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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直译自1762年4月阿姆斯特丹第一版法语原文 《社会契约论》全文分四卷 第一卷: 从相对模型化的视角阐述了社会结构,并且抛出了全书的核心——契约精神。卢梭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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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看做社会的雏形,认为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在一定程度上便是依靠契约精神来维系的,这与中国古代“家国同构”的思想似乎不谋而合。契约精神是卢梭主权在民主张的内核和基础,也是理性思想的精髓。在依据契约精神构建起的理想社会结构中,人为了生存和发展构成了一个整体(主权体),主权体代表所有个体的共同利益,具有公共意志;这样一来,社会中的人便成了同时拥有个人独立意志和社会公共意志的双重主体,失去了自然人的自由状态,却获得了公民自由和社会权利。这一理想结构的独特之处在于它创造性地提出了“主权体”的概念。 第二卷: 集中阐述了主权体的种种特征。主权体是一个抽象的存在,仿佛一种精神人格—看似十分晦涩难懂,不过类比自然界中的生物现象可以帮助我们更形象地理解这一概念:主权体仿佛海洋中无数小鱼构成的庞大鱼群,在掠食者眼中便成了一个仿佛具有行动意识的整体。大鱼群的运动遵循自然和物理法则,主权体的运转则有赖于法律。需要注意的是,主权体不能简单地理解为国家,二者相互区别又彼此联系:主权体是国家得以形成的基础,但是国家作为实体,在实际情况中往往与理想的公共意志相违背—人人皆为决策者的社会在客观上毕竟难以实现。 第三卷: 具体讨论了几种不同的政府形态及其运作形式,即民主政府、贵族政府和君主政府。这一部分内容非常有意思,根据“统治者”和“被统治者”人数的多寡作为区分的依据。仔细想来,这种模式绝不仅限于政府的构成;相反,即使在两百多年后的今天,这种思路对于现代社会的企业管理仍然具有重要的启发意义。 第四卷: 介绍几种社会组织制度,包括宗教。早期信仰新教、后转而皈依天主教的卢梭,对于宗教的看法洋溢着自然主义的理性色彩。卢梭信神而不信教:相信世间有凌驾于人力之上的存在,但却反对在神学和教会中徒然虚度时光。 起承转合之间,卢梭以近乎上帝视角的清晰思路,有理有据地为我们梳理了社会的来龙去脉。 【编辑推荐】 《社会契约论》是法国思想家让-雅克·卢梭于1762年写成的重要政治哲学著作 1、“主权在民”思想深刻影响人类民主进程 《社会契约论》是西方政治文化传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主旨是为人民民主主权的建立奠定理论基础,其“主权在民”思想是现代民主制度的基石,深刻地影响了逐步废除欧洲君主绝对权力的运动和18世纪末北美殖民地摆脱英帝国统治、建立民主制度的斗争。 2、孙中山、毛泽东、梁启超的民主思想均来自《社会契约论》 《社会契约论》曾是19世纪70年代日本“自由民权运动”的直接理论指导,梁启超也追随其步伐将《社会契约论》一步步向中国传播;与此同时,在伦敦流亡的孙中山,在靠资助度日的艰难条件下,依然把仅有的钱购买《社会契约论》研究;毛泽东早年曾研读《社会契约论》,了解了法国启蒙主义思潮,而这正是他后来信仰马克思主义必不可少的基础。 3、习主席两次点名推荐《社会契约论》 2014年习主席访问俄罗斯和法国,两次向媒体公开自己的书单,其中就有卢梭的《社会契约论》;而2016年5月17日在北京召开的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座谈会上,习主席再次提及《社会契约论》是思考和研究社会突出矛盾和问题的重要著作。 4、美国《独立宣言》和法国《人权宣言》的理论基础 1776年7月4日,美国《独立宣言》在费城获得批准,从此,美国踏上了平等、民主、法制的发展之路。而它的起源,正是一百多年前在欧洲掀起的民主启蒙思潮的《社会契约论》;1789年法国国民代表大会通过的《人权宣言》中“社会的目的是为大众谋福利的”、“统治权属于人民”等内容也充分体现了《社会契约论》的精神。至今,单在法国就有150多位学者在专门研究卢梭的思想。 5、读懂未来中国民主进程的关键作品 1985年,法学家费孝通呼吁全社会学习卢梭的《社会契约论》,只因中国还没有一个真正的公民社会,而《社会契约论》中的理论,却是中国现代民主法制的基础。未来中国伟大的社会变革,离不开这本散发民主光辉的神圣著作。 6、新华社“两会代表推荐书目”、北京大学教授“联合推荐书目”、耶鲁大学公开课“10本伟大著作”之一 【名人推荐】 没有卢梭,就不会有法国大革命。——拿破仑 卢梭是另一个牛顿。牛顿完成了外界自然的科学,卢梭完成了人的内在宇宙的科学,正如牛顿揭示了外在世界秩序和规律一样,卢梭则发现了人内在本性。——康德 在《社会契约论》中康德找到了自己的道德启蒙,即“自由是人所特有的”这一原则。所有狂飙突进时期的德国天才人物,从先驱者莱辛和赫尔德开始,直到歌德和席勒……都是卢梭的崇拜者。——罗曼罗兰 卢梭是第一个代表普通人发言的人,他是在为他自己发言,也是在为人民出声,他诱导人民大众起来反抗,因为他自己就是一个反抗者。——阿诺德·豪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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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法] 让-雅克·卢梭
出版社:浙江文艺出版社
定价:28.00元
