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 下载
注册
登录
|
搜索
正在搜索中...
首页
我的书架
我的主页
我的收藏
我的书评
《新康德主义法学》主要内容:新康德主义法学思想兴起于19世纪70年代的欧洲,20世纪中期后逐渐势微,其主要代表人物是德国的施塔姆勒和拉德布鲁赫。该学派思想主要以康德和新康
……
[ 展开全部 ]
德主义哲学为理论基础,反映了资本主义统治秩序进一步确立后法学界对当时一些社会问题的关注,是康德自由法思想在垄断资本主义的特定历史阶段的新发展。其主要观点是从康德的琖与质料的二元对立出发,强调法的先验逻辑特性和普遍适用的形式特性,强调正义法理念的回归,重申法价值的作用。
[ 收起 ]
作者:刘建伟
出版社:
定价:16.00元
ISBN:9787503671029
给个评价
做个书摘
书摘 (21 )
评价 (1 )
查看所有书摘
按目录显示书摘
冷漠脸frances
2019-02-13 18:43:08 摘录
拉德布鲁赫指出,1933-1945年,法被反复宣扬为有益于民族的一切事项。由此,超个人主义的理念被以极端的形式(公共福利与权力的非妥协性立场、对个人人权的完全否认)加以强调。这是目的观念对正义越权的一个例子。这是因为,只有正义才可以规定个人与民族整体的价值体系。因此,正义应当优先于合目的性。而且,法的确
定性也应优先于合目的性。因为,合目的性不允许任何普
遍妥当性意义上的确认。因此,自以为是或者自称的合目
的性与恣意是毫无二致的。但是,法的确定性的本质与意恰恰在于直面相争的合目的性的各个要求,在单一的意
义上制定明白的法律。
这条书摘已被收藏
0
次
+1
0
分享
收藏
0
条评价
冷漠脸frances
2019-02-13 18:42:52 摘录
后者,观念是尚未系统化的思想。拉德布鲁赫认为“法的理念只能是正义,而非它物,正义是法律之母,先于法律而存在”。6正义和真善美一样,也是一种绝对的价值,它
不能从别的价值中衍生出来。拉德布鲁赫指出,法的这定义是采用演绎之法,依据法的理念得出的,而不是从纷繁复杂的法律现象中归纳出来的。它不是司法的,而是先于司法的,即法的概念在性质上优先于法律实在。法的这
概念排除了或然性,是坚实可信的具有必然性的。法之
所以为法,乃在于它已经为法的概念所包含。
这条书摘已被收藏
0
次
+1
0
分享
收藏
0
条评价
冷漠脸frances
2019-02-13 18:41:49 摘录
拉德布鲁赫认为,理念即最高原理,法的理念就是法
律制定和运用的最高原理。首先,理念不同于理想。理念
为原则,理想是状态。其次,理念不同于目的,目的是立法
者欲以达到的目标,而法的理念高于法的目的,它是法的
目的和手段的指导原则。再次,理念不同于概念。理念是理性之原理,它指“法应当是什么”,而法的概念指“法实际
是什么”,法的概念不涉及法的正邪善恶,而理念仅表示正
义的理念。前者属于存在问题,后者为价值问题。最后,
法的理念也不同于观念,作为一种思维的结果,前者高千
这条书摘已被收藏
0
次
+1
0
分享
收藏
0
条评价
冷漠脸frances
2019-02-13 18:40:27 摘录
科学的价值观可以告诉我们什么是能够做的、什么是将要做的,但不能告诉我们什么是应当做的
这条书摘已被收藏
0
次
+1
0
分享
收藏
0
条评价
冷漠脸frances
2019-02-13 15:59:52 摘录
施塔姆勒认为,法学是研究法律的学问,这种学冋有两种:一是专门的法学,二是理论的法学。专门的是研究实质方面,而理论则应当研究纯粹形式方面。专门法学的终止点便是理论法学的起点。理论法学所讨论的是形式问题,不是实质问题。专门法学所得的事实是历史的,而理论法学所得是逻辑的。在施塔姆勒看来,社会理念和法律秩序的绝对任务是绝对服从个人伦理的规范。在他的著作中我们看到了明确的康德主义的观点:人类的绝对法律存于其自由意志,社会生活的最终目的只能由所有人在“人类意志的共同体”基础上的责任意志的集合所构成。所有社会机构的绝对性存在于个人道德共存意义
