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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契约论,ISBN:9787200069693,作者:(法)卢梭;施新州 编译
作者:(法)卢梭
出版社:北京出版社
定价:21.80元
ISBN:72000696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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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的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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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凡的经历与不朽的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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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契约论》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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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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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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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本部分的主旨
人是生而自由的,但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自以为是其他一切的主人的人,反而比其他一切更是奴隶。
金笺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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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2-23 添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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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最初的社会
人性的首要法则,就是要实现自我保存以维护自身的生命;人性所首要关怀的,就是其自身的生命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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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2-23 添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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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最强者的权利
暴力并不产生权利,而我们只是有义务服从那些合法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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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2-23 添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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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奴隶制
人们有权杀死敌国的保卫者,这是因为他们手里有武器。但是,只要他们放下了手中的武器而投降,他们就不再是敌人或者是敌人的工具了,因为此时,他们已经又成为自然的单纯的个人了,当然,别人就不再有杀死他们的权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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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我们必须经常回到最初的契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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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社会契约
我们每个人都共同地把个体和个体的全部力量,置于公意的最高指导之下,而且在我们这个共同体之内,我们接受每一个成员,并把他作为共同体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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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4-23 添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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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主权者
任何人如果拒不服从公意,整个政治共同体就要迫使他服从公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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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2-23 添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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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社会的状态
通过社会契约,人类所失去的,仅仅是他的天然的自由,以及对于他所试图得到和已经成功得到的所有事物的那种无限权利。而人类所获得的,却是社会的自由,以及对于他所占有的所有事物的所有权。如果我们想在权衡这两种状态的得失之时不致发生错误,我们就必须得清楚地区别自然自由和社会自由。自然自由仅仅以个人的力量为其界限,而社会自由是要受公意的约束和限制的。我们还要必须清楚地区分占有权和所有权。占有权有可能是由于暴力的结果,也有可能是作为最先占有者的权利,而所有权只能是根据正式的权利和资格所获得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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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5-11 添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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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真正的所有权
根本的契约并没有摧毁自然的不平等——自然所造成的人与人之间的身体上的不平等,但是,却以人们在道德与法律上的平等来取而代之了。因而,人们虽然在体力上和才智上是不平等的,但是由于契约和法律权利的存在,他们每一个人之间就已经成为平等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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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2-23 添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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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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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主权是不可转让的
只有公意才能够按照国家创制的目的——公共的善——来引导国家的发展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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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2-27 添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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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主权是不可分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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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公意是否会出错
