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法学》主要内容:源远流长的西方法学,是人类文明史的一颗璀璨明珠,无论是黑格尔的法哲学思想还是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学说,无论是卢梭的社会契约论还是庞德的社会控制论,无不 …… [ 展开全部 ]
  • 作者:徐爱国
  •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 定价:12.00元
  • ISBN:9787503650802
  • 2018-11-30 08:11:24 摘录
    可信的自然法思想模式所得出的结论,是相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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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8-11-30 08:10:43 摘录
    竟是什么?对哈特的两种规则的结合理论进行一定的分析后,麦考密克得出这样的结论:哈特力图建立他的实证主义信念,即法律理论家是解释学研究者,法律秩序和道德秩序是区分开来的专门化领域。因之,试图把法律建立在一组对所有法律制度都普遍适用的道德原则之上的努力,都是徒劳的,“实证主义者不是要声称法律优先于道德考虑,也不是把法律视为一种与社会实践无关的现象,而是要把法律表现为一种社会实践或社会制度的形式,这种形式必须经常受到道德的批评,这种批评建立在开明的道德原则的基础之上。”(围从这个角度上说,实证主义和自然法存在一个汇合点,因为当我们对于手头上的材料进行严密的研究时,最佳形式的实证主义得出的结论,与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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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8-11-29 19:28:39 摘录
    特点之一。”∞麦考密克把他的制度规则体系与哈特和拉兹的法律规则说,即设定义务的规则和授予权利的规则,以及边沁和凯尔森的法律规范说,即强制性社会秩序相提并论,指出了他们理论的不足,由此进一步地解释了他的制度规则论。他说,分析法学的惟一任务,就是要说明法律的结构。为了完成这个任务,就必须弄清规则之间的区别和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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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8-11-29 19:17:47 摘录
    论,认为凯尔森的法学实际上是一柙规范一题辑的语义学分析,而他的制度法学则是在此基础上的对于法律体系的实证性质的分析,也就是说,“实证法理论不仅仅是规范一逻辑的分析,而且包括从规范体系的社会实际方面对这种体系的了解”。他觉得这个区分比凯尔森更加鲜明。他说,我认为法学家也必须回答有关法律的社会存在、它在社会中的活动方式以及法律和社会之间的关系等问题。在我看来,这些都是法学家们应当回答的问题”。2明确把法律社会学的分析纳入到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研究的范围之内,这大概是制度法学对于分析法学传统的一种突破和发展,也反映了当代分析法学立场的一种发展趋势。当然,作为一个分析法学的学者,魏因贝格尔坚持逻辑分析的方法在法律分析中的地位,他认为规范逻辑是法律科学的一门基本的辅助性科学,类似于数学是物理学的一门基本的辅助性科学。他说,规范逻辑的现状是不能令人满意的,它还是一门迄今为止尚不发达的科学,我们必须研究规范逻辑的一些新的问题,这些问题不可避免地涉及对于
    法律的社会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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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8-11-29 19:17:23 摘录
    如果把规范的本体作为既有思想又有现实的东西,那
    么一个法律的秩序应该从思想和现实的两个方面来看,即法律体系中思想一客体的关系,和法律秩序与法律现实的关系。前者是一种规范一逻辑的关系,后者是一种社会学的分析,这里,魏因贝格尔的制度法学不排斥法律社会学。他指出,如果法律科学是一门学术性学科、其任务是使人理解法律的话,那么对于法律内容和法律体系中逻辑关系的分析就变为对于法律和法律程序进行合理描述的工具。工具法律能动性的理论,要使规范和事实结合成规范一逻辑的相互关系。他强调,一种法律理论必须研究规范体系在社会现实中的实际存在,“不考虑社会现实的法律科学是不可思议的”,“每一种导致更好地理解法律和说明法律本质及其社会任务的研究法律的方法,都是法理学的”。(1∞这里,魏因贝格尔批评了凯尔森的纯粹法学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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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8-11-29 19:01:09 摘录
    这样一种规范的体系:可以用一个规范语句来表达的规范是法律的规范,其他形式的实践资料或者信息,包括目标一陈述、价值准则和选择标准,都属于法律的范围。将法律制度做出这样的界定之后,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的传统就开始发生变化,传统分析法学排斥的一些问题,比如法律制度和法律价值的问题,法律规范和法律实效的问题都能够成为制度法学的研究领域。在这个意义上,制度法学试图解决传统分析法学、自然法学和社会法学的分歧,
    而且用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的立场做出新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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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8-11-29 17:36:56 摘录
    也不能解决人类道德的困惑;法治只是一种手段,一种实现法律良好目标的工具。拉兹发出感叹道,“在法治的圣坛上将太多的社会目标当做祭品,这有可能使法律本身变
    得贫乏和空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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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8-11-29 17:36:37 摘录
