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部分 科学推理的公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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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所说的知识分为两类:第一类是关于事实的知识;第二类是关于事实之间的一般关连的知识。与此紧密相关的还有另外一种区分;有一种可以叫作“反映”的知识,还有一种能够发挥控制熊力的知识。莱布尼兹的单子“反映”宇宙,在这种意义上单子也就“认识”宇宙;但是由于单子之间永不互相作用,它们也就不能“控制”它们身外的任何东西。这是一种关于“知识”的看法在逻辑上推到极端的表现形式;另一种关于“知识”的看法在逻辑上推到极端就是实用主义,正如首先由马克思在《费尔巴哈论纲》(1845)中422 所提出的:“人的思维是否具有客观的真理性,这并不是一个理论的问题,而是一个实践的问题。人应该在实践中证明自己思维的真理性,即自己思维的现实性和力量,..。哲学家们只是用不同的方式解释世界,而问题在于改变世界。” 我认为莱布尼兹和马克思的看法都是不完全的。非常简略地从大体上讲,前者适用于关于事实的知识,后者适用于关于事实之间的一般关连的知识。就这两种知识来讲,我所说的都是指非推理的知识而言。我们对于概率的研究已经证明非推理的知识一定存在,这种知识不仅是关于事实的知识,而且是关于事实之间的关联的知识。这条书摘已被收藏0次+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