当人民能够充分了解情况并进行协商时,而且假如公民彼此之间没有任何私下的结盟,那么,从小分歧的巨大总量中总可以产生公意,而且协商的结果总会是好的。然而,当社会派别出现的时候,也就是说,形成了小的联合体的时候,这种小的联合体是以牺牲大的联合体为代价的,那么每一个这种联合的意志对它的成员来说就成为公意,而相对于国家而言,这样的公意就不过是特殊意志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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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2-27 添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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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主权权力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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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生与死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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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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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立法者
许多古希腊城邦的习惯,就是委托外邦来为他们制定法律。在近代的意大利,各个共和国也经常这样来制定法律,日内瓦共和国当然也是这样的,而且这样做的效果是非常好的。我们知道,在古罗马达到最为繁荣的时期,也就是其暴政的种种罪恶在其内部复活的时期,而且这种复活,或这种繁荣就把古罗马带到了灭亡的边緣,而原因就在于立法权威与主权权力都已经交给了同样的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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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3-24 添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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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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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人民(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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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人民(续)
篡权者总是要制造混乱或者挑选困难的时刻,以公共的恐怖为借口,来通过种种具有毁灭性的法律,而这些法律在人民冷静的时候是绝不会采纳的。制定法律时机的选择,正是人们用来区别制定法律的是立法者还是暴君的最有把握的手段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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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4-21 添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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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各种各样的立法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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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 法律的分类
首先,是整个共同体对于其自身所起的作用,也就是全体对全体的关系。规定这种关系的法律我们可以称之为政治法,而且,如果这种法律是具有足够智慧的话,我们还可以称之为根本法。
第二种关系是成员之间的关系,以及成员与整个共同体的关系。从这第二种关系中,就产生了民法。我们可以考虑到个人与法律之间有第三种关系,即不服从与惩罚的关系,这就是刑法的确立。
与这三种法律共存的,还有第四种法律,也是最为重要的一种。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根本大法,它可以保持一个民族按照它应有的方式发展,在其他法律乏力或衰亡之时,它可以恢复那些法律的生机或代替那些法律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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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4-21 添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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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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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一般意义的政府
国家和政府这两种共同体之间有着本质的不同,国家是由于它自身而存在的,但政府就只能是由于主权者而存在的。因此,君主的统治意志就是,或者只应该是公意或法律。他的力量只不过是集中在他身上的公共力量罢了,只要他想把自己所获得某种绝对的、独立的行为建立在自己的权威基础之上,整体的联系就会开始涣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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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不同政府形式的建制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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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政府的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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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民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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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贵族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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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君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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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混合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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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没有一种适合于所有国家的政府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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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一个良好政府的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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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政府权力的滥用与政府变坏的倾向
