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书摘本创建于:2017-10-26
看得见的正义
当走向法治成为社会共识
本书用23条法律格言讲解共识形成的必然
当程序正义成为一种流行词话
本书用通俗语言阐述流行背后的深刻
陈瑞华教授十年之后再推力作
实现正义,哪怕 …… [ 展开全部 ]
- 作者:陈瑞华
- 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
- 定价:CNY 36.00
- ISBN:9787301225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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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一种强调“程序中心主义”的制裁方式,程序性制裁并不一定导致侵权者个人承担法律责任,却可以产生“剥夺违法者违法所得之利益”的功效,最大限度地消除违法者侵犯诉讼权利的动力,从而追使其不得不理法律所规定的诉讼程序。只有这样,违法者的侵权行为才能够得到遏制,法律程序规则也才有得到实施的可能性,那些为法律所设定的权利也才能得到救济。律师辩护权利的保障与权利的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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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法院在启动司法裁判程序方面为什么要保持被动性呢?这可以从以下几点得到解释:
首先,只有被动地运用司法权,法院才能真正在争议各方之间保持中立和不偏不倚。而主动地发动裁判程序,或者主动将某事项纳入司法裁判的范围,只能使法院丧失中立裁判者的立场,实际帮助案件的原告或者被告与对方进行诉讼抗争。
其次,法院不主动干预控辩双方之间的讼争,可以为双方平等地参与司法裁判过程,平等地对法院的裁判结论施加积极的影响,创造基本的条件。
再次,法院不主动发动新的诉讼程序,有助于裁判的冷静、克制和自律,防止出现裁判者在存有偏见、预断的心理预期的前提下,进行实质上的自我裁判活动。按照拉德布鲁赫的说法,如果原告就是法官,那只有上帝才能充当辩护人。
最后,司法权的被动性是确保裁判过程和结论获得争议各方普遍认同,使得裁判者的公正形象得到社会公众信赖的基本保证之一。 -
在法庭这一特定的时空范围内,控辩双方不得不抛弃其原来所具有的社会角色和地位,而具有各自的诉讼角色和地位;他们必须使用与法庭审理相适应的语言、规范和逻辑推理方式,进行一种理性的交涉和平等的抗争。在这一由各方共同参与并交互作用的过程中,任何形式的不平等都会使法庭上的交涉、说服气氛受到破坏而演变成为程度不同的压制、专横和强迫。控辩双方的“平等武装”被视为程序正义的基本保障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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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因为如此,审判开又被称为“形式上的公开”,而裁判的透明性则被视为“实质上的公开”。
这种裁判的透明性之所以得到强调,是因为审判公开有一个不容回避的界限:裁判者的评议过程必须是秘密的。这一方面可以保证裁判者能够从容不迫地整理自己通过庭审所形成的思路,客观而无顾虑地发表自己的裁判意见和理由,另一方面也可以防止控辩双方以及社会公众对自己的裁判施加非理性的影响。显然,裁判者的评议秘密必须加以保证。但是,这种不得已而为之的秘密评议,也给公众了解评议过程以及裁判赖以形成的依据和理由造成了困难,同时也给裁判者滥用裁判权甚至枉法裁断制造了机会。为此,现代法治国家一般设计出了一种旨在确保公众事后了解裁判形成过程和理由的制度:裁判结论公开后的理由说明以及判决书需详细载明理由。(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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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上:迟来的正义之所以为非正义,倒不是因为实体结论发了错误或者造成了实体上的不公正,而是由于实体结论的过迟产生而造成了程序过程上的不公正。这种正义的迟到现象所损害的是司法裁判的及时性( timeliness)
及时性讲求的是一种典型的“中庸之道”,是在过于迟缓和过于急速之间确定的一种中间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