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制度与形式的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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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且,即使在法律和制度不正义的情况下,前后一致地实行它们也还是要比反复无常好些。这样,那些受制于它们的人至少知道它们所要求的是什么,因而可以尝试着保护自己,相反,如果那些已经受害的人们在某些规范可能给予他们某种保障的特殊情况下,还要受到任意专横的对待,那就是甚至更大的不正义了。另一方面,在某些特殊情形中,通过违反既定规范来减轻那些受到不公平待遇的人的困苦也可能不失为上策,但我们为这种事的辩护究竟能走得多远(特别是在损害以信任现行制度为基础的期望的情况下),仍然是政治正义领域中一个很麻烦的问题。总之,我们所能说的就是:形式正义或遵守体制要求的力量,显然有赖于制度的实质性正义和改造它们的可能性。这条书摘已被收藏0次+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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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对法律和制度的公正一致的管理,不管它们的实质性原则是什么,我们可以把它们称之为形式的正义。如果我们认为正义总是表示着某种平等,那么形式的正义就意味着它要求:法律和制度方面的管理平等地(即以同样的方式)适用于那些属于由它们规定的阶层的人们。正像西季维克强调的,这种平等恰恰就隐含在一种法律或制度的概念自身之中,只要它被看作是一个普遍规范的体系。形式的正义是对原则的坚持,或像一些人所说的,是对体系的服从。这条书摘已被收藏0次+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