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性法律制度的失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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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权制度的核心无疑应该存在于在很大程度上属于无意识的社会和经济实践中;这些实践必须根植于法律制度之外的其他事务的发展进程中。这正是霍布斯的老问题:当大多数人遵守法律时,政府就能有效地执行法律,并且相对成本低廉地打击少数破坏法律的个别人;但是,当破坏法律的现象大规模出现时,没有哪个政府当局能够强大到能控制住每一个人。在这种情况下,法律的执行越来越没有效力,作为个体的人就有动力去追寻他自己的利益,而根本不会理睬什么书面上的限制。法不责众的问题是有意思,可我翻篇一部《利维坦》也没找到霍布斯在何处提过这个问题?这条书摘已被收藏0次+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