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得见的正义

当走向法治成为社会共识 本书用23条法律格言讲解共识形成的必然 当程序正义成为一种流行词话 本书用通俗语言阐述流行背后的深刻 陈瑞华教授十年之后再推力作 实现正义,哪怕天 …… [ 展开全部 ]
  • 作者:陈瑞华
  • 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
  • 定价:CNY 36.00
  • ISBN:7301225431
1.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实现
  • 好梦无梦
    2022-01-20 14:14:48 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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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好梦无梦
    2021-09-24 08:07:50 摘录
    法律程序的建立实质上是对个人自由提供的一种重要保障
    嫌疑人也拥有自由,所以应该有人为他们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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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stación
    2021-03-16 13:03:09 摘录
    原因其实很简单。这里的程序是政府机构专门用来管理、控制社会的手段,也是对个人权利的一种限制方式。这种对程序的重视仍然是一种表象。因为官员们通过使程序繁杂化,逐渐将自己的权力在百姓心中神秘化甚至市场化,使宪法和法律上确立的公民权利透过自己对权力的恣意行使,而受到近乎苛刻的“过滤”。
    显然,司法制度中的“重实体,轻程序”也罢,行政管理中的“重手续”也罢,实质上不过是“重权力,轻权利”的表现形式。具体到诉讼领域,这种对国家权力的畸形重视以及对个人权利的极度轻视,显示出这是一个“重国家,轻两造”的社会。在此情况下,重视手续和轻视程序所造成的后果都是一样的,也就是使处于弱者地位的被裁判者、被管理者都不具有基本的人的尊严,其本身也都不成其为目的,而不过是用以实现他人、社会、国家目的的手段。
    重权力,轻权利 重国家,轻两造 即使法治进步,言犹在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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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木念个林
    2019-12-10 21:17:19 摘录
    不符合公平、正义等价值观念的法律程序,即使非常完备、有效和实用,也不具备道德上的正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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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流羽
    2017-11-24 21:15:18 摘录
    这一点,其实就是程序正义的灵魂所在。作为“看得见的正义”,程序正义所最终要求的就是代表国家行使公权力的官员或者机构,在作出使一个人的权益直接受到有利或者不利影响的决定之前,必须给予这个人以参与决定制作过程的机会,对那些利益处于对立状态的当事者,必须保持中立,不偏不倚,并确保参与者拥有平等的参与机会和参与能力。与此同时,决定者在作出限制或者剥夺个人权益的决定时,还必须极其慎重,内心具有并向外部表达出充足的理由,以便能尽量说服受到不利对待的一方。
    为什么要程序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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