ISBN:9787533946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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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雨珂
2020-08-03 16:17:15 摘录
人对于其所必需的一切天生享有获取的权利,但在人通过实际行为确立了对某些特定财物的所有权以后,也就排除了对其他财物无休止的占有。占有的份额一经确定,便成为必须遵守的界限,对共同体再不可要求更多权利。这就是为什么最先占有的权利,尽管在自然状态下如此弱不禁风,却必须为每个公民所尊重。在这种权利中,人们对于其他人所有物的尊重要少于对不属于自身所有物的尊重。
一般说来,要在一片土地上确立最先占有的权利,需要以下的条件:第一,这片土地此前尚无任何人居住;第二,人只占据维持生存所必需的数量;第三,人们占有一块土地,并不是通过空洞无意义的仪式,而是通过劳动和耕作,唯有劳动和耕作才是
在没有法律凭据时,唯一值得他人尊重的所有权标志。
…古时的君主( monarque)似乎并未充分觉察这一好处,他们仅仅自称为波斯人的王、斯基泰人的王、马其顿人的王,仿佛更倾向于自视为人群的首领而非国家的主宰。今天的国王则更加巧妙,自称为法兰西国王、西班牙国王、英格兰国王等等。掌控了国土,当然也就掌握了一国之上的居民。
这种转让的独特之处,在于它并没有通过接受个体的财物而将其据为己有,恰恰相反,反而确保了持有财产和合法性,使占有得以成为真正的权利,使享有得以成为所有权。所有人被认为是公共财物的保管人,他们的权利受到国家全体成员的尊重,所有强力用于对抗外侮,这种转让不仅利于公众,而且利于个人。他们可以说是在转让中获得了自己所付出的一切。
占有的权利义务(怎么做):有权占有必需之物,排除无休止占有。——导致占有为其它人所尊重。 占有的条件:他人没有占有,是必需之物,通过劳动和耕作而不是仅落下脚步。 占有(财产权)与主权政体的互相作用:主权者通过掌握国土掌握了一国人民。臣民对国土占有,国土作为公共财物,臣民是保管人,既赋予臣民财产的持有又保障其合法性。使臣民自愿保护自己(所保管)的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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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雨珂
2020-08-03 15:44:28 摘录
只受欲望驱使等同于奴隶,服从制定的法律才有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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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雨珂
2020-08-03 15:42:57 摘录
人因社会契约而失去的,是天然的自由以及对于一切对其有诱惑力和其所期待的事物的无尽权利。人因社会契约所得到的,是公民自由,以及对其所占有的一切的所有权。
天然的自由取决于个人能力大小,而公民自由则取决于公共意志的限制。占有是一种状态,或是强力的结果,而所有权是名正言顺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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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雨珂
2020-08-02 11:38:21 摘录
不过,由个体组成的主权者没有也不能有悖于个体利益的利益诉求。所以说,主权者权力完全没有必要对臣民做出担保,因为这样的整体不可能有意损害全体成员一分一毫的利益。…
可是臣民对于主权者却并非如此。尽管有公共利益,但如果不采取手段确保臣民的忠诚,便完全无法保障臣民履行他们对主权者的承诺和义务。
实际上,作为人,每个个体都可以拥有自己的独立意志,独立意志可以与其作为公民所处社会的公共意志相反或不同。个人利益可以与公共利益完全不同,个人作为天生独立的绝对存在,可能将其对公共事业所应承担的义务视为一种无偿的贡献,为此所避免的对他人的危害要小于自己的贡献所要付出的代价。…
为使社会公约不至于落为一纸空文,应默许地包含这一规定:唯有这一规定才能使其他规定具有力量,使得任何拒绝服从公共意志的人都成为整体的对立面。这意味着强迫他自由,因为这就是使每位公民都有祖国,从而保证他免于其他人身依附。这种自由是政治机器运转的条件,也是唯一使公民责任( engagementcivl)合法化的条件…
利益诉求:作为集体,主权者没有悖于个人利益的利益诉求。也无需对臣民进行担保。 但臣民作为个体,有私人利益,如果不采取手段,也无法保障他们承担对主权者的义务。 具体阐释,个人可以拥有独立意志,可以与集体的公共意志不同,个人利益可以与公共利益不同,因此可能将对集体承担的义务视为一种无偿的奉献。权利义务不对等会使共和政体覆灭。 为此,做出规定:拒绝服从公共意志的人成为整体的对立面。强迫他自由(类似于驱逐出境?)不是国家的公民,不能保障他免于其它人身依附—这是公民责任的合法化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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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雨珂
2020-08-02 11:19:27 摘录
