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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书摘本创建于:2017-03-02

制宪权

《制宪权》是芦部信喜的一部关于制宪权研究的力作,这里既有先生与传统实证主义宪法学的有关宪法的本质观的较量,也有与另一个当代日本宪法学界巨擘樋口阳一关于“国民主权论”的据 …… [ 展开全部 ]
  • 作者:[日] 芦部信喜
  • 出版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 定价:29.00元
  • ISBN:9787562042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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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8-11-25 摘录
    (2)制宪权是自己存在和有效的前提,受拘束于支撑制宪权的人权理念、特别是构成其核心价值内容的人的人格不可侵犯原则—西德宪法法院判决所说的“存在于一切成文宪法之前超实定的法原则”。该超实定的法原则的具体内容因历史与环境而异,但随着时代而变化的基本原则也并非以相互矛盾的价值为内容,而是统一于人的人格自由和尊严。人的人格自由和尊严是各种法律文化共通的法原则中最为重要的一个核心的、普遍的法原则以这一法原则为核心的价值总和正是近代宪法的“根本规范”。它既不是被假定为“提”的、毫无内容的根本规范(凯尔森),也不是与实定法有霄壤之别的纯粹自然法。正如从日本和德国等战后西欧型民主制宪法中能典型地看到的那样,它是直接有效地“实定化了的超实定的法原则”。制宪权的活动受到该根本规范的内在制约,因而践踏根本规范而创设新的法秩序,并非启动制宪权,而必须说是公然通过事实力量的破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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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8-11-12 摘录
    特别是像帕斯卡( Pascal)的那种说法,“纬度提高三度,一切法律推倒重来”,固然夸张但修宪论者所用的比较法逻辑不深究场所和环境的相对性、法律和社会背景,只是表面性的、打上马赛克的构造,其中也有诸多问题亟待更深入的探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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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8-11-12 摘录
    宪法,由政治观之,“乃选择该宪法时发挥作用的政治、经济、社会各种力的平行四边形的合成”。因而,只有确保了各种力的平行、妥协,宪法才有较强的安定性和永续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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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8-11-11 摘录
    法的解释论直接服务于现实,因而,在这一意义上,其方法就必须必然地具有政治性。排斥其中的政治,其结果就意来
    着沦为概念法学。
    法的科学则与此相反,直接服务于理论,所以其方法就必须必然地具有科学性和理论性。因而,它当然应当独立于政治。

    ——宫泽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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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8-11-11 摘录
    法学家并不仅仅是法的科学家,而且也并非如此。他同时必须是法的哲学家,每每更必须是法的解释者

    ——宫泽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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