    18拉兹认为,法治的价值更重要的是它的一种否定性的价值,即尽量减少法律所造成的专横。他说,不稳定的法律、不明确的法律和溯及既往的法律对于人们的自由和尊严是一种威胁,而法治的作用就在于减少这种威胁,法治没有增加美德,而是在防止法律本身可能产生的邪恶。我们可能承认法治的作用,但是我们不能过高地指望法治。法治既不同于良法的统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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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8-11-29 17:31:46 摘录
    拉兹认为,法治的价值在于为人们提供一种能力,即使他们能够选择生活型态和形式、确立长期目标并有效地达到这些目标。这里,法治意味着人的尊严,也就是把人作为一种能够自主、能够确定自己生活目标的主体。法治要得到完全地实现是不可能的,但是最大程度地实现法治
    则是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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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8-11-29 17:20:24 摘录
    在法律制度的确认问题上,拉兹认为,一个主要的法律适用机关所适用和认定的法律,就构成了一个法律制度。主要的法律适用机关是指有权决定是否使用强制力以禁止或者许可的机关。拉兹说,并非所有的法律制度都是立法机关的产物,尽管立法机关的法律创制活动是现代社会法律制度的特征,但是它并非是任何一种法律制度的特征。主要法律适用机关的作用,首先是决定是否执行具有强制力的法律;其次是决定其他法律适用机关的作用和效力,比如立法机关的活动和习惯的作用;再次,主要法律
    适用机关不仅是在适用法律,而且还在创制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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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8-11-29 16:20:57 摘录
    和道德都规定“不许杀人”。第二,人类之间大体是平等的。人类之间的不平等不会大到一个人可以长期地统治另外一个人,因此法律和道德都要求一种互相克制和妥协的制度,这是法律和道德两种义务的基础。第三,有限的利他主义。人既不是天使,也不是恶魔,他是一个中间者,这一事实也使相互克制的制度成为可能。第四,人类可以利用的资源是有限的,因此,从静态上看,我们需要最低的财产权制度,从动态上看,我们需要财产流转制度。第五,人的理解力和意志力是有限的,因此,确立强制下的自愿结合的制度有存在的必要。哈特总结说,这里所探讨的这些简单的真理,不是为了揭示自然法学的价值观念的核
    心,而是为了理解法律和道德的相互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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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8-11-29 16:20:36 摘录
    哈特“自然法的最低限度的内容”包括五个方面的内
    容,以此来说明法律和道德之间的联系。第一,人是脆弱
    的,因此,法律和道德都要求人类要自我克制,因之,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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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8-11-29 14:15:48 摘录
    哈特在分析批判了奥斯丁的法律命令说之后,认为法律命令说是“一个失败的记录”,其失败在于:“该理论由于构建起来的那些因素,即命令、服从、习惯和威胁的观念没有包括、也不可能由它们的结合产生出规则的观念,而缺少这一观念,我们就没有指望去阐明哪怕是最基本形式的法律。”为此,哈特声称,我们显然需要一个新的开端”。∞2)这个新的开端就是哈特的所谓法律规则说,即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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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8-11-29 13:33:52 摘录
    系,没有相应的法院,因此以“立法机关、制裁体系和法院作为法律必要要素的法学家就会否定原始法和国际法是
    种法律;反之,不以“立法机关、制裁体系和法院”作为法律必要要素的法学家就不会否定原始法和国际法是一种法律。其次是标准的边际情况,比如,脑袋光而亮的男人是秃子,头发蓬乱的男人不是秃子,那么头顶光亮而周边有发的男人是不是秃子呢?这就有不同的看法。最后也是最重要的是语言本身的问题,因为语言本身具有一种空缺,“在所有的经验领域……都存在着一般语言所能提供的指引上的限度,这是语言所固有的”,“规则本身是使用语言的一般规则,而一般词语的使用本身也需要解

    它们不能自己解释自己。”82)由于这些缘故,人们对于法律的概念有着长期的争论,哈特把这些争论总结为三个方面的内容:第一,法律与强制命令之间的关系;第二,法律义务和道德义务的关系;第三,规则在什么程度才
    可以算是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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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8-11-29 13:33:28 摘录
    产生这些争论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比如,法律有其明
    确的一面,也有其模糊的一面。在明确的方面,比如法律
    是一种行为规则,法律规定损害赔偿,法律设定权利和义
    务等,这是不会发生争论的;但是在模糊方面,比如原始法
    和国际法是不是一种法律等,不同的人从不同的角度就有了不同的答案。哈特似乎认为,发生这些争论的主要原因实际上是一种语言的原因,或者说,人类语言本身的缺陷导致了人们对于法律概念永无休止的争论。首先是认识的标准问题,原始法和国际法没有立法机关,没有制裁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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