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书摘本创建于:2017-05-22
洞穴奇案
五名洞穴探险人受困山洞,水尽粮绝,无法在短期内获救。为了维生以待救援,大家约定抽签吃掉其中一人,牺牲他以救活其余四人。威特摩尔是这~方案的最初提议人,但在抽签前又收回了 …… [ 展开全部 ]
- 作者:(美)萨伯
- 出版社: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
- 定价:18.00
- ISBN:9787108031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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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得出这个结论是基于下面的考虑。导致原告受伤的打斗是十分混乱的,有些人努力靠近混乱的中心,有些人极力离开它,有些人试图打原告,有些人则试图保护他。要想把这些都弄清楚,将花费很长时间,我判决说,对联邦来说,任何人的下颌骨折都值不了那么多赔偿(附带说一下,牧师的伤病在其间已经痊愈而没有导致毁容,也没有损害他正常的能力)。此外,我强烈地感到原告在很大程度上是自作自受,他知道关于这件事群情激奋,也可以很容易找到另外一个表达观点的场所。我的判决得到媒体和舆论的广泛好评,他们都不能容忍被
开除的牧师试图辩护的观点和行为。
现在,三十年过去了,拜有事业心的检察官和一个严格遵守法律的陪审团主席所赐,我现在面临的这个案子所提出的问题,实际上与那个案子所涉及的问题非常类似。世界并没有多大的改变,只是此时不是对五六百弗里拉的赔偿金的问题做出判决,而是要对四个人的生死命运做出判决。而这些人已经经受的磨难和屈辱,比我们大多数人在千年之内可能要经受的还要多。
我的结论是,这些被告是无辜的,被控的罪名不成立,有罪判决和量刑必须撤销。常识的正当性来源是什么? -
从立法至上原则引申出来的是法官有义务忠实适用法律条文,根据法律的平实含义来解释法律,不能参考个人的意愿或个人的正义观念。法官的职责到底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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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饥饿不能成为盗窃食物的正当理由,怎么能成为杀人并以之为食物的正当理由呢?另一方面,当我倾向于赞成有罪判决,我又显得多么荒谬,这些将被处死的人是以十个英雄的性命为代价换得的。法律与道德的两难,最终的不出合理公正的答案,无法衡量,纠缠不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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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我主张一个案子也许可以从道德上脱离法律秩序的约束,如同从地理管辖上脱离法律秩序的约束。地理范围和意识形态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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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实定法应该建立在人类可能共存这个基础之上,这一主张对我们来说或感陌生。但这不是因为它所包含的真理是陌
生的,只是因为这个真理如此明显和普遍,以致我们很少评论它。如同我们所呼吸的空气遍及我们的周围,以致我们忘了它的存在,除非我们突然失去了它。不管我们的各个法律分支追求的具体目标是什么,稍加思考就不难明白其所有目标的根本指向都在于促进和改善人的共存状态,调节共存状态下相互之间关系的公正和平等。当人可以共存的这一前提不复存在,就像案例中极端的情景下,只有剥夺别人的生命才可能生存时,支撑我们整个法律秩序的基本前提也就失去了它的意义和
作用。法的根本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