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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书摘本创建于:2017-02-28

大法官的智慧-美国经典司法判例精选88例-I

《大法官的智慧:美国经典司法判例精选88例(上)》内容简介:本册精选了40例在美国司法史上有着深远意义以及近年来颇有争议、影响深远的重要案例,内容涉及司法审查、公民权和 …… [ 展开全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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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定价:24.00元
  • ISBN:97875118018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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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8-07-13 摘录
    在这里,我们承认个人隐私叔包括决定是否堕胎的权利,但这个权利不是无条件的,而必须受重要的国家利益的制约。由于涉及到(人的)“基本权利”,法院必须有“压倒一切的、重要的国家利益”这样一个理由来证明对这些基本权利的限制是合理的,而且实施对基本权利(如隐私权)的限制还必须严格控制在危及合法的国家利益的紧要关头。
    综上所述,以德州为典型例子的州堕胎法没有充分考虑怀孕的各个阶段,也没有考虑所牵涉的其他权益,因此违反了程序公正法①(挽救母亲生命的案例除外)。对这个问题,本院总结如下:(A)在怀孕三个月以前,孕妇和医生可以自行决定和实施堕胎手术;(B)怀孕三个月以后,州可以基于对孕妇健康的保护,对堕胎的条件进行合理的规定;(C)到怀孕七个月( Viability阶段,即离开母体可以存活的胎儿时期),州为了保护潜在生命
    的合法权益,可以选择禁止堕胎,除非根据医学判断,为了保护母亲生命和健康不得不堕胎引以上决定符合各方利益,符合医学和法律的历史和现状符合普通法的宽容风格,也符合现代社会的要求,它使州可以根据怀孕时段的不同逐渐对堕胎加以限制,只要这些限制符合国家利益。
    总的来说,堕胎应该属于一个医疗方案,医生有最基本的决策权。
    罗伊堕胎案(ROE v. WA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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