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治与乱

本书以香港2014年“占 领运动”和2015年行政长官普选制度本地立 法失败为开篇,解析了香港政治之所以走入当前困局的心理、社会、政治和历史脉络,包括:香港社会对于“一国 …… [ 展开全部 ]
  • 作者:阎小骏
  • 出版社:人民出版社
  • 定价:32.00元
  • ISBN:7010161976
119 /法律之上
  • lingdodoo
    2018-02-21 15:19:24 摘录
    在随后的“庄丰源案”和“刚果(金案)”中,京港双方在调适两个法系之间的潜在冲突和矛盾方面则显得更有智慧和分寸。虽然在“庄丰源案”中,全国人大并不同意终审法院对于居港权问题作出的解释,但并未采取任何实质性的法律或政治行动加以纠正;而仅是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的名义作出声明,指“香港特区终审法院七月二十日对庄丰源案的判决,与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有关解释不尽一致,我们对此表示关注”。特区政府亦没有就此案的判决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释法要求。而在2011年的“刚果(金)案”中,尽管不少香港法律界人士认为法院应该跟从普通法传统中的“有限外交豁免权”原则,但终审法院仍以三比二的比数决定依照基本法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寻求释法,并最终跟从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外交豁免权原则的解释。这是在“港人治港”的原则下,第次实现京港双方相向而行、互相合作,妥善处理了两种法系之间矛盾和冲突的成功案例。
    这条书摘已被收藏0
  • lingdodoo
    2018-02-21 15:14:27 摘录
    显然,由“吴嘉玲案”引起的中央权力与特区司法权力的第一次遭遇,并非令人愉悦的经历。终审法院当年拒绝依基本法规定向全国人大提请释法,实质上是政治上赌博的行为。而正是在终院决定不按正当程序寻求释法,又执意将司法审查权延伸到国家行为,这才引致特区政府通过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释法的不寻常做法。终院的行为,实际上是用“一国两制”和高度自治作为政治筹码,试探北京是否会在管治权威受到挑战时让步。北京以“释法”的形式给予明确回应。有评论者曾就此写道:
    全国人大第一次对香港基本法进行解释,其要害不在于单纯的港人在内地所生子女的“居港权”问题,而在于如何处理临时立法会合法性受质疑所产生的问题,以及香港法院判词中对违宪审查权的范围表述是否挑战中央权威的问题……这一次释法,是“中央”对地方司法机关冒犯其权威的挑战予以的还击,围绕居港权案件而产生的第一次人大释法事件,揭示了中央权威不容冒犯这一“政治”与地方法院强调“法治”的冲突。通过“澄清”和“释法”,中央权威得到了维护。
    这条书摘已被收藏0
  • lingdodoo
    2018-02-21 15:12:05 摘录
    1999年终审法院关于“吴嘉玲案”的判决曾导致一场宪制上的轩然大波,引起京港双方的深切不安。终院秉持普通法传统,认为法院应当尽量维护基本法所载明的香港市民的“核心权利”,因而作出相关判决。香港特区政府基于防止大量人口涌入的行政考虑,表示强烈反对;中央政府亦对香港司法机构声称拥有审查中央政府国家行为合宪性的权力而产生政治忧虑,担心一发而不可收拾。两相叠加,最终导致了全国人大常委会不得不根据中英谈判达成的有关协议和当年制定基本法时的原始考虑,对基本法进行解释。
    这条书摘已被收藏0
  • lingdodoo
    2018-02-21 14:44:22 摘录
    第一次人大释法是199年针对“吴嘉玲案”判决的释法,就香港永久性居民在香港以外所生中国籍子女等的居留权问题进行解释。第二次释法是2004年就行政长官产生办法和立法会产生办法修改的法律程序问题进行解释。第三次释法是2005年就补选产生的行政长官的任期问题进行解释。第四次释法是2011年针对“刚果(金)案”的审理,应香港终审法院的要求而就外交豁免权原则进行解释。
    这条书摘已被收藏0
  • lingdodoo
    2018-02-21 14:43:19 摘录
    但香港法治的复杂之处在于:两个截然不同的法律体系之间的差别恰好是存在于主权者与地方司法机构之间。因此一旦被投入司法实践,许多始料未及的问题都会产生,有的问题直接涉及国家在香港的主权和管治权威。类似间题是否能得到妥善处理,当然取决于京港双方彼此的了解、熟悉和信任程度,但关键还在于是否保持克制,及是否能采取有智慧的方法处理冲突。1997年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对香港基本法总共进行了四次解释,而中央权力同香港司法界之间的最初碰撞主要发生在第一次释法过程中。在“庄丰源案”(未释法)和“刚果(金)案”(第四次释法)中,北京和香港都有智慧地处理了双方潜在的冲突,维护了香港的法治秩序。
    这条书摘已被收藏0
  • lingdodoo
    2018-02-21 14:41:08 摘录
    基本法规定如此复杂的解释程序,根本目的是为了平衡中国主体的大陆法传统与香港特区实施的普通法传统之间的潜在冲突。“释法”本身恐怕并非如某些媒体所宣传的那样是毁灭香港法治的“杀器”,相反它是把打开通向两个法系和谐共处、共同为“一国两制”服务之门的钥匙。陈弘毅教授明确指出:
    人大释法是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秩序的一部分……并非中央权力任意行使其权力或破坏香港的法治或自治。香港法院在一般案件的诉讼过程中适用和解释基本法和其他香港法律的权力并没有受到干扰、剥夺或减损。
    这条书摘已被收藏0
  • lingdodoo
    2018-02-21 14:28:57 摘录
    基本法的解释权问题最能凸显两种法律体系之间的冲突,因而也自然而然最具政治上的争议性。全国人大常委会香港基本法委员会委员、法学家陈弘毅曾对此有过论述。他说:
    在香港的普通法制度中,唯有法院在判案时才能对法律作出权威性解释,法院的法官有高深的法律造诣,他们在行使其解释权时必先聆听诉讼当事人代表律师提出的论点,然后在判词中阐述其采纳解释背后的理据。法院遵从公正程序,最后以理服人,这样的法律解释不但具权威性,也享有道德上的正当性或认受性。因此,从普通法的角度看,由独立的法院行使法律解释权,是“法治”的必不可少的元素。
    这条书摘已被收藏0
  • lingdodoo
    2018-02-21 14:24:43 摘录
    香港特区政府律政司是维护法治的核心力量。律政司专门负责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法律事务,包括提出所有刑事检控、草拟香港政府提出的所有法律草案,以及为香港特区政府提供法律意见。香港特区政府的所有执法部门和纪律部队是执行法纪、维护法治的基础力量。从更广义的角度看,香港以律师和大律师为主体的法律界也是维护和传承法治传统的重要队伍。根据香港特区政府的统计,截至2014年9月,香港共有1294位执业大律师,8123位执业律师,825家本地律师行和79家外资律师行。这些法律界从业人员为香港各界提供各式各样的日常法律服务。它们的专业组织香港大律师公会和香港律师会——也在涉及社会总体利益的重大法治问题上时常代表法律界发表意见,在公共政治讨论中扮演重要角色。
    这条书摘已被收藏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