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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社会契约,人类所失去的,仅仅是他的天然的自由,以及对于他所试图得到和已经成功得到的所有事物的那种无限权利。而人类所获得的,却是社会的自由,以及对于他所占有的所有事物的所有权。如果我们想在权衡这两种状态的得失之时不致发生错误,我们就必须得清楚地区别自然自由和社会自由。自然自由仅仅以个人的力量为其界限,而社会自由是要受公意的约束和限制的。我们还要必须清楚地区分占有权和所有权。占有权有可能是由于暴力的结果,也有可能是作为最先占有者的权利,而所有权只能是根据正式的权利和资格所获得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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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在这个循环的另一个极端状况下,也会出现全体一致。这时候的公民,全都处于被奴役的状态,他们失去了自由,也失去了自己的意志。这时候,在人民集会上,只剩下恐怖和讨好,因此,投票行为就变成为一片高声的欢呼与喝彩,人民不再对议题进行协商,所剩下的只有人们对于统治者所做的决定的顶礼膜拜,以及对统治者所不满意事情的诅咒与咒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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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制政府的行为并不是一项契约的结果,而是一项法律的执行。行政权力的受托人并不是人民的主人,而是人民的官吏,因此,在人民愿意的时候就可以把行政权委托给他们,而人民不满意时也可以撤换他们。人民与这些官吏之间不存在什么订约的问题,而官吏们所能做的只是服从。当国家赋予他们某个职务以掌管某项职能的时候,这些官吏们仅仅是在履行自己作为公民的义务,而并没有丝毫的权利来讲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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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像人们随着年龄的增长和死亡的逼近那样不断地毁坏自己的身体一样,政治体也是如此,自从其诞生之日起,就从来没有停下来走向毁灭。这就是那种内在的难以避免的缺陷的作用使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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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和政府这两种共同体之间有着本质的不同,国家是由于它自身而存在的,但政府就只能是由于主权者而存在的。因此,君主的统治意志就是,或者只应该是公意或法律。他的力量只不过是集中在他身上的公共力量罢了,只要他想把自己所获得某种绝对的、独立的行为建立在自己的权威基础之上,整体的联系就会开始涣散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