上的“共同体”中,这种个人道德被认为是对共同体成员
的行为普遍有效的。拉斯克认为,正是这种观点导致个人主义的法哲学将合意,即把作为伦理学的自主的个人
之间的意志认同,提升到判断社会制度正当与否唯一原
则的高度7
这条书摘已被收藏
0
次
+1
0
分享
收藏
0
条评价
冷漠脸frances
2019-02-12 11:55:29 摘录
新康德主义法学思想兴起于19世纪70年代的欧洲,20世纪中期后逐渐势微,其主要代表人物是德国的施塔姆勒和拉德布鲁赫。该学派思想主要以康德和新康德主义哲学为理论基础,反映了资本主义统治秩序进一步确立后法学界对当时一些社会问题的关注,是康德自由法思想在垄断资本主义的特定历史阶段的新发展。其主要观点是从康德的形式与质料的二元对立出发,强调法的先验逻辑特性和普遍适用的形式特性,强调正义法理念的回归,重申
法价值的作用。
这条书摘已被收藏
0
次
+1
0
分享
收藏
0
条评价
点击加载更多
导购链接
×
做书摘
文字书摘
读图识字
至少还需要输入
10
字
保存原图片为书摘
上传图片
识别
最多输入
500
个字
上传图片
重新上传
写点笔记吧
至少还需要输入
10
字
章节(选填)
绪论
第一章 新康德主义法学概述
第一节 新康德主义法学产生的时代背景
第二节 新康德主义法学的代表人物和主要观点
本章小结
第二章 新康德主义法学的法学源流——康德的法学思想
第一节 康德的生平与著述
第二节 康德法学思想的源流
第三节 康德法学思想的哲学基础
第四节 康德的法学思想
本章小结
第三章 新康德主义法学的哲学源流——新康德主义哲学
第一节 新康德主义哲学概况
第二节 以朗格为代表的生理学派
第三节 以柯亨为代表的马堡学派
第四节 以文德尔班为代表的弗莱堡学派
本章小结
第四章 施塔姆勒的新康德主义法学思想
第一节 施塔姆勒的生平与著述
第二节 法哲学的基本理论
第三节 法律批判说的内涵
第四节 正义法的原则
第五节 对其他学派的批评
本章小结
第五章 拉德布鲁赫的新康德主义法学思想
第一节 拉德布鲁斯赫的生平与著述
第二节 价值哲学的基本观点
第三节 法的理念
第四节 法的价值
第五节 对自然法与实证法冲突的见解
本章小结
第六章 拉斯克的新康德主义法学思想
第七章 韦基奥的新康德主义法学思想
第八章 凯尔森的具有新康德主义法学色彩的纯粹法学思想
结语
附录
主要代表人物与代表著作一览表
主要名词术语与代表人物索引
参考文献
页码(选填)
这本书已经添加了这些章节,请勾选或者新建你的书摘所属的章节
add
up
down
remove
绪论
第一章 新康德主义法学概述
第一节 新康德主义法学产生的时代背景
第二节 新康德主义法学的代表人物和主要观点
本章小结
第二章 新康德主义法学的法学源流——康德的法学思想
第一节 康德的生平与著述
第二节 康德法学思想的源流
第三节 康德法学思想的哲学基础
第四节 康德的法学思想
本章小结
第三章 新康德主义法学的哲学源流——新康德主义哲学
第一节 新康德主义哲学概况
第二节 以朗格为代表的生理学派
第三节 以柯亨为代表的马堡学派
第四节 以文德尔班为代表的弗莱堡学派
本章小结
第四章 施塔姆勒的新康德主义法学思想
第一节 施塔姆勒的生平与著述
第二节 法哲学的基本理论
第三节 法律批判说的内涵
第四节 正义法的原则
第五节 对其他学派的批评
本章小结
第五章 拉德布鲁赫的新康德主义法学思想
第一节 拉德布鲁斯赫的生平与著述
第二节 价值哲学的基本观点
第三节 法的理念
第四节 法的价值
第五节 对自然法与实证法冲突的见解
本章小结
第六章 拉斯克的新康德主义法学思想
第七章 韦基奥的新康德主义法学思想
第八章 凯尔森的具有新康德主义法学色彩的纯粹法学思想
结语
附录
主要代表人物与代表著作一览表
主要名词术语与代表人物索引
参考文献
×
添加一个书摘本
搜索创建书摘本
搜索
正在搜索...
