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书摘本创建于:2017-03-07
规训与惩罚(修订译本)(第4版)
《规训与惩罚(修订译本)》旨在论述关于现代灵魂与一种新的审判权力之间相互关系的历史,论述现行的科学一法律综合体的系谱。在这种综合体中。惩罚权力获得了自身的基础、证明和规 …… [ 展开全部 ]
- 作者:[法] 米歇尔·福柯
- 出版社: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
- 定价:38.00元
- ISBN:9787108041487
-
人们所批判的不是或不仅是司法特权、司法的专横、年深日久的傲慢及其不受控制的权利,而是或更主要的是,司法集软弱和暴虐于一身,既耀武扬威又漏洞百出。批判的矛头尤其指向这种混合体的本原,即君主的“至上权力”。改革运动的真正目标,即使是在最一般的表述中,与其说是确立种以更公正的原则为基础的新惩罚权利,不如说是建立种新的惩罚权力“结构”,使权力分布得更加合理,既不过分集中于若干有特权的点上,又不要过分地分散成相互对立的机构。
-
法律主持正义和做出判决的权力,与创造法律本身的权力混淆。
-
实际上,从流血的犯罪转向诈骗犯罪,是完整复杂的机制的一部分,这个机制包括生产的发展,财富的增加,财产关系在司法和道德方面获得越来越高的评价,更严格的监视手段,居民的划分愈益精细,寻找和获得信息的技术愈益有效。因此非法活动中的变化是与惩罚活动的扩展和改进相互关联的。残暴的惩罚转向人道惩罚的缘由
-
惩罚要成为酷刑的话,必须符合三条基本标准:首先,它必须制造出某种程度的痛苦,这种痛苦必须能够被精确地度量,至少能被计算、比较和划分等级;其次,酷刑应成为某种仪式的一部分;第三,从规定酷刑的法律的角度,公开的酷刑和死刑应该是引人注目的,应该让所有的人把它看成几乎是一场凯旋仪式。
-
极刑是一种延续生命痛苦的艺术,它把人的生命分割成“上千次的死亡”,在生命停止之前,制造“最精细剧烈的痛苦”(见 Olliffe)。酷刑是以一整套制造痛苦的量化艺术为基础的。不仅如此,这种制造痛苦的活动还是受到调节的。酷刑将肉体效果的类型、痛苦的性质、强度和时间与罪行的严重程度,罪犯的特点以及犯罪受害者的地位都联系起来。制造痛苦有一套法律准则。在用酷刑进行惩罚时,绝不会不加区别地同等地对待肉体。人们会根据具体的规则进行计算:鞭笞的次数、打烙印的位置,在火刑柱或刑轮上制造死亡痛苦的时间(由法庭决定,罪犯应被即刻处死还是慢慢处死,在何处表现恻隐之心),戕残身体的方法(断手或割嘴、割舌)。这些各种不同的因素扩大了惩罚方式,并根据法庭情况和罪行而加以组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