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名洞穴探险人受困山洞,水尽粮绝,无法在短期内获救。为了维生以待救援,大家约定抽签吃掉其中一人,牺牲他以救活其余四人。威特摩尔是这~方案的最初提议人,但在抽签前又收回了意 …… [ 展开全部 ]
  • 作者:(美)萨伯
  • 出版社: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
  • 定价:18.00
  • ISBN:9787108031518
  • 2021-03-02 11:31:17 摘录
    探险者们犯有谋杀罪。任何对他们行为的道德审视都不能推翻这一结论,如同在法律上有罪一样,他们在道德上也是有罪的。事实上,生命神圣原则首先是一个道德原则,其次才是一个法律原则。试图找到这一杀人行为的正当化事由,例如,通过紧急避难或者自我防卫的某种变体,或者将谋杀法律和谋杀的道德区分开来,都既违犯了纽卡斯国的法律,也有违本国的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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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01-24 17:30:47 摘录
    我们对“法律”与“司法”,经常有两种矛盾的情绪:一方面,我们期待它是客观中立的,因此法官不应有任何价值判断;另一方面,许多人却幻想法律与司应该代表正义,不应拘泥于法律条文。
    正义与客观中立是不可兼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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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0-09-02 18:36:32 摘录
    严密的法律思想既不排斥创造性,也不要求专业的术语表达,更不会让道德成为与法律无关的独立变数或事后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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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0-09-02 18:24:16 摘录
    法律无疑要从外部为政治、经济、社会力量乃至意识形态服务,但法律不依赖于这些力量而获得自身存在的根据,它从自身的根源和基础上获得力量,其他外部力量得以成立和正当化恰恰需要法律的助推,因为正义的根源性地位决定了法律和司法的至上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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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0-09-02 18:20:28 摘录
    人类生活内在地需要法律,古希腊诗人品达说,法律是“国王”;历史学家希罗多德宣称,法律是“主人”;哲学家柏拉图甚至认为,公民是法律的“奴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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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0-09-02 10:38:14 摘录
    我们对“法律”与“司法”,经常有两种矛盾的情绪:一方面,我们期待它是客观中立的,因此法官不应有任何价值判断;另一方面,许多人却幻想法律与司法应该代表正义,不应拘泥于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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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9-01-01 13:23:22 摘录
    我得出这个结论是基于下面的考虑。导致原告受伤的打斗是十分混乱的,有些人努力靠近混乱的中心,有些人极力离开它,有些人试图打原告,有些人则试图保护他。要想把这些都弄清楚,将花费很长时间,我判决说,对联邦来说,任何人的下颌骨折都值不了那么多赔偿(附带说一下,牧师的伤病在其间已经痊愈而没有导致毁容,也没有损害他正常的能力)。此外,我强烈地感到原告在很大程度上是自作自受,他知道关于这件事群情激奋,也可以很容易找到另外一个表达观点的场所。我的判决得到媒体和舆论的广泛好评,他们都不能容忍被
    开除的牧师试图辩护的观点和行为。
    现在,三十年过去了,拜有事业心的检察官和一个严格遵守法律的陪审团主席所赐,我现在面临的这个案子所提出的问题,实际上与那个案子所涉及的问题非常类似。世界并没有多大的改变,只是此时不是对五六百弗里拉的赔偿金的问题做出判决,而是要对四个人的生死命运做出判决。而这些人已经经受的磨难和屈辱,比我们大多数人在千年之内可能要经受的还要多。
    我的结论是,这些被告是无辜的,被控的罪名不成立,有罪判决和量刑必须撤销。
    常识的正当性来源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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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9-01-01 13:20:03 摘录
    从立法至上原则引申出来的是法官有义务忠实适用法律条文,根据法律的平实含义来解释法律,不能参考个人的意愿或个人的正义观念。
    法官的职责到底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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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9-01-01 13:18:47 摘录
