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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书摘本创建于:2017-08-27

两岸新编中国近代史·晚清卷(上、下)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大量过去深藏不露的档案文献史料的开放和全球化进程,以及国际学术潮流的衍变,海内外的中国近代史研究亦在不断发展、深化、创新,成果迭出。在此基础上,中国社 …… [ 展开全部 ]
  • 作者:
  • 出版社: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 定价:268.00
  • ISBN:9787509784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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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8-05-13 摘录自第 99 页
    耆英等人稍许变化的西洋观不能说被那个时代官绅阶层的大多数认同。江苏布政使李星沅看到《南京条约》的第一反应是“夷妇与大皇帝并书公然大书特书,千秋万世何以善后”。痛感英国女王在条约中居然与清朝大皇帝名号并列,难以向后人交代。当时以留意“夷事”著称的夏燮更写下“通商约内,先将挈眷一层叙入”将导致“城乡眷属,与女夷亦通往来,是则祭野起辛有之叹,徒戎贻江统之忧。夷人出幽谷而迁乔木,华民服左衽而言侏离,毋亦地气之循环,感应于人事者耶?”对夷夏大防演化成夷夏混同,感愤更为深沉激越!外国妇女进入口岸,不能说是很复杂的事,却被提升到传统中断、道德失落乃至人民叛离、用夷变夏的层面,后果可谓至大至深了!
    时人心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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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8-05-13 摘录自第 46 页
    这些商人是鸦片战争前影响中西关系演变最重要的因素。事实上,中西之间一系列交涉事件,都是因为这个群体的利益引起的。中英之间从对抗走向战争的主要背景,就是英商在努力获取利益的过程中与中国官府产生不可调和的矛盾。从18世纪末马戛尔尼( George Macartney)访华开始,英国政府就为其商业利益与中国政府交涉,但在当时情况下难以对中英关系施加持续性影响,直到矛盾最激化时,它才作为主角登场。因此,鸦片战争前中西关系演变的主要线索,是以英国人为首的西方商人与中国官府间关系的变化,而非中、英政府间的对抗。
    英国商人在鸦片战争以前中英关系中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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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8-05-13 摘录自第 40 页
    在通商制度上,由于列国在中国的通商口岸交易,就注定了在主客观条件上沿用清朝固有制度的命运,中英南京条约前后的清朝通商制度,在本质上几乎没有重大改变,如在开港地才能通商、透过行商买卖货物或报关等。因此在通商制度上,清朝并未如同朝贡体系论所说的,因中英南京条约的签订而划分成旧的朝贡贸易体系和新的条约体系。清朝的通商制度,不是朝贡体系,也不是条约体系,而应该是清朝自己说的互市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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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8-05-13 摘录自第 38 页
    若从近代西方民族国家的主权概念,来看清朝与外国所签订的领事裁判权,会认为此举是斫丧国家主权,但如果从当时的历史情境来看,则或许不能对清朝多所苛求。因为以清朝固有的法律精神来说,对于涉外官司的审理,一直以来都是属人主义式的,例如清朝从尼布楚条约以来,在与俄国所签订的对等条约中,都是彼此承认由各该管官员审理本国犯人,对于涉及两国人民的重大案件,也经常采取会审方式,在边境审判;甚至1871年的中日修好条规,条规内容几乎全由清朝主导拟定,可以说充分显示清朝意志的理想条约观及对外观念之体现,在这样的条约中,清朝仍然放进了双方适用领事裁判权的规定,可见即使到了1870年代,只要可以跟对方政府达成协议,清朝理想的涉外官司处理还是属人主义式的。除非找不到管辖涉案外国人的官厅或官员,像中英在南京条约之前没有正式的国交关系,那么英国人在广东犯案,则适用于大清法律。
    “属人主义”的涉外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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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8-05-13 摘录自第 32 页
    鸦片战争后,中英双方缔结南京条约及五口通商章程,建立了国交关系,自然必须规定彼此官方文书往来的机制,南京条约第二条与十一条规定中国承认英国驻扎五口通商口岸的领事、管事官的官方身份,英国领事管事官得与中国地方官公文往来,并规定各层级官员之间公文往来的机制同属双方大员者彼此使用“照会”( communication);英国下级官员使用上行的“申陈”( statement)公文致书中国大臣;中国大臣使用下行的“札行”( declaration)公文回复英国下级官员;同属较下层级的双方官员,互相之间亦使用平行照会;而商贾阶级不属于官厅之间公文格式的讨论范围,有事上呈官厅仍然使用“察明”( representation)字样。
    南京条约缔结之后的文书往来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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