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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走向法治成为社会共识 本书用23条法律格言讲解共识形成的必然 当程序正义成为一种流行词话 本书用通俗语言阐述流行背后的深刻 陈瑞华教授十年之后再推力作 实现正义,哪怕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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崩地裂! 《看得见的正义》作为一本法学经典著作,时隔十年之后由陈瑞华教授全新修订,本书三分之二篇幅重新写作。在“程序正义”成为流行话语的当下,作者以深厚的学术功底为依托,用流畅的语言讲解“程序正义”的真正内涵,可以说是面向社会进行一场法学理论的知识普及。本书讲述的法律格言,极具传播性,初读令人耳目一新,细读则足以令人受益匪浅。 本书初版于2002年,本次修订版本以法律格言的解读为主线,对全书内容进行了大幅度更新。 本书对法律格言的解读没有采取学术论文的表述方式,而更多地采用即兴而发的方式。通过对一个个案例、故事、典故的解读,作者以一种非学院式的论述方式,或“娓娓道来”,或“循循善诱”,或“旁征博引”,通过对经典法律格言的分析和讨论,深入浅出地揭示了程序正义的理念。 可以说,本书不仅是法学学子、法律从业人员的必读图书,更是对法律感兴趣的一般读者的首选法律读本。
[ 收起 ]
作者:陈瑞华
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
定价:CNY 36.00
ISBN:9787301225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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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梦无梦
2022-01-20 14:14:48 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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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梦无梦
2021-09-24 08:07:50 摘录
法律程序的建立实质上是对个人自由提供的一种重要保障
嫌疑人也拥有自由,所以应该有人为他们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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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stación
2021-03-16 13:03:09 摘录
原因其实很简单。这里的程序是政府机构专门用来管理、控制社会的手段,也是对个人权利的一种限制方式。这种对程序的重视仍然是一种表象。因为官员们通过使程序繁杂化,逐渐将自己的权力在百姓心中神秘化甚至市场化,使宪法和法律上确立的公民权利透过自己对权力的恣意行使,而受到近乎苛刻的“过滤”。
显然,司法制度中的“重实体,轻程序”也罢,行政管理中的“重手续”也罢,实质上不过是“重权力,轻权利”的表现形式。具体到诉讼领域,这种对国家权力的畸形重视以及对个人权利的极度轻视,显示出这是一个“重国家,轻两造”的社会。在此情况下,重视手续和轻视程序所造成的后果都是一样的,也就是使处于弱者地位的被裁判者、被管理者都不具有基本的人的尊严,其本身也都不成其为目的,而不过是用以实现他人、社会、国家目的的手段。
重权力,轻权利 重国家,轻两造 即使法治进步,言犹在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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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木念个林
2019-12-21 11:09:42 摘录
在法庭这一特定的时空范围内,控辩双方不得不抛弃其原来所具有的社会角色和地位,而具有各自的诉讼角色和地位;他们必须使用与法庭审理相适应的语言、规范和逻辑推理方式,进行一种理性的交涉和平等的抗争。在这一由各方共同参与并交互作用的过程中,任何形式的不平等都会使法庭上的交涉、说服气氛受到破坏而演变成为程度不同的压制、专横和强迫。
控辩双方的“平等武装”被视为程序正义的基本保障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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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木念个林
2019-12-19 12:10:32 摘录
正因为如此,审判开又被称为“形式上的公开”,而裁判的透明性则被视为“实质上的公开”。
这种裁判的透明性之所以得到强调,是因为审判公开有一个不容回避的界限:裁判者的评议过程必须是秘密的。这一方面可以保证裁判者能够从容不迫地整理自己通过庭审所形成的思路,客观而无顾虑地发表自己的裁判意见和理由,另一方面也可以防止控辩双方以及社会公众对自己的裁判施加非理性的影响。显然,裁判者的评议秘密必须加以保证。但是,这种不得已而为之的秘密评议,也给公众了解评议过程以及裁判赖以形成的依据和理由造成了困难,同时也给裁判者滥用裁判权甚至枉法裁断制造了机会。为此,现代法治国家一般设计出了一种旨在确保公众事后了解裁判形成过程和理由的制度:裁判结论公开后的理由说明以及判决书需详细载明理由。(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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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木念个林
2019-12-19 08:34:24 摘录
实际上:迟来的正义之所以为非正义,倒不是因为实体结论发了错误或者造成了实体上的不公正,而是由于实体结论的过迟产生而造成了程序过程上的不公正。这种正义的迟到现象所损害的是司法裁判的及时性( timeliness)
及时性讲求的是一种典型的“中庸之道”,是在过于迟缓和过于急速之间确定的一种中间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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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木念个林
2019-12-18 23:42:40 摘录
现实中所存在的制度实践尽管具有其各方面的成因——似乎从这一角度上看,“存在的就是合理的”——但是,“存在的”却未必是人道的、文明的、公正的和符合人性基本要求的,甚至可能是极其野蛮的、残酷的、专横的,或者至少是不科学的。
