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 司法从业者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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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对于犯罪罪名的评价中,被告人主观上持什么心态,对于最终认定为轻罪还是重罪有直接影响。主观心态除了被告人自己供述外,往往只能通过客观情况来判断,而实践中有很多客观情况是难以对被告人当时的心态得出明确的、有倾向性的结论,这就是律师发挥价值的时机了。律师发挥价值,一则需要准备判断被告人的心态,二则可以转变被告人的心态。这条书摘已被收藏0次+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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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道从什么时候起,社会司法领域的普遍印象是很容易产生“冤假错案”,于是一个律师能不能达到“无罪”的判决结果成了评价律师价值的重要标准;律师能不能制造舆论、和司法机关有没有关系也成了律师是否有本事的评价标准。看到这些情况,我想刑事辩护律师业务不精的现状也有很大一部分是由这些当事人的价值取向造成的。我们不能受影视剧或是小说的影响,对职业律师产生不信任感。评价一个律师的标准,不是由当事人、甚至是旁观者决定的。这条书摘已被收藏0次+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