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书摘本创建于:2016-07-19
法的门前
《法的门前》是美国经典法理学教材《法律之门》的作者之一彼得•德恩里科与原书中文译者邓子滨,专为中国读者合作改编而成。原书在美国畅销30多年,历经8版,被誉为英美法的微型 …… [ 展开全部 ]
- 作者:彼得•德恩里科 邓子滨
- 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
- 定价:35.00元
- ISBN:9787301206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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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作为一种职业理想,在某种程度上被腐蚀了,因为有关正义的文化使人很难说律师的生活是牧师式的,而牧师的目标,除了正义之外,还有同情和希望。同情是忠告的核心,而忠告是律师绝大部分时间在做的事情。律师在绝大部分时间里不是分配、运用或者服务于正义,而是服务于那些知道和想要知道如何渡过难关的人。正义无疑是一种重要的职业美德,但不足以成为一般律师所信奉的人生理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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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使生物的生存成为可能,无拘无束的心智必须被导入大脑和神经系统的压缩阀中。为了表达和阐释这种被压缩的意识内容,人类发明了并永无休止地装潢着被称为语言的符号系统和内在哲理。每个人都同时是他生长其中的语言传统的受益人和受害者—受益,在于语言使他能够接近其他人的经验记录;受害,在于语言使他坚信被压缩的意识仅仅是意识,使他对现实的感知混沌不清,以至于轻易将概念当成教据,将言词当成实物。在语言的宗教里,被称为“这个世界”的,是被压缩的意识所表达的领域,换言之,是被语言所僵化了的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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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而,关于先例原则,我想让你们铭记它是双面的。它不是一个原则,也不是一列原则,而是两个、两列原则,它们同时运用于同先例时,相互之间是矛盾的。其中一个原则是为了剔除注定要造成麻烦的先例,另一个原则是为了利用似乎是有所助益的先例。两个原则肩并肩地存在着。同一律师在同一辩护词中,同一法官在同一法庭意见中,可能运用严格原则将过去的案件删削一半,而运用宽松原则去重建另一半。如果不认识到这一点,就无法懂得法律何以能够变化和发展,而又立足于过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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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学院里,他们告诉你,法律是一门了不起的科学,是尽善尽美的理性。事实上,它是罗马法、圣经、教会法、迷信、封建残余、狂乱的虚构和冗长死板的制定法的大杂烩。教授们努力从混乱中得到秩序,在鬼都找不到的地方寻求意义。——伊弗雷姆·图特,《美国佬律师》,194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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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卡夫卡之见,什么是法的核心问题?什么是其解决的障碍?如果人民知道,法为贵族享有,受贵族治理,为贵族服务,人民必须反抗吗?卡夫卡说:“我们更应该痛恨自己…”这是不是说问题在于人民内部?哲学家阿尔弗雷德·诺思·怀特海德( Alfred NorthWhitehead)曾经说过:所有西方哲学只不过是柏拉图的注脚。同样可以说,所有西方法律都不过是卡夫卡的注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