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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媳但已结婚的,尤其是那些已有孩子的妇女,跟丈夫居住。①极少数在1949年之前有一妻一妾的男人被要求从两个老婆中选一个,离掉另一个。这可能对妇女的婚姻自由并没有起到什么作用,但将妇女的婚姻状况置于国家掌控之下,却的确有进一步限制地方精英权力的效果。这些地方势力已在士改中得到削减。然而,这种情形下的离婚并不一定会改变居住的安排。曹竹香的村里有个男人跟正室离了婚,留下了小妾。正室离婚后依然跟前夫及小妾住在同一屋檐下,并且相处融洽。集体化之前,前夫一直种着她的地。几年后,她同一个竹香介绍的男人结了婚。②尽管现实中各种关系的解决在很大程度上都由具体的实际情况而定,但在“一夫一妻”这个问题上,却明显没有妥协的余地。这条书摘已被收藏0次+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