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违法可以称为合法吗」,「普通人突然遭遇法律问题时,怎样做才不至于很被动」,「遭遇欠薪应该怎样维权」,「律师的“专业性”体现在什么地方」……生活中,工作中,这些有关法律 …… [ 展开全部 ]
  • 作者:知乎
  • 出版社:中信出版集团
  • 定价:45.00
  • ISBN:9787508657790
  • 2018-07-31 16:28:55 摘录
    (3)有个非法行医案(我特意去翻了一下判决书,2006年的案件)。医生非法接生,是个死婴,产妇后来也死亡了,鉴定是分娩时并发子宫、会阴部撕裂,致产后大出血死亡。专家意见认为接生医生的过错在于产妇分娩前没有按高危妊娠管理规定将产妇送医院分娩,在分娩后也没有及时发现产妇产道裂伤。按法律规定非法行医致死亡要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幸好,辩护律师是医学专业转行专做非法行医诉讼的他为这个案件专程买了一套厚厚的医学教材,庭前庭后到单位约法官谈这个案件很次,给法官讲解产妇在分娩过程中及分娩后大出血是突发、难以预料的,接生医生
    个人失误在整个事件中的作用程度并不高(我只是大概记得好像是这个观点,学与家请勿打脸)因此病人的死亡原因与行医行为之间只是间接因果关系,死亡原因要是病人自身的身体状况(因为是死婴)等多种原因所致,不能认定为“非行影数人死亡”。最后法官也采纳了他的观点,只认定是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并在三年以下
    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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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7-06-20 22:50:16 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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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6-02-23 15:13:29 摘录自277页
    模板版权方自然是希望模板可以纳入版权保护,这简直是一个一劳永逸的解决方式。从此那个复杂又没太大用处的“模板保护工具包”就可以退休了。但立法者则持谨慎态度,一方面,目前看来似乎将模板纳入版权保护范围内缺少法律的依据和基础;另一方面,由于模板本身详尽程度大相径庭,一概而论地将近来新式的详尽模板归入传统的粗略模板而不予保护,似乎也有悖于“保护创新”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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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6-02-23 14:51:28 摘录自246页
    在对于犯罪罪名的评价中,被告人主观上持什么心态,对于最终认定为轻罪还是重罪有直接影响。主观心态除了被告人自己供述外,往往只能通过客观情况来判断,而实践中有很多客观情况是难以对被告人当时的心态得出明确的、有倾向性的结论,这就是律师发挥价值的时机了。
    律师发挥价值,一则需要准备判断被告人的心态,二则可以转变被告人的心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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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6-02-23 14:45:08 摘录自227页
    不知道从什么时候起,社会司法领域的普遍印象是很容易产生“冤假错案”,于是一个律师能不能达到“无罪”的判决结果成了评价律师价值的重要标准;律师能不能制造舆论、和司法机关有没有关系也成了律师是否有本事的评价标准。看到这些情况,我想刑事辩护律师业务不精的现状也有很大一部分是由这些当事人的价值取向造成的。
    我们不能受影视剧或是小说的影响,对职业律师产生不信任感。评价一个律师的标准,不是由当事人、甚至是旁观者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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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6-02-23 13:46:35 摘录自189页
    其实,任何部门任何行业,都既有好人也有坏人,但更多的还是既不会主动作恶,也不会在职责范围之外主动提供帮助的“螺丝钉”。将工商执法人员或其他部门公务员整体抹黑或整体歌颂,整体视为“坏人”或“好人”,都是不恰当的,对有效解决问题都不会有任何好处。
    对整个行业的抹黑是不恰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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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6-02-23 13:31:20 摘录自161页
    在互联网环境下,咨询的大量转载咨询成本低、难以追溯,使得很多商业平台大量转载某些原创内容,给用户造成各种信息只要注明出处就可以随便转的印象,但其实不是这样的—这里面也有两种情况,即授权和非授权。很多门户网站之间都是有彼此授权的情况,因此他们直接可以直接进行分享或转载,而不用承担侵权责任;而正规的门户网站如果收录某项原创内容,都会联系作者获得授权,然后支付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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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6-02-23 11:53:29 摘录自105页
    所以,消费者在平时消费,尤其是权益受损时,需尽可能地留存并提供证据或证据线索,最起码要有证据证明自己与经营者之间有消费关系、所消费的商品或服务状况、价款、自己权益受损状况。
    尽量留存证据,及时借助执法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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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6-02-23 11:43:36 摘录自89页
    设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意义,在于通过给予过错方一经济上的惩罚,以提高其过错成本能、保护无过错方的利益idea方法来惩恶扬善,并最终达到保护社会风气和公序良俗的目的。但与普通大众思维的角度不同的是,立法者并不能简单的将所有过错都施以同样的额惩罚,否则可能导致一个人犯了小错就破冠破摔,最终反而不利于社会秩序的维护。
    法律与普通大众思维的不同,往往导致了许多人的误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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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6-02-23 11:32:55 摘录自80页
    调解制度大概可以算是法制建设中最具中国特色的内容了,也长期被法律界人士诟病。
    反对的理由,其一是法官作为裁判者,本应严格对原被告双方的责任做出界定,却以调解这种方式模糊双方的权利和责任,不仅使在调解中做出让步的当事人对司法公正失去信任,还促使被让步一方因减少成本开支而在未来的同类纠纷中选择不诚信,从司法信用危机逐渐进一步引发社会信用危机,对纠纷的处置方式应当责权分析,界限鲜明,对突破界限的犯规行为不予惩罚或程序性惩罚,只会因犯规成本低而大量产生犯规行为。
    调解作为中国最常见的纠纷解决方式,饱受诟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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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6-02-23 11:14:10 摘录自31页
    法律人认为世界是由“法律事实”构成的,这包含两个含义:第一,法律人相信证据,而不轻信一面之词,更不诉诸感情,对“我弱我有理”更是嗤之以鼻,这就是所谓的“证据意识”;第二,法律人不是机器猫,不执著所谓的真相,只要经过质证以后的证据形成了一个法律事实,那么法律人就相信他是真的,这就是所谓的“程序正义”。
    法律事实的两层含义:证据意识与程序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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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6-02-23 11:02:46 摘录自21-22页
    很多人都觉得陪审团制度才是最好的审理制度,而没有陪审团的审理,很容易存在枉法裁判的情形,并且曾经身边很多人都说最完美、最好的审判或者法制最完善的国家,都是采用陪审团制度。这是一种误区,他们得知陪审团的方式,多是通过影视剧,而关于律政题材的电视剧多出自英美法系国家。无论是大陆法系的纠问制诉讼方式还是英美法系的对抗诉讼方式,都存在其自身优缺点,不能一概而论。
    不同的法系与制度均有其优缺点与适用范围i,我们不能受到影视剧的误导,更不能一概而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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