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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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8-08-17 18:43:43 摘录
    律维权大多面临风险,而且费时耗力。另外,要想在法庭上维护信息隐私权,个人就不得不暴露其身份,而他们或许并不想这么儆。维权所得也太少,因为德国的责任法只允许实际损害获得赔偿(计算信息隐私案例中实际损害的
    难度是出了名的
    那么,或许我们应该在维权的必要法律程序上做出变革,以支持信息隐私权。措施可能包括将提供证据的负担从个人转移到信息处理者身上,使刑事法庭而非民事法庭来执行维权,或通过降低诉讼费用来鼓励个人为其信息隐私索赔提出诉讼。确信这将带来重大影响后,歐洲立法机构修正了其信息隐私法规,以吸纳众多此类措施。这些修正已经出台了十几年,但我在欧洲各地信息隐私机构的非正式查询却显示,改变相对很小;个人诉讼信息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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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8-08-17 18:31:29 摘录
    这样的结果就是,宽泛的信息隐私权与目的限制规则的有力结合。相比数字化节制,它有两点优势。首先,个人现在有了手段—法律系统,来实现其对信息的控制。其次,目的限制规则能够保障信息在未经个人许可的情况下不被重复利用和分享。然而不幸的是,这样的隐私保护法律机制也伴随着三大缺点:颁布起来难得出奇,至少在美国如此;使用率低得惊人,至少在欧洲如此;此外,还取决于未来社会是否愿意继续遵循当下的信息隐私
    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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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8-08-17 18:26:38 摘录
    信息隐私权也在范围上存在巨大差异。美国的1974年联邦隐私法案仅仅涉及联邦机构对个人信息的处理。联邦法律没有赋予美国人面对联邦政府之外其他任何机构的信息隐私一般权利。而欧洲的立法机关则较为大胆(或许归因于野蛮暴力的20世纪留下的历史阴影),不仅赋予了个人面对中央政府时的信息隐私权,而是面对所有公共或私人领域信息处理者时的信息隐私权。另外,从20世纪80年代中期的德国开始,欧洲人逐渐形成了一个范围更广
    的信息隐私权概念,将沃伦和布兰代斯的隐私权概念远远抛在后面。
    如果说原信息隐私权更加专注于个人意愿,如今的信息隐私则被视作个
    人如何规划其社会活动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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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8-08-12 10:42:37 摘录
    如果说原信息隐私权更加专注于个人意愿,如今的信息隐私则被视作个
    人如何规划其社会活动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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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8-08-12 10:13:52 摘录
    于放弃了对该信息的任何控制。这就没有必要了。因此,信息隐私权需要一个精心构建的法律机制来实现,主要原因在于,个人在实践中极难确定信息
    泄露源和恰当的诉讼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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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8-08-10 14:41:13 摘录
    对策1:数字化节制
    这种方法基于这样一个观点,即个人在应对数字化记忆一事中扮演着中心角色。其核心是:一旦人们认识到了放弃遗忘的潜在影响,他们将不再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数字化记忆将因此不复存在一套少不会以我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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