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因果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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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我们推论到的领域不一定晚于我们据以推论的领域。固然有些定律——特别是热力学第二定律——使得推论一般不是向后而是向前进行,但这并不是因果律的一个普遍特点。比方说地质学的推论就几乎都是向后进行的。第二,我们不能规定在叙述一个定律时关于所涉及的数据的数目的法则。如果胚胎学的定律竟然变得可以用物理学的说法来叙述,那就需要极其复杂的数据。第三,推论可能只涉及到被推论到的事件的某种多少带有普遍性的特点。在伽里略以前的年代,人们知道不受外物支持的重的物体坠落,这是一个因果律;但是人们并不知道坠落的速度,所以在一个有重量的物体坠落的时候,人们不能精确他说出经过一定时间之后物体在什么地方。第四,如果定律只表示一种很大程度的概然性,那么这和它表示一种必然性几乎可以同样令人满意。我所想到的并不是这个定律为真的概然性;象我们的其它知识一样,因果律也可能是错误的。我所想到的是某些定律表示概然性,例如量子论的统计定律。假定这类定律完全为真,它们只能使被推论到的事件带有概然性,但这并不妨碍我们把它们当作按照上面定义所说的那种因果律。这条书摘已被收藏0次+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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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因果律”,就我所指的意义来说,可以定义为一个普遍原理,在已知关于某些时空领域的充分数据的条件下,凭借这个原理我们可以推论出关于某些其它时空领域的某种情况。这种推论可能只具有概然的性质,但是只有在概率超过一半的时候,我们所谈的那个原理才能被人认为称得上一个“因果律”。这条书摘已被收藏0次+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