此外值得一提的是,因为每一位臣民都身处上面两种不同的关系之中,公共决议( deliberation publique)可以要求所有臣民对主权者承担义务,但是反之要求主权者对臣民承担义务却是行不通的。…既然主权者只能作为单一的个体考虑,也就类似于个人不能与自己缔结限制自己的约定。…这样并非意味着,这种共同体不能与外人订约。因为在外人眼里,这种政体已经成了一个简单的存在,一个个人。
然而,生命力根植于契约神圣性的公共政体或主权者,永远不可能强制自身—即使是对于他者——承担有损于最初缔约行为的义务。比如出让自己的某一部分,或归顺于另一个主权者破坏自身立足的缔约行为,无疑是自取灭亡,最终归于虚妄,再无作为。
一旦一群人如此团结成为一个集体,得罪其中的一分子,便不啻为对整个集体挑衅。如若触犯这个集体,其成员更是不可能不同仇敌忾。这样一来,义务和利益对缔约双方都有同样的约束力,要求双方互相帮助。
这一部分有点疑问。臣民的义务:臣民需要对主权者承担义务,反之则不必。理由是个人不能缔结限制自己的约定,但可以同外人订约。这样说,臣民对于主权者不是自己,只是一部分?部分要承担对整体的责任,整体则不用承担对部分的责任? 主权者的义务:基于契约神圣而成立的主权者,不能限制自己承担有损最初缔约行为的义务,否则契约不复存在,自身也无法立足。 契约订立后的影响:独立个体成为集体,得罪个体意味着挑衅集体,得罪集体,集体成员同仇敌忾。义务和利益(受到侵犯时的保护)使个人和集体紧密联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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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雨珂
2020-08-02 10:52:43 摘录
我们可以发现,以上述的公式成立联合体的形式,是用契约将公众和个人紧密联结在一起,每一个参与缔约的个人都可以说是自己对自己做出了约定和承诺,从而形成了一种双重的关系。也就是说,相对于孤立的个体,他们是主权者的成员;而相对于主权者来说,他们又是国家的成员。
但在这里却不适用于那条民法上的“任何人都可以不遵守本人对自己订立的规约”。因为自
已对自己的订约,和对自己只属于其中一部分的全体的订约,者之间还是相去甚远的。
开篇:个人与联合体的契约关系—但书,区别于自己对自己的订约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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吃瓜青门
2020-03-19 00:45:17 摘录
有人或许会说,专制君主为臣民提供了社会的太平。即便如此,如果君主的野心使臣民遭受战争,如果君主欲壑难填贪得无厌,如果统治部门鱼肉百姓,那么臣民从这样的太平中得到了什么呢?如果这样的太平对他们而言无异于苦厄,那么臣民从这样的太平中又得到了什么呢?被关在监狱里的日子也是安全和稳定的,难道囚徒在监狱中感觉很好吗?被独眼巨人关在山洞里的希腊人也一样平静地生活着,却只是平静地等待轮到自己被吞食的那一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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哩卡卡
2019-01-13 15:02:30 摘录
“找到一种联结共生(association)的形式,能够抵御外侮,保护联结体内每一位成员的人身和财产。在这样一种共生形式中,每一个人都与集体休戚相关,但同时也只服从于自己,保持着与过去相同的自由。”社会契约要解决的,就是这样一个基本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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哩卡卡
2019-01-13 13:09:36 摘录
战争的目的是摧毁敌对国家,只要敌国的保卫者手中还有武器,就可以杀死他们。可是只要他们放下武器缴械投降,便不再是敌人或敌对分子,而是还原成了普通人,别人就没有权利再剥夺他们的生命。有些时候,完全可以兵不血刃消灭一个国家而不杀死该国的任何一位成员。战争没有赋予人们与其最终目的无关的任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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哩卡卡
2019-01-13 11:15:32 摘录
首先,强力不能造就权利;其次,人们仅有义务服从合法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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哩卡卡
2019-01-13 11:06:03 摘录
在各种各样的社会形态中,最古老而又唯一天然产生的是家庭。然而,在家庭关系中,孩子对父辈的依附也只出于他们需要父辈的养育,一旦不再需要,天然的依附关系也就随之消弭。孩子们解除了服从父辈意志的义务,父辈也解除了养育孩子的义务,双方都各自同等地回到了独立状态。如果他们继续保持着相互联系,那么便不是出于自然,而是出于自愿。家庭也只是靠协约来维系着。
家庭是政治社会的原始模型。社会中的领导者好比家庭里的父亲,社会中的人民好比家庭里的孩子。二者都生来平等自由,也只为了自身利益才会牺牲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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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卷:
论主权之不可出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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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公共意志有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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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生死权
论法律
论立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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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不同的立法体系
论法律的划分
第三卷:
概论政府
论各类政府的建立原则
政府的分类
论民主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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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混合政府
论任何政府形式不能适用所有国家
论良好政府的特征
论政府的滥用权力和衰退的倾向
论政治体的消亡
如何维持主权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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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议员或代表
论政府的创立绝非契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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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政府僭行职权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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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共意志之不可摧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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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说来,要在一片土地上确立最先占有的权利,需要以下的条件:第一,这片土地此前尚无任何人居住;第二,人只占据维持生存所必需的数量;第三,人们占有一块土地,并不是通过空洞无意义的仪式,而是通过劳动和耕作,唯有劳动和耕作才是
在没有法律凭据时,唯一值得他人尊重的所有权标志。
…古时的君主( monarque)似乎并未充分觉察这一好处,他们仅仅自称为波斯人的王、斯基泰人的王、马其顿人的王,仿佛更倾向于自视为人群的首领而非国家的主宰。今天的国王则更加巧妙,自称为法兰西国王、西班牙国王、英格兰国王等等。掌控了国土,当然也就掌握了一国之上的居民。
这种转让的独特之处,在于它并没有通过接受个体的财物而将其据为己有,恰恰相反,反而确保了持有财产和合法性,使占有得以成为真正的权利,使享有得以成为所有权。所有人被认为是公共财物的保管人,他们的权利受到国家全体成员的尊重,所有强力用于对抗外侮,这种转让不仅利于公众,而且利于个人。他们可以说是在转让中获得了自己所付出的一切。
可是臣民对于主权者却并非如此。尽管有公共利益,但如果不采取手段确保臣民的忠诚,便完全无法保障臣民履行他们对主权者的承诺和义务。
实际上,作为人,每个个体都可以拥有自己的独立意志,独立意志可以与其作为公民所处社会的公共意志相反或不同。个人利益可以与公共利益完全不同,个人作为天生独立的绝对存在,可能将其对公共事业所应承担的义务视为一种无偿的贡献,为此所避免的对他人的危害要小于自己的贡献所要付出的代价。…
为使社会公约不至于落为一纸空文,应默许地包含这一规定:唯有这一规定才能使其他规定具有力量,使得任何拒绝服从公共意志的人都成为整体的对立面。这意味着强迫他自由,因为这就是使每位公民都有祖国,从而保证他免于其他人身依附。这种自由是政治机器运转的条件,也是唯一使公民责任( engagementcivl)合法化的条件…
然而,生命力根植于契约神圣性的公共政体或主权者,永远不可能强制自身—即使是对于他者——承担有损于最初缔约行为的义务。比如出让自己的某一部分,或归顺于另一个主权者破坏自身立足的缔约行为,无疑是自取灭亡,最终归于虚妄,再无作为。
一旦一群人如此团结成为一个集体,得罪其中的一分子,便不啻为对整个集体挑衅。如若触犯这个集体,其成员更是不可能不同仇敌忾。这样一来,义务和利益对缔约双方都有同样的约束力,要求双方互相帮助。
但在这里却不适用于那条民法上的“任何人都可以不遵守本人对自己订立的规约”。因为自
已对自己的订约,和对自己只属于其中一部分的全体的订约,者之间还是相去甚远的。
家庭是政治社会的原始模型。社会中的领导者好比家庭里的父亲,社会中的人民好比家庭里的孩子。二者都生来平等自由,也只为了自身利益才会牺牲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