就像人们随着年龄的增长和死亡的逼近那样不断地毁坏自己的身体一样,政治体也是如此,自从其诞生之日起,就从来没有停下来走向毁灭。这就是那种内在的难以避免的缺陷的作用使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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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5-05 添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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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政治共同体的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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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 主权权威如何自我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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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章 主权权威如何自我维持(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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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章 主权权威如何自我维持(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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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章 议员或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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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章 政府的建制不是契约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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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章 政府的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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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章 如何防止政府篡权的行为
建制政府的行为并不是一项契约的结果,而是一项法律的执行。行政权力的受托人并不是人民的主人,而是人民的官吏,因此,在人民愿意的时候就可以把行政权委托给他们,而人民不满意时也可以撤换他们。人民与这些官吏之间不存在什么订约的问题,而官吏们所能做的只是服从。当国家赋予他们某个职务以掌管某项职能的时候,这些官吏们仅仅是在履行自己作为公民的义务,而并没有丝毫的权利来讲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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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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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公意是不会毁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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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投票
当然,在这个循环的另一个极端状况下,也会出现全体一致。这时候的公民,全都处于被奴役的状态,他们失去了自由,也失去了自己的意志。这时候,在人民集会上,只剩下恐怖和讨好,因此,投票行为就变成为一片高声的欢呼与喝彩,人民不再对议题进行协商,所剩下的只有人们对于统治者所做的决定的顶礼膜拜,以及对统治者所不满意事情的诅咒与咒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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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选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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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古罗马的平民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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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保民官的职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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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独裁官的职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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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监察官的职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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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公民的宗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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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的话
非凡的经历与不朽的思想
——《社会契约论》导读
前言
第一部分
第一章 本部分的主旨
第二章 最初的社会
第三章 最强者的权利
第四章 奴隶制
第五章 我们必须经常回到最初的契约
第六章 社会契约
第七章 主权者
第八章 社会的状态
第九章 真正的所有权
第二部分
第一章 主权是不可转让的
第二章 主权是不可分割的
第三章 公意是否会出错
第四章 主权权力的范围
第五章 生与死的权利
第六章 法律
第七章 立法者
第八章 人民
第九章 人民(续)
第十章 人民(续)
第十一章 各种各样的立法体系
第十二章 法律的分类
第三部分
第一章 一般意义的政府
第二章 不同政府形式的建制原则
第三章 政府的分类
第四章 民主制
第五章 贵族制
第六章 君主制
第七章 混合政府
第八章 没有一种适合于所有国家的政府形式
第九章 一个良好政府的标志
第十章 政府权力的滥用与政府变坏的倾向
第十一章 政治共同体的死亡
第十二章 主权权威如何自我维持
第十三章 主权权威如何自我维持(续)
第十四章 主权权威如何自我维持(续)
第十五章 议员或代表
第十六章 政府的建制不是契约的结果
第十七章 政府的建制
第十八章 如何防止政府篡权的行为
第四部分
第一章 公意是不会毁灭的
第二章 投票
第三章 选举
第四章 古罗马的平民会议
第五章 保民官的职位
第六章 独裁官的职位
第七章 监察官的职位
第八章 公民的宗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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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凡的经历与不朽的思想
——《社会契约论》导读
前言
第一部分
第一章 本部分的主旨
第二章 最初的社会
第三章 最强者的权利
第四章 奴隶制
第五章 我们必须经常回到最初的契约
第六章 社会契约
第七章 主权者
第八章 社会的状态
第九章 真正的所有权
第二部分
第一章 主权是不可转让的
第二章 主权是不可分割的
第三章 公意是否会出错
第四章 主权权力的范围
第五章 生与死的权利
第六章 法律
第七章 立法者
第八章 人民
第九章 人民(续)
第十章 人民(续)
第十一章 各种各样的立法体系
第十二章 法律的分类
第三部分
第一章 一般意义的政府
第二章 不同政府形式的建制原则
第三章 政府的分类
第四章 民主制
第五章 贵族制
第六章 君主制
第七章 混合政府
第八章 没有一种适合于所有国家的政府形式
第九章 一个良好政府的标志
第十章 政府权力的滥用与政府变坏的倾向
第十一章 政治共同体的死亡
第十二章 主权权威如何自我维持
第十三章 主权权威如何自我维持(续)
第十四章 主权权威如何自我维持(续)
第十五章 议员或代表
第十六章 政府的建制不是契约的结果
第十七章 政府的建制
第十八章 如何防止政府篡权的行为
第四部分
第一章 公意是不会毁灭的
第二章 投票
第三章 选举
第四章 古罗马的平民会议
第五章 保民官的职位
第六章 独裁官的职位
第七章 监察官的职位
第八章 公民的宗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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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的话
非凡的经历与不朽的思想
——《社会契约论》导读
前言
第一部分
第一章 本部分的主旨
第二章 最初的社会
第三章 最强者的权利
第四章 奴隶制
第五章 我们必须经常回到最初的契约
第六章 社会契约
第七章 主权者
第八章 社会的状态
第九章 真正的所有权
第二部分
第一章 主权是不可转让的
第二章 主权是不可分割的
第三章 公意是否会出错
第四章 主权权力的范围
第五章 生与死的权利
第六章 法律
第七章 立法者
第八章 人民
第九章 人民(续)
第十章 人民(续)
第十一章 各种各样的立法体系
第十二章 法律的分类
第二种关系是成员之间的关系,以及成员与整个共同体的关系。从这第二种关系中,就产生了民法。我们可以考虑到个人与法律之间有第三种关系,即不服从与惩罚的关系,这就是刑法的确立。
与这三种法律共存的,还有第四种法律,也是最为重要的一种。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根本大法,它可以保持一个民族按照它应有的方式发展,在其他法律乏力或衰亡之时,它可以恢复那些法律的生机或代替那些法律的功能。
第三部分
第一章 一般意义的政府
第二章 不同政府形式的建制原则
第三章 政府的分类
第四章 民主制
第五章 贵族制
第六章 君主制
第七章 混合政府
第八章 没有一种适合于所有国家的政府形式
第九章 一个良好政府的标志
第十章 政府权力的滥用与政府变坏的倾向
第十一章 政治共同体的死亡
第十二章 主权权威如何自我维持
第十三章 主权权威如何自我维持(续)
第十四章 主权权威如何自我维持(续)
第十五章 议员或代表
第十六章 政府的建制不是契约的结果
第十七章 政府的建制
第十八章 如何防止政府篡权的行为
第四部分
第一章 公意是不会毁灭的
第二章 投票
第三章 选举
第四章 古罗马的平民会议
第五章 保民官的职位
第六章 独裁官的职位
第七章 监察官的职位
第八章 公民的宗教
结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