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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书摘本创建于:2017-03-06

当代国外社会学理论

本书是一部可供社会学、社会工作等专业高年级本科生和研究生学习当代国外社会学理论的教材,书中介绍了20余位当代西方社会学家的社会学理论,其中马尔库塞、哈耶克、布希亚、特纳 …… [ 展开全部 ]
  • 作者:刘少杰
  • 出版社: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 定价:39.80元
  • ISBN:97873001073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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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9-04-22 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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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9-04-22 摘录自第 275 页
    会中分化出来的结论。
    尽管这一理论已经颇为有效地回答了卢曼在其理论建构之初所提出的问题,但是他对开放系统理论模式所存在问题的反思,使他最终转向了自创生理论。通过对这一产生于认知生物学领域的理论的抽象化及一般化,卢曼将这种观念应用于对社会系统及其各个功能次系统的分析当中。基于这一理论,卢曼得以围绕法律系统与社会系统的一般关系和法律系统与其他社会次系统之间的关系两个方面,重新
    阐释法律与社会的关系。在前一种关系中,卢曼基于对法律系统统性的论证,特别是在法律自我再生产的运作和法律系统的自我观察和外部观察之间的区分,将法律系统定位于社会系统当中的次级自创生系统,揭示了法律对社会条件的依赖性,同时确立起了法律系统在规范的封闭和认知的开放之间的辩证关系。而在后一种关系中,卢曼通过将运作封闭与结构耦合概念相结合,为法律与经济、法律与政治以
    及法律与道德之间的关系提供了一种新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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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9-04-22 摘录自第 274 页
    通过前文的分析与讨论,我们可以知道,卢曼的法社会学理论是以其社会系统理论为基础,特别是基于系统/环境的关系、社会的功能分化以及对复杂性的化约等观念,以“法律与社会的关系”作为核心问题,经历了两个阶段建构起来的。卢曼首先通过对古典法社会学理论和当代法社会学理论中若干问题的反思,确立起“复杂性”这一研
    究起点。他从“法律作为社会系统的结构”这基本观念出发,从静态和动态两方面阐述了他对于法律与社会之间的关系的见解。在静态方面,从时间、事物以及社会三个维度分析预期对于社会秩序的形成所具有的重要意义,进而得出法律就是“规范性行为预期的一致的一般化”这一洞见。在动态的方面,则提供了一种与其社会演化观和社会分化理论结合在一起的法律演化的三阶段论。通过对现代社会中功能分化的强调,卢曼进一步达致了对于法律作为一个社会次系统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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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9-04-22 摘录自第 255 页
    法社会学理论试图在法律与社会之间建立一定的因果关系,主要体现为两种方式:一种是所谓的“反映模式”,即把法律看作社会条件或社会需求的反映;另一种则是将其表述为一种目的/手段之间的关系,较为典型的就是把法律看作社会控制的工具。此处将分析二者各
    自的特点以及卢曼的理论与这两种模式的不同。
    1.“反映模式”( mirror thesis)是美国学者 Brian Tamanaha在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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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9-04-22 摘录自第 248 页
    构成经验研究的基础。正如有的学者所指出的,社会理论可以分成两种类型,一种是可以给经验研究以连贯性,这样其结论可以在形成和证明社会政策或者进行法律论辩和决策时加以使用;而另一种则是为经验观察提供一个框架和纽带,这并不能为社会行动的参与者提供直接的指导,而是提供一种认识上的启发。②很明显,卢曼的理论属于后一种类型。他自己曾经明确地表示:“我并不尝试提出一种可用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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