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付“钟罩”的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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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世界的律师都臭名昭著,因为他们不愿接受传统程序中哪怕最小的变化。查尔斯-狄更斯写道:“英国法律中的一个大原则就是各行其是……做鞋的人不觉得鞋挤脚,觉得鞋挤脚的人不知道鞋是怎么做出来的。”……法律界竭尽全力地反对托伦斯(澳大利亚的所有权记录系统是世界上最安全的系统,托伦斯是这个系统的缔造者之一),但托伦斯还是战胜了澳大利亚南部律师们的反对意见。但他的成功只是例外情况。解铃还须系铃人,作为一个规律,大多数国家的所有权凭证登记制度都是律师创造出来的,并在其他律师的积极反对下变得漏洞百出。消极的抵制甚至也许比积极的反对更糟,因为积极的反对至少是或者成功或者失败,而消极的抵制更为阴险,它会使事情毫无进展。不少法案在受到实践者的欢迎之后就已经完全失效;经证明,那些法案只是空谈,或者甚至是“乍看有益,但会导致殷灭的法案”。其他法案建立起的程序非常冗长,几乎使人无法察觉法律的进展。这样的法案当然不会给已确定的惯例带来危害,而且因此往往会被法律界接受,但这些法案事实上根本无法实现其既定意图;它们只是增加了法律条文的数量,即使算不上失败,至少也是没有成功。怎么感觉这说的不像律师的法律帝国,更像是《是,大臣》系列里描绘的文管系统?沆瀣一气的啊?这条书摘已被收藏0次+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