存在即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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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木念个林
2019-12-18 23:09:01 摘录
再有,裁判者只有对案件保持中立和无偏私的地位,才可以使其审判过程和裁判结论具有公信力,也就是取得当事人以及社会公众的普遍信任和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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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木念个林
2019-12-10 21:19:05 摘录
美国学者戈尔丁曾将这一点视为程序公正的第二类标准,其中包括有四项要素:对各方当事人的诉讼都应给予公平的关注;纠纷解决者应听取双方的论据和证据;纠纷解决者应只在另一方在场的情况下听取一方的意见;各方当事人都应得到公平的机会来对另一方的论据和证据作出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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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木念个林
2019-12-10 21:17:19 摘录
不符合公平、正义等价值观念的法律程序,即使非常完备、有效和实用,也不具备道德上的正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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夕
2018-03-06 20:21:26 摘录
听审的权利。中世纪的日耳曼发法中法庭裁判也讲究类似的哲学:l诉讼一方的陈述等于没有陈叔;裁判者应听取双方的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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夕
2018-03-06 20:15:38 摘录
司法制度中的“重实体,轻程序”也罢;行政管理中的“重手续”也罢,实质上,不过是“重权力,轻权利”的表现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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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羽
2017-11-24 21:15:18 摘录
这一点,其实就是程序正义的灵魂所在。作为“看得见的正义”,程序正义所最终要求的就是代表国家行使公权力的官员或者机构,在作出使一个人的权益直接受到有利或者不利影响的决定之前,必须给予这个人以参与决定制作过程的机会,对那些利益处于对立状态的当事者,必须保持中立,不偏不倚,并确保参与者拥有平等的参与机会和参与能力。与此同时,决定者在作出限制或者剥夺个人权益的决定时,还必须极其慎重,内心具有并向外部表达出充足的理由,以便能尽量说服受到不利对待的一方。
为什么要程序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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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实现
2.听取另一方的陈述
3. 不做自己案件的法官(之一)
4. 不做自己案件的法官(之二)
5.既听取隆著者也听取卑微者
6.迟来的正义为非正义
7. 正义根植于信赖
8.实现正义,哪怕天崩地裂
9.一事不再理
10.没有原告,就没有法官
11.无救济则无权利
12.如果原告就是法官,只有上帝才能充当辩护人
13.任何人均无义务指控自己
14.任何人不得从其不法行为中获得利益
15.谁主张,谁举证
16.不能证明的事实就等于是不存在的
17.疑义时做有利于被告人的解释
18.谁来监督监督者
19.行使其权利的人,得视为不损害任何人
20.任何人在自己的案件中都不被视为可靠的证人
21.人的外部行为反映其内心秘密
22.公平游戏
23. 刑律不善不足以害良民,刑事诉讼律不备,即良民亦罹其害
24.刑事诉讼法是被告人权利的大宪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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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既听取隆著者也听取卑微者
6.迟来的正义为非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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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不能证明的事实就等于是不存在的
17.疑义时做有利于被告人的解释
18.谁来监督监督者
19.行使其权利的人,得视为不损害任何人
20.任何人在自己的案件中都不被视为可靠的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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显然,司法制度中的“重实体,轻程序”也罢,行政管理中的“重手续”也罢,实质上不过是“重权力,轻权利”的表现形式。具体到诉讼领域,这种对国家权力的畸形重视以及对个人权利的极度轻视,显示出这是一个“重国家,轻两造”的社会。在此情况下,重视手续和轻视程序所造成的后果都是一样的,也就是使处于弱者地位的被裁判者、被管理者都不具有基本的人的尊严,其本身也都不成其为目的,而不过是用以实现他人、社会、国家目的的手段。
这种裁判的透明性之所以得到强调,是因为审判公开有一个不容回避的界限:裁判者的评议过程必须是秘密的。这一方面可以保证裁判者能够从容不迫地整理自己通过庭审所形成的思路,客观而无顾虑地发表自己的裁判意见和理由,另一方面也可以防止控辩双方以及社会公众对自己的裁判施加非理性的影响。显然,裁判者的评议秘密必须加以保证。但是,这种不得已而为之的秘密评议,也给公众了解评议过程以及裁判赖以形成的依据和理由造成了困难,同时也给裁判者滥用裁判权甚至枉法裁断制造了机会。为此,现代法治国家一般设计出了一种旨在确保公众事后了解裁判形成过程和理由的制度:裁判结论公开后的理由说明以及判决书需详细载明理由。(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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