    如果饥饿不能成为盗窃食物的正当理由,怎么能成为杀人并以之为食物的正当理由呢?另一方面,当我倾向于赞成有罪判决,我又显得多么荒谬,这些将被处死的人是以十个英雄的性命为代价换得的。
    法律与道德的两难,最终的不出合理公正的答案,无法衡量,纠缠不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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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9-01-01 11:32:23 摘录
    现在我主张一个案子也许可以从道德上脱离法律秩序的约束,如同从地理管辖上脱离法律秩序的约束。
    地理范围和意识形态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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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9-01-01 11:31:07 摘录
    所有实定法应该建立在人类可能共存这个基础之上,这一主张对我们来说或感陌生。但这不是因为它所包含的真理是陌
    生的,只是因为这个真理如此明显和普遍,以致我们很少评论它。如同我们所呼吸的空气遍及我们的周围,以致我们忘了它的存在,除非我们突然失去了它。不管我们的各个法律分支追求的具体目标是什么,稍加思考就不难明白其所有目标的根本指向都在于促进和改善人的共存状态,调节共存状态下相互之间关系的公正和平等。当人可以共存的这一前提不复存在,就像案例中极端的情景下,只有剥夺别人的生命才可能生存时,支撑我们整个法律秩序的基本前提也就失去了它的意义和
    作用。
    法的根本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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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9-01-01 11:29:44 摘录
    第一个理由建立在一个可能会引起争议的前提之上,除非它能得到客观公正的分析。我持的观点是,联邦所颁布的法律或实定法(指相对于自然法而言的、由人所制订的法律—译注),包括所有的法令和先例,都不适用于本案,能代替它们
    裁决此案的是欧洲和美国的古典作家所说的《自然法”
    这一结论依据的主张是,我们的实定法是建立在人们在社会中可以共存这一可能性之上的。在人们不可能共存的情况下,我们所有的先例和法律所赖以存在的前提就不复存在了。
    旦这一条件不存在了,在我看来,我们的实定法也就不再有效。我们不太习惯把法律谚语“法律存在的理由停止时,法律也随之停止”适用于我们的整个实定法,但我相信在本案中
    这一法律谚语应该是适用的。
    探求法律之外的立法精神,道德本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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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9-01-01 10:26:47 摘录
    被告有罪,但应获得行政赦免
    在我看来,处理这一不同寻常的案件时,陪审团和初审法官的做法,不仅公正明智,而且也是法律所允许的唯一方案。
    法典的规定众所周知:“任何人故意剥夺了他人的生命都必须被判处死刑。”尽管同情心会促使我们体谅这些人当时所处的悲惨境地,但法律条文不允许有任何例外。
    在诸如此类的案件中,行政赦免看来非常有利于减轻法律的严苛。我向各位同事建议,我们一起仿效陪审团和初审法官的做法,加入向首席行政长官请愿之列。有充分的理由相信,这些请求会被采纳,任何人知晓这一案件并有机会彻底了解案情后,都会接受这种请求。首席行政长官拒绝这一请求的可能性非常小,除非他能亲自主持像初审那样历时三个月广泛而深入的听证。主持此类听证(实际上相当于重审案件)与行政长官应有的职能极不相称。因此,我们也许可以假定,这些被告将得到某种形式的宽大处理。假如的确如此,正义将得到实现,而不会损害我们法典的字义或精神,也不会鼓励任何漠视
    法律的行为。
    依照法律,在法律范围内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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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8-03-07 22:43:40 摘录自141页
    不妨套用一下帕斯卡尔对于信仰中的理性的评论:没有理性的法律是荒谬可憎的;而受限于理性的法律是不公平的和可憎的。少了感情,理性只能建造出死寂的营地;而缺少理性,感情就难以找到有效方式坚持不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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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7-06-15 15:24:34 摘录
    我一直无法让我的同事明白政府是一项人类事务,人们不是被报纸上的语言或抽象的理论所统治,而是被其他人所统治的。如果统治者理解民众的感受和观念,就会给民众以仁治。但如果统治者缺乏这种理解,民众享受到的只能是暴政。
    在所有政府部门中,司法部门最容易失去与普通人的联系。其原因显而易见。当民众根据一些显而易见的特征对某种情况做出反应时,法官则严格审视呈送到法院的每一种具体情形。双方都请律师来分析和解剖。法官和律师相互竞争,看谁能从一系列事实中发现最多的困难和区别。双方都努力寻找案例,不管是真实的还是虚构的,以便让对方的论证感到难堪。
    为了避免这种难堪,更多的区别被发现和加入。当一系列事实已经被消耗足够多的时间做这种处理后,所有的生气和活力消失得无影无踪,只剩下一地飞尘。
    这是不是民主思想的雏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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