不对,换一下
书名
作者
出版社
备注
ISBN
*
*
×
编辑书摘
书摘
最少还需要输入
10
字
写点笔记吧
最少还需要输入
10
字
*
这条书摘是属于哪一章节的?
绪论
第一章 新康德主义法学概述
第一节 新康德主义法学产生的时代背景
第二节 新康德主义法学的代表人物和主要观点
本章小结
第二章 新康德主义法学的法学源流——康德的法学思想
第一节 康德的生平与著述
第二节 康德法学思想的源流
第三节 康德法学思想的哲学基础
第四节 康德的法学思想
本章小结
第三章 新康德主义法学的哲学源流——新康德主义哲学
第一节 新康德主义哲学概况
第二节 以朗格为代表的生理学派
第三节 以柯亨为代表的马堡学派
第四节 以文德尔班为代表的弗莱堡学派
本章小结
第四章 施塔姆勒的新康德主义法学思想
第一节 施塔姆勒的生平与著述
第二节 法哲学的基本理论
第三节 法律批判说的内涵
第四节 正义法的原则
第五节 对其他学派的批评
本章小结
第五章 拉德布鲁赫的新康德主义法学思想
第一节 拉德布鲁斯赫的生平与著述
第二节 价值哲学的基本观点
第三节 法的理念
第四节 法的价值
第五节 对自然法与实证法冲突的见解
本章小结
第六章 拉斯克的新康德主义法学思想
第七章 韦基奥的新康德主义法学思想
第八章 凯尔森的具有新康德主义法学色彩的纯粹法学思想
结语
附录
主要代表人物与代表著作一览表
主要名词术语与代表人物索引
参考文献
*
页码
×
删除
您确定要删除吗?
定性也应优先于合目的性。因为,合目的性不允许任何普
遍妥当性意义上的确认。因此,自以为是或者自称的合目
的性与恣意是毫无二致的。但是,法的确定性的本质与意恰恰在于直面相争的合目的性的各个要求,在单一的意
义上制定明白的法律。
不能从别的价值中衍生出来。拉德布鲁赫指出,法的这定义是采用演绎之法,依据法的理念得出的,而不是从纷繁复杂的法律现象中归纳出来的。它不是司法的,而是先于司法的,即法的概念在性质上优先于法律实在。法的这
概念排除了或然性,是坚实可信的具有必然性的。法之
所以为法,乃在于它已经为法的概念所包含。
律制定和运用的最高原理。首先,理念不同于理想。理念
为原则,理想是状态。其次,理念不同于目的,目的是立法
者欲以达到的目标,而法的理念高于法的目的,它是法的
目的和手段的指导原则。再次,理念不同于概念。理念是理性之原理,它指“法应当是什么”,而法的概念指“法实际
是什么”,法的概念不涉及法的正邪善恶,而理念仅表示正
义的理念。前者属于存在问题,后者为价值问题。最后,
法的理念也不同于观念,作为一种思维的结果,前者高千
上的“共同体”中,这种个人道德被认为是对共同体成员
的行为普遍有效的。拉斯克认为,正是这种观点导致个人主义的法哲学将合意,即把作为伦理学的自主的个人
之间的意志认同,提升到判断社会制度正当与否唯一原
则的高度7
法价值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